2021年第二期(总第60期)

印发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2021-07-02      长宁公报〔202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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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公报

 

二○二一年第二期

 

 

(总第60期)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2020年及“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情况的报告 ………………………………………………………………………………………………………………(1)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长宁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更名为长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6)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长宁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7)

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健康委制订的《长宁区计划生育协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1)

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

………………………………………………………………………………………………………………(12)

5、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长宁区政务公开工作优秀、良好单位名单的通

………………………………………………………………………………………………………………(17)

6、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长宁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17)

7、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长宁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8

8、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宁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20)

9、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23)

【人事任免】

二○二一年四月~六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25)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27)

部门规范性文件

1、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1)

2、上海市长宁区审计局关于印发《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33

政策解读

1、 《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36)

2、《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40)

2、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41)


【区政府文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2020年及“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自查情况的报告

2021年6月15日

长府〔2021〕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按照《关于对区级政府开展2020年及“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1〕39号)的要求,长宁区政府对2020年及“十三五”全区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长宁区2020年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

1.年度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2020年我区备案的年度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是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0.50%,实际下降7.99%,完成计划目标,超额完成“十三五”规划节能目标年均下降率4.79个百分点。

2.“十三五”能耗强度进度目标

长宁区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进度为186.61%,超额完成进度目标86.61个百分点。

3.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

2020年我区备案的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是同比增长控制在3.00%以内,实际下降9.17%,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4.“十三五”能耗总量控制进度目标

长宁区“十三五”能耗总量累计下降3.58%,完成累计增长控制在10.40%以内的进度目标。

5.年度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

2020年我区备案的年度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是同比下降0.50%,实际下降8.80%,完成年度计划目标。

6.“十三五”碳排放强度进度目标

长宁区完成“十三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进度为195.84%,超额完成进度目标95.84个百分点。

二、长宁区2020年节能降碳措施落实情况

(一)落实目标责任

1.落实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1)明确年度节能降碳目标并分解到部门。根据长宁区“十三五”节能降碳总目标,明确2020年全区节能降碳目标为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0.5%,能耗总量增长控制在3.0%以内,并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区政府一级考核指标体系和区政府重点工作。发布《2020年长宁区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长节能办〔2020〕1号),从10个方面排出63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

(2)加强评价考核工作。根据《2020年度区机关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长委组〔2020〕117号)要求,对26个部门和10个街道镇2020年节能降碳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开展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2019年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召开座谈会通报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并通过发文形式公开评价考核结果。

(3)定期公布节能降碳指标和考核结果。将长宁区2020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向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定期发布节能指标完成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在适当范围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情况。

2.节能降碳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得到有效运作

一是在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根据各行业、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特点以及各部门职能,明确各部门节能降碳工作职责,各部门落实责任科室开展节能管理工作。二是区政府加强指导与部署,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区人代会等各种会议上,多次研究讨论节能降碳工作。三是召开各个层面的节能降碳工作会议,召开全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节能降碳工作。四是不断加强部门联动,完善节能工作与企业服务和招商协同机制,做好高能耗企业入驻的源头控制。五是加强与市节能办的沟通和联系,按照市节能办工作部署,做好我区节能降碳推进情况上报工作,完成市节能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

1.工业能耗占比情况

2020年全区工业能耗为3.48万吨标准煤,占全区总能耗的比重为4.92%。

2.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产值占比同比上升

2020年长宁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产值占全区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83.97%,比2017年上升1.97个百分点。

3.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同比上升

以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为导向,聚焦航空服务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以及时尚创意产业等三大产业,大力引进能耗低、产出高的现代服务业企业。2020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95.93%,同比提高1.29个百分点。

4.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严格执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落实“批项目核能耗”制度,2020年完成3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1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

5.大力发展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

一是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新建节能建筑项目,推动业主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积极探索“光伏+交通”模式,全年共备案光伏项目1303.23千瓦,全部并网验收,其中单位光伏项目1227.22千瓦,个人光伏项目76.01千瓦。二是申报新增光伏建设规模计划1283kw,全年实际完成1303.23千瓦。三是区级扶持政策《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办〔2017〕82号)将光伏项目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作为单项纳入补贴范围,按照与市补贴标准1:1的比例,对光伏发电项目一年的发电量给予奖励,2020年补贴文洋、幸福里和上服实业等3个光伏项目共计5.23万元,同时2020年修订新一轮节能低碳政策时,继续将可再生能源利用纳入补贴范围。四是定期上报新增备案项目、并网项目等信息,支持1个项目申报2020年光伏发电国家补贴竞价,对13个申报国家补贴的光伏项目予以确认,按照要求开展光伏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三)推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

1.推进工业节能降碳

完成工业节能降碳目标,2020年工业能耗增长目标为控制在0.6万吨标准煤,实际能耗为3.48万吨标准煤,同比增加0.21万吨标准煤,完成能耗控制目标。

2.推进建筑综合节能降碳和物业节能降碳

(1)推广节能低碳建筑,开展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一是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强化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在全区土地出让、建设项目审批等环节提出绿色建筑要求,推进春秋总部大楼、娄山关路445弄等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8个,合计建筑面积66.10万平方米,均已开工,推动东方明珠凯旋路项目编制绿色建筑实施管理计划,有效提升绿色建筑实际运行效果。二是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完成上海轨道交通北翟路基地地铁机务段库房光伏发电项目,屋顶面积3.93万平方米,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227.22千瓦。三是实施既有建筑节能降碳改造,推进兆丰世贸、兆丰多媒体、国贸中心、扬子江万丽大酒店、上海市工人疗养院等5幢建筑以调适为主的节能综合改造,合计建筑面积27.54万平方米,可节能1339.83吨标准煤。

(2)推进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建筑能源审计。截至2020年底,长宁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155幢,平台数据差错率保持在10%左右,管理水平居全市各区前列。探索分项计量市场化维护,推进兆丰多媒体、国贸中心等楼宇试点物业自管。对兆丰世贸、扬子江万丽大酒店等2幢公共建筑开展能源审计,合计建筑面积10.94万平方米。

(3)推进全装修住房、装配整体式建筑,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节能降碳的监督管理。新泾镇351街坊3丘等地块、长宁区档案馆等7个新开工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设计和建造,合计建筑面积64.20万平方米。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推进平安公寓等全装修住宅项目3个,合计4.76万平方米。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节能降碳工作监督管理,走访龙之梦雅仕、银星假日酒店等楼宇物业,了解物业节能管理状况,加强指导与监督。结合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公示管理,组织楼宇节能管理培训,开展政策宣讲和技术推广,近百幢楼宇参加。

3.推进商业、旅游饭店业和其他民用领域节能降碳

(1)完成商业、旅游饭店业和其他民用领域节能降碳目标。2020年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能源消费总量为23.52万吨标准煤,同比下降18.05%,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9.94%。

(2)推进商业、旅游饭店业和其他民用领域节能降碳。全面推行绿色旅游饭店标准,积极创建绿色旅游饭店和绿色餐厅,全区已获评绿色餐厅160家。推进重点改造项目,实施扬子江万丽大酒店、上海市工人疗养院节能综合改造,可节能725.37吨标准煤。新增1家企业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完成210台住宅电梯安全风险与节能评估,持续推动老旧电梯实施修理改造和更新。   

4.推进交通运输业节能降碳

全年新建157个公共充电桩,超额完成市下达建设指标。3个社区创建成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占上海市示范小区总数的1/4,合计建设充电桩23个。持续推进慢行系统建设,11.2公里苏州河步道长宁段整体贯通。

5.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碳

(1)完成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目标。2020年全区303家公共机构总能耗24385吨标准煤,总建筑面积131.41万平方米,用能人数30.86万人,剔除车辆柴油等消耗后,实际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18.11千克标准煤/平方米,人均能耗79.02千克标准煤/人,分别同比下降8.35%和2.53%,完成本市公共机构下达的分别同比下降2.1%和2.4%年度目标。

(2)完善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管理体系。区机关方面,成立长宁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等工作。区机管局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牵头推进全区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加强对各单位节能指导和监督。其他公共机构方面,教育系统做好节能目标任务的分解和要求传达,将节能降碳工作列入年终考评指标,形成校领导重视、中层主抓、教师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卫生系统强化医疗卫生单位节能管理目标责任制,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与医院日常管理结合,完善能源管理制度,能源消耗情况进入科室运行成本,并与科室绩效奖挂钩。

(3)完善公共机构能源统计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能耗统计网上直报工作,规范与完善统计口径,并对接科、教、文、卫、体等领域节能主管单位开展数据会审,确保数据真实有效。2020年纳入本区能耗统计范围的公共机构共303家,网上直报率达到100%。

(4)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区机关方面,继续落实高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将节能环保要求纳入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行为节能,优化空调、照明、电梯等用能设施设备运营管理,精简会议活动,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编制和标准。推进北新泾街道办事处、天山中医院、建青实验学校创评上海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实施10家公共机构能源审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北新泾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节能项目。抓好机关垃圾分类和禁塑工作,通过“自觉源头分类+定点分类+分类收运处置”,实现源头减量和末端资源化利用。其他公共机构方面,教育系统加强对学校重点用能部位的监控,落实节电、节水、节材等措施,组织开展“壳牌美境行动”“六㐀五”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等各类节能低碳主题活动,延安中学和建青实验学校分别获评为国家和上海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卫生系统持续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完善节能降碳管理体系,同仁医院通过对后勤系统主要耗能设备实施远程监控,可节能432吨标准煤,并通过能源托管方式实施空调、照明等系统节能改造;妇保医院通过分项计量系统跟踪大功率设备用电情况,开展能源使用动态分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光华医院推进照明系统智能化控制,完成两个院区室外窗玻璃贴隔热膜。

6.组织实施重点节能降碳工程

(1)工业、建筑、交通节能降碳项目数或节能量超过上年。工业领域,东航技术实施了淘汰落后变压器、锅炉油改电等节能改造项目。建筑领域,推进建筑节能改造项目5个,实现节能1339.83吨标准煤,节能量超过上年;试点东方明珠能效保证型合同模式,推进东方国信申请BOMA BEST认证,成为中国首个国际可持续发展管理认证铂金级项目,项目数超过上年。交通领域,安装充电桩157个,创建充电桩示范小区3个,出租车示范站1个,项目数超过上年。

(2)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海工人疗养院和兆丰多媒体大厦、北新泾街道办公室办公大楼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了节能改造。

7.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

(1)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发布《关于加强长宁区重点用能单位2020年节能低碳管理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20〕26号),督促区内东航食品、东航技术等7家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按时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对本区所属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能耗“双控”目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经现场考核、召开座谈会通报情况、网上公示等程序,公开发文向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8家重点用能单位和6幢楼宇下达2020年能耗“双控”目标,通报2019年6家重点用能单位和7幢楼宇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结果,其中3家单位和楼宇获得优秀。

(3)开展节能水平对标达标,积极参与能效“领跑者”活动。开展建筑能效对标,完成2020年度公共建筑能效对标数据申报和结果公示,55幢建筑参与,达标和先进建筑的比例达91%,较上年提高7个百分点。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能效“领跑者”活动,西郊宾馆、银星皇冠假日酒店等5家单位通过复评,继续保持 “领跑者”称号,其中3家为金牌。

(4)加强对本区节能监控单位的监督管理。发布《关于加强长宁区重点用能单位2020年节能低碳管理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20〕26号),确定能耗在5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164家,其中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4家,2000吨(含)至5000吨标准煤36家,500吨(含)至2000吨标准煤114家。明确节能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持续开展走访、座谈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节能管理。

8.增加生态系统碳汇

新增昭化路延安西路(一期)公共绿地、北翟路25米绿化带(淞虹路段)以及种德桥路东侧J4-1公共绿地共计1.01万平方米。新增仙霞西路外环林带绿墙、协和家园屋顶绿化、信息中心车库绿墙等立体绿化3万平方米,完成伊水园公共绿地改造提升。

(四)推进技术推广和试点示范

1.开展节能降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

积极落实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节能低碳产品推广任务。持续推进市级试点项目,包括市信息中心“碳排放管理标准化试点”项目、市聚氨酯工业协会“绿色化学材料团体标准化试点”项目,上海硅酸盐研究所“室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光催化降解用二氧化钛标准化试点”项目等。扶持上海硅酸盐研究所“新型低成本高效率钙钛矿太阳能电池研发”项目。  

2.开展节能降碳示范试点工作

一是编制《虹桥商务区机场东片区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和《虹桥商务区机场东片区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2021—2025年)》并通过专家评审,正在申报“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二是虹仙、仙逸、天蒲等3个居民社区成功创建2020年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数量占全市的1/4。三是在虹旭居民区创建生境花园的基础上,新启动7个生境花园项目建设,积极探索生物多样性发展。四是文广大厦通过智能管理系统持续优化楼宇中央空调机房,2020年获评“蓝天杯”高效机房(能源站)优秀工程。五是仙霞街道虹仙、仙逸两个低碳社区通过验收,仙逸获评为低碳示范社区。

(五)夯实节能降碳基础保障

1.贯彻落实节能降碳政策措施并制定实施区级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节能降碳政策措施,结合长宁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长宁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办〔2017〕82号)和《长宁区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府规〔2018〕2号)等2个专项补贴政策,补贴范围覆盖产业、建筑、交通、社区节能减排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11类项目。加强政策宣传,发布申报指南,对于建筑节能改造、近零排放建筑等重点项目给予全程指导和跟进,全年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两个专项共支持项30个。结合节能降碳工作实际,启动新一轮节能低碳政策修订工作。

2.加大节能低碳专项资金投入

全年预算安排节能低碳等各类相关专项资金4134.28万元,实际执行3365.95万元。

3.推动用能单位贯彻执行节能低碳制度规定

一是通过走访重点用能单位、召开重点用能单位座谈会以及组织节能管理培训等形式,督促用能单位严格贯彻执行《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发布《关于加强长宁区重点用能单位2020年节能低碳管理以及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工作的通知》(长发改〔2020〕26号),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落实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等规章制度。三是龙之梦购物中心和东航食品两家单位被纳入2020年碳排放配额管理,通过走访、组织参加培训等方式,推动企业贯彻执行《上海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碳交易规章制度,开展报告、核查和履约等工作。

4.积极宣贯能耗限额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合理用能指南等

一是通过走访、召开重点用能单位座谈会、宣传培训、课题研究等多种方式在各行业、领域积极宣贯能耗限额标准、能源管理体系、合理用能指南等。二是开展楼宇能源审计时,以合理用能指南为依据,确定楼宇节能潜力,实施节能改造。三是在公共建筑对标工作中,以合理用能指南为依据,确定先进、达标与未达标等级,引导楼宇主动对标,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四是对4家企业开展能效、水效标识产品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产品能效、水效标识标注、备案及使用情况。

5.推动用能单位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一是梳理核实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信息,开展能源计量培训,先后组织区内企业参加市、区两级组织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培训,并实地走访重点用能单位,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器具、数据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对10家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周期排查以及关口核查,完成市级部门布置的重点用能单位关口能耗数据采集以及二、三级能耗数据采集等任务,配合做好能耗采集现场维护以及异常处置工作。区内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排放)单位按要求向市国能中心在线监测平台报送数据。

6.加强节能统计能力建设

一是严格执行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持续着力提高基层统计人员报表审核能力,加强数据跟踪,强化数据审核,制订《长宁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二是确保能源统计力量,区统计局和10个街镇均配备了专职能源统计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在疫情背景下,通过线下线下共组织年定报培训会17场,涉及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两千余家单位。三是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监测和能耗数据跟踪,定期撰写能源统计分析报告,反馈节能指标相关数据,提高预警预测分析能力,提升能源统计服务功能,并积极利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不断优化楼宇能源统计工作。

7.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低碳

(1)营造节能低碳良好氛围。组织节能宣传周、低碳日、地球日、环境日等各类节能低碳主题日宣传活动,通过各类媒体加强节能低碳宣传,围绕长宁低碳示范区建设、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等工作,树立典型,展示成果,提高社会公众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加强节能低碳交流和国际合作。参加第四届国际城市可持续发展高层论坛活动,在“绿色与健康,增强城市发展坚韧性”分论坛分享长宁区虹旭社区、古北华丽家族花园生境花园典型案例,探索生物多样性创新实践;完成建筑能效加速器项目(2018—2020),引入国际专家和技术资源来助力长宁区探索建筑能效提升路径,优化政策举措。

总体来说,我区2020年较好地完成了节能工作目标与任务,对照《上海市区级政府“十三五”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我区自查结果为102分。

特此报告。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长宁区

教育督导委员会更名为长宁区人民政府

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2021年4月13日)

长府办〔202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经研究,区政府同意将长宁区教育督导委员会更名为长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陆 浩  副区长

   副主任:熊秋菊  区教育局局长

        陈 丰  区府办副主任、区外事办主任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卫中  区民防办副主任

      方玲姬  区总工会副主席

      孔令琦  团区委副书记

      叶立生  区体育局副局长

      向可扬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江 萍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苏立琼  区规划资源局副局长

      李双珑  新泾镇副镇长

      沈 磊  区财政局副局长

      沈 懿  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友勤  区科协副主席

      张晓钟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陆 良  区房管局副局长

        苗全胜  区文化旅游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金喆勋  区司法局副局长

        周 薇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

        周全民  区民政局副局长

        凌 妍  区残联副理事长

      黄志远  区建设管理委副主任

      程万霆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蔡志勇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委编办主任

               区妇联副主席

长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承担。

今后,长宁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年长宁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1年4月14日

长府〔202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2021年长宁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2021年4月13日区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长宁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局年。今年本区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长宁工作重要指示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进一步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

(一)落实好公开属性认定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和审查机制,做好公开前的发布审核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要对2010年以来的政府公文开展全面梳理,公开属性未认定的进行属性认定工作,对依申请公开提供的政府信息开展审查研判,对确定为非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定期审查复核,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及时转化公开。区政府各部门拟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的,要同步明确公开属性,需要解读的,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缺项的原则上予以退文。

(二)规范公文类政府信息管理。根据要求,区政府办公室在“上海长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区统一的政府文件库,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规范发布信息,实现政府文件“集中展示、一键通查”。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系统清理本单位及本单位起草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统一公开。整理形成涵盖本区政府公文的重点制度文件汇编,并在区政府政务公开专栏的“政策文件”栏目集中公开。同时,围绕企业群众创业办事需求,强化“一类事”政策文件主题分类,提高查阅的精准性和便捷性。

(三)及时更新维护信息公开栏目。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要落实专人专责,规范公开信息发布格式,健全公开专栏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工作机制,杜绝错链、断链和内容混杂。引用或登载行政法规的,要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的国家正式版本及时更新完善。根据法律法规修订、职能转移调整、流程优化等情况,及时做好本单位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等权力配置和办事服务信息的调整更新,明晰权力边界。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要严格对照《条例》和《规定》的法定公开要求,持续拓展细化主动公开内容。各相关单位在“规划计划”栏目中做好各类规划集中公开,系统主动公开本区“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推动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和主动公开。

(四)守牢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底线。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要进一步完善线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流转工作机制,线下申请件2个工作日内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平台。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规范办理流程,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答复效率。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规范提升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工作质量和效果,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生率。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区财政局对接市级条线部门落实好信息公开处理费收费手续等有关事项,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要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载明收费要求和标准,加强收费管理。

二、推进政策全面、精准、多元解读工作

(一)做好政策的全面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政策解读范围。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制订的面向企业和市民的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均要开展解读。扩大政策解读覆盖面,对于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起草单位要协调主要新闻媒体、重点网站、头部平台转发转载,提高政策到达率和知晓度。强化政策施行后解读,对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模糊认识、操作误区、执行偏差等情况,起草单位要开展二次解读、跟踪解读、专项解读。

(二)做好政策的精准解读。解读材料要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时报送、同时发布。把控政策解读材料质量,解读材料要对政策制订过程中收集到的普遍关注点和疑惑点予以解答、说明,杜绝形式化解读。试行政策解读精准推送,进一步优化“营商通”精准推送企业扶持政策功能,区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推进教育、养老、就业、人才等领域的重要政策和解读材料的主动推送服务,将“政策找人、政策找企业”工作要求落地落实。

(三)做好政策的多元解读。合理选择解读形式,按照政策内容和受众群体特点综合选用新闻发布会、政策通气会、图示图解、场景演示、卡通动漫、专家访谈、短视频等多元化解读形式,使解读更加可视、可读、可感。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制作发布新颖解读资料,增强解读的亲和力和可理解性。多元化解读率不得低于60%。

三、深化热点回应和政民互动工作

(一)强化政策措施施行过程中的回应关切。优化网上政民互动渠道,区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政策发布页面网民留言板功能。综合汇集留言板、政务新媒体等渠道网民对政策文件内容和政策进展情况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负责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和回应。强化“一网通办”平台数据分析应用,对于政务服务好差评排名靠后的办事事项和“12345”政务服务总客服咨询投诉集中的办事事项,承办部门要对反应集中的问题进行专项回应,有针对性地改进办事流程,切实破解企业市民办事的痛点堵点问题。

(二)提升政民互动的在线响应能力和速度。政民互动版块醒目位置开设网上咨询功能。推动网站知识库与“12345”政务服务总客服知识库共建互通。通过网上领导信箱、人民建议征集信箱、网上信访等渠道收集的信访诉求,要按照法定期限进行回复;网上咨询、网站留言、“12345”网上受理平台收到的意见建议等,答复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简单问题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鼓励采取“云调研、云走访、云反馈”的方式,强化政民互动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支撑能力。

四、全面推进决策公开和公众参与

(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严格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夯实制度性保障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源头管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结合工作实际,出台本单位决策事项目录。目录经审议通过后,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以目录归集的形式展示决策事项的决策草案、制订背景、意见征集情况、会议审议情况等各项信息。目录内事项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更新目录内容,并就调整的原因作出说明。

(二)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区政府(部门)决策会议。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制订渠道。制订涉企政策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意见听取和采纳情况作为上会讨论的前置条件。推动区政府会议开放安排的机制化、制度化。年内邀请企业代表、市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会议不得少于3次,具体议题原则上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选取,代表列席和意见发表采纳情况、会议审议情况向社会公开。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局长(主任)办公会开放参照执行。

(三)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严格落实《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扩大重要决策草案意见征集的覆盖度,起草单位在起草制订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实地走访、书面征求等方式,听取市有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和行政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和建议。除在政府网站公示外,还要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移动端等市民广泛使用的平台,收集社会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建议。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

(四)组织开展政府开放活动。结合我区实际,围绕“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优化营商环境、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主题,以“云直播”“开放周(日)”等形式,着重打造具有长宁特色与标准的系列政府开放活动。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结合工作实际选定主题,开展本单位的政府开放活动。活动期间设置座谈或问卷调查等环节,主动听取参与代表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作专项反馈。8月份,在总结公众开放日(周)活动组织经验基础上,组织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开展以公共服务、社区治理为主线的系列主题开放活动。

五、持续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一)更新优化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更新调整并持续优化全领域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加强对重点工作部分的公开事项再梳理和再细化,确保标准目录对重点业务工作的全覆盖、无遗漏。推进公开事项和具体公开内容的联动展示,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网页版标准目录入口,并通过超链接等方式实现公开内容的一键查阅,便利公众通过标准目录进行公开信息的直接检索和查看。探索标准目录和网站主动公开目录的直接融合应用。各单位要准确做好目录信息的归集。

(二)创新标准化目录应用案例。加强对“大数据+政务公开”工作前沿思考与理论研究,持续优化标准应用,推动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对已公开发布的应用案例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区人社局等部门围绕企业市民“高效办成一件事”“清晰读懂一件事”,加快推进“人才政策计算器”等集成式、主题式、场景式公开产品。加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随申办”APP等平台联动,丰富“扫码看”“掌上查”“指尖办”、政策服务信息差异化推送等公开形式和手段,提高公开的实用性和易用性。

(三)将公开向居委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延伸。区民政局加强与市级部门对接,做好政务公开与居务公开有效衔接。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出台指导意见、制订通用标准目录模板指导各居委会公开包括财务收支、为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内容的基层自治信息,全面推进本区居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市级主管部门列出适用主体清单后,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指导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制订公开目录推进公开工作。

六、持续优化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

(一)卫生健康领域。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公共卫生信息公开,做好新冠核酸检测机构点位、新冠疫苗接种政策等信息的主动推送力度,以权威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区卫生健康委要在“一网通办”开设专栏,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动态更新各类就医服务类信息。加强区属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院务公开,优化医院、社区医疗点等场所线下信息查询、就医引导等服务,切实提高医疗机构信息公开水平,方便老年人群体日常就医。配合做好“962120”非紧急转运热线推介,扩大公众知晓度。继续推进生活饮用水“扫码知卫生”覆盖推广工作。

(二)义务教育领域。进一步优化细化各级各类招生考试相关信息的公开,重点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公办学校对口招生区域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办法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强化中考改革相关政策的信息发布和配套措施的政策解读。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公开行为,督促各机构在显著位置公布办学许可信息、法人登记信息、收退费制度等核心信息,健全完善“白名单”管理制度。开展中小学信息公开事项梳理和公开标准目录编制工作试点。

(三)市场监管领域。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我区实施方案,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的梳理、汇总和公开,以专题形式向市场主体全面展示有关内容。切实提高线下服务窗口政策咨询服务能力。配合做好“统一知识库”建设,推广“上海智慧电梯码”应用,及时更新本区电梯使用管理、检验、维保、监管等公示信息。加大对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和消费者维权统计分析数据的公开力度。及时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利益领域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结果信息。围绕消费安全,做好消费维权信息公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做好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信息的归集展示。

(四)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围绕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及辐射环境质量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年度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总结、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总结。按时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情况、拟审查公示、审批决定信息,持续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情况、夜间施工审批情况等信息公开。继续做好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长宁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大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公开行政处罚和“双随机”抽查信息,公开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做好中央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情况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五)财政资金领域。深化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全面实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实现全区各级预算单位全覆盖。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在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公开采购信息,并在采购活动前30日内公开采购意向。所有单一来源项目按规定在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公示。加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区级层面选择1个资金量较大、影响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由政策对应的牵头部门在公开财政专项资金信息时一并公开绩效完成情况。开设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专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六)交通管理领域。对本区机动车单向行驶、禁停路段、非机动车禁行区域等交通管制信息,实行底数管理。建立网约车、外卖快递车辆的执法信息定期通报机制。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公共停车场库的信息接入工作。

(七)公共数据开放。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围绕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针对交通物流等领域开放数据共性诉求,引导经济、民生、交通、医疗等领域数据深度开放。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广度和质量,提升社会获取公共数据效率,优化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强化公共数据开放的监督保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安全保障能力和隐私保护水平。继续引导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应用试点项目建设。

未涉及上述重点领域的其他部门要结合本部门重点业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加强市区条线沟通,自行确定年度公开重点领域,明确细化公开内容和要求,抓好公开任务落实。

七、切实加强公开平台和渠道建设

(一)重点发挥门户网站主要公开渠道的作用。深化以“上海长宁”区政府门户网站为龙头的政府网站群建设,推动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板块均衡、融合发展。完善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功能建设,实现平台上政府网站运行情况统一监管、实时提醒。门户网站及各单位网页统一部署网站智能检索、智能问答功能,打造标准统一、分布运营、内容丰富的政务知识库,实现一网通查、一网通答。强化面向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定人群的便民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网站无障碍水平。

(二)规范政务新媒体管理,提升公开工作能力。深入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主管主办责任,加强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提升以“上海长宁”为龙头的政务新媒体矩阵运行水平。加强政务新媒体运营互动力和引导力能级建设,融合做好信息发布的前置审核研判、后期评论收集和互动沟通,实现权威发布、引导预期、回应关切的综合效应。加大政务新媒体对政府公报、重要政策及解读材料等政府权威文本的推送和传播力度。

(三)强化政务公开专区和窗口服务能力建设。结合区行政服务中心改扩建,进一步优化政务公开专区功能建设,将专区运营和企业市民办事需求相融合,深入推进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打造政务公开线下综合平台。专区在做好依申请接收、政府信息查阅、公报免费发放、政务公开意见收集反馈等常规服务保障外,还要提供重要政策现场集中解读、公众参与活动咨询报名、政民互动平台搭建、群众办事痛点堵点问题收集等增值服务。强化政务公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知识库建设,提高窗口对服务需求的响应和现场处理能力。

八、不断提升公开能级和工作水平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不断健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要进一步完善主要领导亲自主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责任科室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持续将政务公开向纵深推进,着力做深做细权力运行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信息公开。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将公开工作要求融入日常业务工作。配齐配强人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升业务培训效果。多层次分类别组织专项业务培训,注重提升培训效果。开展处级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将《条例》和《规定》列入领导干部学法内容,切实增强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注重基层法治思维养成与能力提升,重点做好工作人员实务培训。开展政务公开通识培训,进一步加强对新入职公务员和非公开条线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根据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贡献突出的单位进行表扬。完善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考核长期落后的单位进行通报,督促工作整改提升。继续开展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列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权重不低于4%,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独立公正评价,提升和改进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镇)可根据本工作要点,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业务实际,制订本单位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卫生健康委制订的《长宁区计划生育协会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4月16日

长府办〔202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卫生健康委制订的《长宁区计划生育协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4月8日区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宁区计划生育协会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计划生育协会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健康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30号)、上海市卫健委、上海市计生协《关于加快推进区计划生育协会改革的通知》(沪卫人口〔2020〕10号)要求,现制定长宁区计划生育协会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改革目标

以保持和增强计生协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基本要求,着力改革计生协组织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 完善组织网络和服务体系,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计生协“六项重点任务”,切实把计生协组织建设成为家庭发展的“助推者”、计划生育权益维护的“代言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贴心人”。

二、改革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立足服务群众,着力强化基层,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创新组织设置、会员发展、活动开展的方式方法,切实增强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挖掘服务资源,进一步扩大组织覆盖和服务覆盖。

三、扎实推进组织建设

(一)调整充实理事会成员。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区、街镇计生协会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优化理事会结构,配齐配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完善领导成员构成,并按程序做好组织审批工作。广泛吸纳卫生健康、人口、经济、社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业骨干,以及园区、企业等代表参加,提高基层和一线人员比例,增强理事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依托载体开展工作。区计生协会日常事务工作由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承担,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区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计划生育管理部内配备1—2名人员,专职从事计生协会工作。各街镇计生协会要依托社区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载体开展工作,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委托社会组织和聘用社会工作者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开展计生协工作。居村委计生协要依托居村委家庭计划指导室、卫生服务站(室)等载体落实服务职能。

四、全面落实六项重点任务

(一)宣传教育。积极运用新媒体等各类宣传手段,加大国家生育政策宣传力度,传播新型生育文化,倡导适龄婚育,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培育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积极开展面向青少年、婚育人群、中老年人和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生殖健康宣传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理事会的作用,积极开展与教育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沟通协作,将生殖健康宣传指导融入社区治理、社区服务的工作内容。

(三)优生优育指导。围绕生育全周期, 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指导服务,普及青春期、新婚期、围孕产期和育儿期优生优育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市民和家庭的优生优育意识和能力。深入开展0-3岁婴幼儿保健、青春健康等工作,积极探索优生优育相关的项目性工作。

(四)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将计生特殊家庭作为协会工作重点,了解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及失独家庭的实际需求,确保特扶政策落到实处,探索个性化的帮扶措施。聚焦失独家庭,引入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开展好社会关怀、心理疏导、精神慰籍等扶助关怀工作。

(五)权益维护。积极履行“代言人”的职责,倾听和反映育龄群众、计生家庭呼声,发挥好政府与群众之间桥梁纽带的作用,有效发挥惠民政策的积极作用,维护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技术服务等合法权益,提高百姓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流动人口服务。将流动人口健康教育与促进纳入青少年、育龄妇女、中老年人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范围内,提高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知晓率,提升健康素养。协助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和加强生育全程服务,积极配合推进母婴设施的新建、改建工作。

五、组织实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市卫生健康委、市计生协指导下,认真贯彻国家和市相关文件精神,2021年全面推进区计生协改革各项举措。区计生协要积极统筹协调,加强对各街道(镇)计生协改革和业务指导,确保改革措施稳妥有序推进。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4月16日

长府办〔2021〕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4月13日区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依法监管、社会共治、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严格规范、科学有效的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推进长宁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到2022年,构建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到2030年,建成与国际精品城区相匹配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1.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本区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将行风建设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筑牢监管底线。(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明晰部门权责清单和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各相关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责任单位:长宁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成员单位)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和发挥自律作用。落实办医主体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全面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强化办医主体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的管理责任。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诚信经营水平,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

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决曝光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信访办)

(二)聚焦重点领域,强化全过程严格监管

 5.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加强审批事项办理的透明度、便捷度,进一步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实现最大程度“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护理”“互联网+监管”工作。开展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临床类别医师多执业范围注册及护士区域注册。推进诊所由审批改为备案。建立以审查医师执业资质和能力为重点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府办、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

6.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全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健全以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为基础,以依法执业监督、质控检查、评审评价、信息监测为手段的医疗质量安全评价机制和组织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进一步加强区级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质控检查结果与违法行为查处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过程监管。全面实施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对重点监控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实施全过程、可追溯的跟踪监控制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

7.加强医疗机构运行监管。进一步完善全区公立医疗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考核和评价。探索并完善基于大数据的医疗机构监管评价机制。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疗机构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

8.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托幼(育)机构、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

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完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区属公立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将区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财政拨付、绩效评价等挂钩。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监督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监管。(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教育局)

9.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推进医务人员电子化身份(CA)认证,强化全流程执业行为规范监管。完善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出诊管理制度。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加强“九不准”“十项不得”和本市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系列文件及本市医保医师计分管理规定执行,践行医疗卫生行业服务承诺。严肃查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纪委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

10.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强化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执业监管,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机制,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联合打击医疗欺诈、虚假医疗宣传、非法行医、号贩子、医托和黑救护车等违法乱象,严肃查处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严格落实《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落实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医警联动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将扰乱医疗秩序和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全面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及相应法律追责等工作,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11.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监管。构建平战结合、快速响应、联防联控、精准监督的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综合监管机制,推进依法防控。强化公共卫生安全应急防控措施的监督指导,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应急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和生物安全监管监测能力,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长宁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成员单位)

12.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加强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提供费用清单等制度执行,保障患者查询权和知情权,严厉打击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积极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健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险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惩戒,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

13.加强健康产业监管。探索建立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背医学伦理以及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4.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推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执法监督作用和执法机构内部法制稽查作用,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依法保障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人员权益。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政法委、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检察院)

15.推进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统筹制订随机抽查计划,推进对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多部门联合抽查。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和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和比例。对专业性强的抽查事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随机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税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16.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统一归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刑事违法记录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完善医疗执业告诫谈话制度。建立健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险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17.健全完善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年度评估报告制度,推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建立与从业人员的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不断提升综合监管效力。(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城管执法局)

18.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考核评估等信息。医疗机构要遵循“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及时公开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断扩大医疗机构院务公开范围,细化院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持续推进院务公开工作。(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等)

19.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依托街道(镇)、居委综合治理优势,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队伍,加强对非法行医、职业健康、生活饮用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筑牢卫生健康综合监督网底。依法开展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城运中心)

(四)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提高智能监管能力

20.健全完善医疗卫生监管信息平台。按照市统一部署,配合完成市、区两级医疗卫生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服务信息采集,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部门间的信息平台对接。对接“一网统管”建设标准,加强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化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落实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保障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府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城运中心)

21.大力推进智能监管。落实“一网统管”要求,依托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依托“一网统管”信息平台,实施“智慧卫监”信息化项目,建立“智慧卫监”长宁分中心,积极推行移动监管、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院感控、医疗废物、生活饮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为重点,拓展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等应用范围,探索推行以数据监测、远程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接触式监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运中心)

22.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抽查抽检、数据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风险的预测预警和监控,对高风险医疗卫生行为开展重点监管。强化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监测,及时做好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发挥综合评价、量化分级等风险评估方法作用,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重大风险的能力。并将城市运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指标纳入“一网统管”城市运行体征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城运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全面建设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科学推进健康长宁建设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综合监管制度落实落地,建立长宁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详见附件),区卫生健康委作为本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和牵头部门,各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完善相关措施机制。(责任单位:长宁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成员单位)

(二)强化督查考核

各部门要加大日常督导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止出现类似问题。(责任单位:长宁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成员单位)

(三)加快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建设

完善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力量和体系建设。实施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规范化和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信息化升级改造。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监管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运中心)

(四)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积极加强监管政策解读,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展示工作成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长宁区政务公开工作优秀、良好单位名单的通知

2021年4月19日

长府办〔2021〕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根据2020年长宁区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结果,评选出2020年长宁区政务公开工作优秀单位11个、良好单位10个,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这些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

希望被评选为优秀、良好的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提升我区政务公开工作能级和水平。

各委、办、局、街道(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和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不断提高政务公开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为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特此通知。

 

附件:2020年长宁区政务公开工作优秀、良好单位名单

 

附件

2020年长宁区政务公开工作优秀、良好单位名单

一、优秀单位(11个)

区政府工作部门: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地区办、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

街道(镇):周家桥街道办事处、北新泾街道办事处、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二、良好单位(10个)

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发改委、区医保局、区绿化市容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国资委、区文化旅游局。

街道(镇):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仙霞新村街道办事处、天山路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长宁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2021年6月2日

长府办〔2021〕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为了顺利有序地开展区政府的各项工作,现将区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张 伟同志,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区审计局。

岑福康同志,分管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交通委、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城管大队)、区民防办(人防办)、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区虹桥办、区临空办,负责虹桥机场东片区建设、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协助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

杨元飞同志,分管区商务委(经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科委(信息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区投资促进办(金融办),负责政务服务等工作,联系区工商联。

翁华建同志,分管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政府外事办、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区税务局,负责上海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和对口支援云南、青海等工作,协助分管区政府研究室。

祝新军同志,分管区公安分局(人口办),协助分管区应急管理局,联系区信访办、区安全分局。

孟庆源同志,分管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地区办、区机管局、街道(镇),联系区档案局、区残联、武装部、武警支队。

陆 浩同志,分管区教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办)、区国资委(集资委)、区体育局、区医保局、区妇儿办,联系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民族宗教办、区侨办、区台办、区文明办。

备注:

1.分管领导不在时,按区政府领导代为负责分工事项的管理制度实施,代为分工名单为:张伟同志与岑福康同志,岑福康同志与陆浩同志,杨元飞同志与翁华建同志,祝新军同志与孟庆源同志。

2.除上述按部门分工外,对于跨部门实施的某些重点项目,将指定一位领导负责。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长宁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年6月15日

长府办〔2021〕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关于长宁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6月9日区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长宁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5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21〕5号),进一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为核心,以机制创新、流程再造为重点,不断深化全区“一业一证”改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对国务院批复同意浦东新区首批试点的25个仅涉及地方事权行业,2021年5月1日前,选取11个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2021年7月1日前,根据市级条线部门推进情况,全量承接25个行业的“一业一证”改革;从2021年10月1日起,结合自身实际,推动更多市场主体关注度高、办理频次高的行业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实施“一业一证”改革,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创新探索改革试点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跨业态自由组合。同时,强化改革系统集成,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完善优化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加强技术赋能,拓展场景应用,再造系统流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制度供给。积极推动行政许可由“政府供给侧”转向“企业需求侧”的制度创新,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着力推进审批管理全流程再造,提升改革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切实回应与解决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面临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努力打造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满意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坚持系统集成,加强放管结合。深化各项改革举措、各审批环节等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断巩固和深化在破解市场准入难题、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等方面取得的改革成果。创新监管方式,推进“两网协同”,全面建立与行业综合许可相适应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将政府全链式服务嵌入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之中。

坚持重点突破,发挥改革实效。结合我区发展定位与产业特征,精准化、定制化、系统化推行改革举措,同时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持续发力,更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更好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切实体现“一业一证”改革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整合审批要件,实现“一次告知”。结合我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行业目录(附件1),在不改变各部门规定的准入许可条件的前提下,对一个行业涉企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通过网上“智能问答”方式,精准了解市场主体在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工艺流程等方面的个性化特征,定制形成一张清晰准确、简明易懂的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简并申报材料,实现“一表申请”。对行业准入条件和信息要素进行集成,将同一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开发应用智慧填表系统,拓展电子证照运用,从政府内部共享信息和市场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自动抓取、预填有关信息要素,减少申请主体相关字段的重复填写,实现有关材料的免交,申请人进行审核、补充和确认。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外,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

(三)融合受理模式,实现“一口受理”。推动市场主体办事从“找部门”到“找政府”转变,线上集中开设“一业一证”专栏,提升业态模块、主题引导等功能,线下优化设置“一业一证”专窗,实现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按照线上线下集成融合、标准一致、渠道互补的要求,实现一个入口、综合收件、统一受理。

(四)集约核查流程,实现“一同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统筹组织、部门联动,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并复审”。

(五)再造审批模式,实现“一网办理”。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在业务受理、办理、结果反馈等各环节实现数据共享、流动、归集,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相关前置部门的办理信息,依法定职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审查结果汇交后再统一发证。精简各部门内部流转、报送、审批程序,对高频行政许可事项实现“好办”,对简单高频办理情形实现“快办”。进一步压缩审批承诺时限,除国务院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外,行业综合许可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按照整合前各单项许可的最短时限确定。

(六)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证准营”。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有关单项许可证信息,实行“一枚印章管准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中涉及本部门的内容负责。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统一的样式及制式规范,制作行业综合许可证,加盖“上海市长宁区行业综合许可专用章”,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的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行业综合许可证制证完成后一般采取部门送证上门的形式,街道(镇)一般于发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集成式上门服务,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市范围互认通用,市场主体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积极探索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中行业综合许可证的跨省通办、跨地互认通用等模式。深化与企业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等项目的无缝衔接,逐步拓展对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政务服务半径。

(七)建构协同机制,实现“一体管理”。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建立由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审批、监管、服务机制。充分依托“一网通办”,实现申请、审批、打印一体化运行,将日常监管纳入“一网统管”,理顺监管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作,实现“两网协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套建立与行业综合许可相适应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效能,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综合运用动态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组织开展综合监管执法,在避免执法扰民的同时提升监管实效。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制度规范,实行动态管理。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协调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全区统一建立“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明确行业名称、涉及事项、许可标准、牵头部门、协同部门等要素并实施动态管理。“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协同部门逐行业制定改革实施标准,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审批流程等规定以及行业综合监管细则等。

(二)推进系统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对接市级平台,不断提升“一业一证”申办系统能级,实现便捷查询、精准匹配、智慧填表等功能,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在线办理。健全跨地区、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电子证照、年报、许可、处罚、信用等数据的可及性与价值度,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基础支撑。积极对接市级部门,对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及时将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广泛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

(三)强化法治保障,依法实施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行业综合许可证上二维码等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与相应的纸质行政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行业综合许可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在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时,办理机构应当将具体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告知市场主体。对于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推动将其上升为制度规定,及时固化改革成果。

(四)完善评价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管理体系,对行业综合许可的审批服务全面开展“好差评”。让市场主体对行业指引、条件告知、审核程序、服务质量等各方面进行“找茬”,实现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的闭环管理,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分级“陪办”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业一证”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街道(镇)要统一思想认识,立足职责分工,加强协同合作,形成改革合力。区府办要协同统筹,及时总结改革成效和创新做法,评估改革情况,调整完善有关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

(二)加强推动落实。各部门、街道(镇)要按照“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有序有力推进改革落地,加大探索创新力度。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市级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主动跨前,协调解决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街道(镇)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公布并及时调整“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及各行业的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等,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改革做法,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积极稳妥拓展改革试点行业范围,形成持续迭代、良性互动的改革长效机制。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宁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2021年6月15日

长府办〔2021〕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2021年6月9日区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宁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6号)的要求,促进本区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考察长宁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加快建设与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相匹配的“活力教育”,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有质量的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构建长宁区充满活力的托育服务生态和体系,有效推进长宁区“幼有善育”工作的整体进程。

二、发展现状

长宁区现有各级各类幼儿园41所,开设托班的幼儿园9所,其中公办性质3所、民办性质6所,目前托幼一体园所在公民办幼儿园总量中占比为22%。长宁区现有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23家,民办早教中心1所。在上述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托育点14个,已覆盖长宁区10个街道(镇)。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设完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管理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扩大托幼一体规模,建立以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普惠为主导的资源供给体系,完善规范有序、行业自律、合力共治的管理体制,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托育服务队伍,构建教养医结合的专业化服务模式,提供多种形式的高质量科学育儿指导,努力让人民群众获得普惠、安全、优质的托育服务。

(二)发展要求

1.合理布局,增加供给。以托幼一体为主,积极落实“新增普惠性托育点”市政府实事项目。到2023年,在确保每个街镇至少开设1个普惠性托育点的基础上,根据人口结构和服务需求逐步增加普惠性托育点。在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托幼一体园所在公民办幼儿园总量中占比力争达50%。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各类托育资源,满足适龄幼儿家庭多元化的入托需求。每个街镇配备1个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实现区内至少1个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的建设目标。在长宁区10个街道(镇)全覆盖创建“上海市儿童友好社区示范点”的基础上,将儿童友好理念纳入“15分钟生活圈”建设,与其他社会事业统筹推进。

2.规范管理,协同共治。完善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管理网络。托幼联席会议每年开展对各项托育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各相关部门形成对托育机构设点布局精准排摸和不定期联合检查的常态工作机制。各街镇每月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安全防控和卫生保健等项目开展“双随机”检查指导,每年对每个机构至少实地巡查指导1次。

3.加强培训,完善队伍。完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落实每年不少于72课时的综合技能培训、不少于40课时的职业道德教育。每年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科学育儿指导教师提供至少2次专业培训。

4.教养医结合,保障质量。每年为每个有需求的常住人口新生儿家庭提供至少1次上门指导。融合教育、医学、心理三大领域,每年举办1场区级、10场社区科学育儿公益指导活动。将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向下延伸,以园际联动等模式为有需求的适龄婴幼儿家庭提供每年不少于6次的线下指导服务,线上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对有需求的适龄婴幼儿家庭全覆盖。

四、主要措施

(一)增加托育资源供给,丰富托育服务类型

1.拓展普惠托育资源。积极推进托幼一体,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原则上都要开设托班,尚未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增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鼓励政府、街镇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支持社区、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多元主体开设公益普惠的托育点。

2.发展多元托育服务。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专业化、高品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按需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等多元化服务。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功能,整合社区综合资源。落实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进社区,发挥街镇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的作用。在街镇设立儿童服务中心,在社区内普遍设立独立儿童之家,打造环境安全、设施齐全、服务专业的15分钟社区托育服务圈,提供嵌入式、菜单式、分龄式的多元托育服务。

(二)健全管理规范体系,推动托育行业发展

1.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各街镇依托托幼联席会议实施联合执法,组织安全、卫生工作等专项检查,鼓励社会协同治理,保障托育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2.建立常态监测制度。依托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多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对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业务数据及质量评估结果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及时更新和公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视频监控系统与辖区内托育机构对接,及时了解机构运营情况,实现技术支撑下的有效监管。

(三)加强专业培养培训,打造托育服务队伍

1.严格人员准入标准。严格落实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标准与行为规范,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机制和过程考核机制,所有从业人员均需持证上岗。

2.积极落实职后培训。每年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提供专业培训,课程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技能、安全防范、心理健康等。

3.保障人员专业发展。通过多种方式为托育服务培训人员、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培训人员等培训实施者提供专业培训。

4.提升家庭带养能力。家庭是婴幼儿托育的主要场所,家庭带养人是托育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各类公益性科学育儿资源,助力父母和祖辈成为会照料、会抚爱、会陪玩、会倾听、会沟通、会放手、会等待的“七会”合格家长。

(四)深化教养医结合,提高托育服务质量

1.制定机构服务规范。依据《上海市0-3岁儿童发展指南》和《上海市托育机构一日活动方案》,指导托育机构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和育儿观,实现从入园到离园全过程操作与管理的规范化,制定公共卫生、消防安全、急症救治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2.提供教养医结合服务。实现《上海市母子健康手册》常住人口婴幼儿家庭发放全覆盖。全面开展长宁区“健康家庭—优生优育社区行”宣传指导服务,帮助家庭认识儿童早期发展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促进婴幼儿成长环境和养育方式的改进。提供齐全、连续、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统筹组织医疗保健机构等联动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申报工作。立足社区、面向家庭,配送科学育儿指导资源包,试点教养医结合指导服务。

3.建立质量评价机制。依据托育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和评价指标,强调对服务过程的评估与监测,通过机构自评、委托评估等方式,形成动态的质量评价和分析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托育服务质量。

4.加强科学育儿指导。继续开展“育儿加油站”等线下科学育儿指导公益活动,将通过“进楼宇、进园区、进场馆、进社区、进家庭”的“五进”方式,为本区有需求的适龄婴幼儿家庭提供面对面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建设与完善线上科学育儿指导公益平台,精准推送线上科学育儿资源,实现本区有需求的适龄婴幼儿家庭全覆盖。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统筹协调

健全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跨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履行职责督导评估,关键指标纳入年度自评公报,确保实现托育服务工作各项目标。

(二)优化经费投入

将托育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经费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对开设托班的公办园所生均经费、编制等方面的保障力度。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予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开展多视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引导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投入支持托育服务工作。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宣传托育服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示范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托育服务工作的氛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2021年6月28日

长府办〔2021〕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经研究,区政府同意调整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孟庆源  副区长

   副主任:沈 昕  区民政局局长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 岚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方志斌  天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孔令琦  团区委副书记

      叶立生  区体育局副局长

      田 慧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委网信办主任、区新闻办主任

        田晓麦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吕建华  区残联四级调研员

      刘笑冰  区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江 萍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孙家宏  周家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双珑  新泾镇副镇长

      李书剑  区总工会副主席

      李立峰  江苏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 军  华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友勤  区科协副主席

        张志军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晓钟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陆 霓  区财政局副局长

      陈 嵩  仙霞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苗全胜  区文化旅游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范层峰  北新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金喆勋  区司法局副局长

      周 华  区关工委副主任

      周 薇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

      周全民  区民政局副局长

      鱼东彪  区教育局副局长

      赵厚曾  虹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贺志华  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黄冬生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龚来国  区府办副主任、区政府研究室主任

      彭志娟  区法院副院长

      詹茂福  区应急局副局长

      蔡伟奇  程家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魏国琳  区妇联副主席、区妇儿办常务副主任

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沈昕同志兼任。为加强工作统筹,原由长宁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承担的职责,调整为由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

今后,长宁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人事任免】

 

二○二一年四月~六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姓 名

任 命 职 务

沈  磊

长宁区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满)

皇甫冉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满)

李立峰

长宁区江苏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满)

徐海涛

长宁区江苏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满)

庄海燕

长宁区华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满)

范光辉

长宁区天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满)

刘  薇

长宁区天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满)

王晔菲

长宁区程家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满)

李  东

上海市同仁医院副院长(管理岗位六级职员,相当副处级)(试用期一年)

赵晓艳

上海东虹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满)

邵晓峰

长宁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晔菲

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方志斌

长宁区人民政府天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  峰

长宁区人民政府仙霞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蔡伟奇

长宁区人民政府程家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潘敬芳

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校长(管理岗位五级职员,相当于正处级)

朱  虹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方玲姬

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薛  斌

长宁区审计局副局长

金  恺

长宁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徐勇

长宁区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办公室副主任

左  芳

长宁区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办公室副主任

洪飞飞

长宁区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洪飞飞

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詹迪火

长宁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副主任

陆  良

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满)

蒋慧芳

长宁区北新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满)

陆奇峰

长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监事长

马  彬

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沙志斌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翟  好

上海九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满)

 

 

 

 

姓 名

免 去 职 务

徐永初

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学校长职务

邵晓峰

长宁区人民政府仙霞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王晔菲

长宁区人民政府程家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方志斌

长宁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王  峰

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蔡伟奇

长宁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薛  斌

长宁区江苏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汪玉萍

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马  彬

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4月13日)

长府规〔202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修订后的《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8日区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长宁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推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根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资源格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件、电子表格、数据库、图形图像、流媒体及特殊行业领域的通用格式。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各单位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是指通过对公共数据依据规范描述资源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的名称、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以便于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检索、定位与获取。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清单(以下简称“开放清单”),是指在资源目录范围内,通过对公共数据依据规范描述资源的开放属性(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领域、开放级别、数据格式、更新频率等要素),按照一定的分级分类方法进行编码的一组信息,以便于对开放数据资源的检索、获取与发布。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规划、建设、运维、采集、治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工作,以及与上海市大数据资源平台之间的对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要求)

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共享。公共数据以无条件进行共享为原则,不予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无偿提供各类公共数据共享服务。

(二)依法使用。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可控。依托全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安全机制,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和使用。

(四)需求导向。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 应当优先纳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重点。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区府办是全区公共数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全区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治理、开放、应用管理工作, 负责本区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科委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区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用、应用成效评估和产业发展工作。

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全区公共安全视频建设和管理,做好各单位公共视频监控的安全共享支撑。

区财政局负责公共数据相关系统的资金保障。

各单位是公共数据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可共享的公共数据。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平台载体)

区级行政机关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区电子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经建成的,应当迁移至区电子政务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托区电子政务云进行整合。

第七条 (平台组成)

长宁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数据中台)由区大数据中心建设管理,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是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与应用的主要载体,为各单位及市区两级之间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支撑,并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接受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支撑“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业务。市域物联网感知平台、区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都是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平台管理)

全区性、行业性、领域性的跨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化系统,应当纳入公共数据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管理,并与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做好对接。

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新建信息系统,未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无法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区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和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运维、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建设方式,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求。

第三章  资源目录

第九条 (数据责任部门)

区府办应当根据区各单位的法定职责,明确其相应的数据责任,并由其承担下列工作:

(一)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开放清单;

(二)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归集本部门公共数据;

(三)实施本部门公共数据更新、校核、纠错;

(四)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申请数据共享和开展数据应用。

第十条 (资源目录)

各单位应根据法定职责,对本系统的公共数据进行梳理,明确公共数据的范围、数据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并统一按照资源目录及开放清单编制要求进行条目编制,上报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形成本系统的资源目录和开放清单。

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做好信息化项目中的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工作,资源目录将作为规划和安排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公共数据采集 

第十一条 (采集原则)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公共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以区级资源目录体系为基准,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同时应当明确本单位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十二条 (采集标准)

各单位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公共数据,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承担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责任。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公共数据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五章  资源汇聚与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共享开放方式)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三类: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非共享。列入授权共享和非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公共数据按照分级分类规则,其开放类型分为三类: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非开放。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列入非开放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区府办具有公共数据共享属性最终认定权,区科委具有确定公共数据开放属性的最终认定权,每年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汇聚机制)

除经区大数据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无条件共享类的和授权共享类的公共数据都应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统一汇聚,各单位应当主动将无条件共享类和授权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提供,并标注数据开放类型。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汇聚更新机制,对无条件共享和授权共享的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并按照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技术要求建立汇聚技术通道,开展日常管理。存量数据一般以3-5年数据汇聚为原则,新增数据一般以每日更新为原则,即时通讯类数据以实时更新为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按照《长宁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按照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技术要求向区大数据中心归集。

第十六条 (共享需求)

各单位应当向其他单位提供可共享的公共数据,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提出公共数据共享需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需求。

第十七条 (共享流程)

无条件共享类资源由区大数据资源平台进行汇聚后,需求方提出申请,平台记录后即可予以共享。授权共享类资源,由需求方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提出共享申请,由区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区级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授予相应访问权限;不同意共享的,提供方应及时在平台内回复具体原因,中止申请流程。

如资源需求方对资源提供方的意见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协调处理,由区府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结论。

第十八条 (使用要求)

各单位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应仅用于本单位的内部履职需要,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并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资源提供方不对其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在其他各单位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各单位应参照《长宁区关于落实“上海市数据异议核实及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针对数据使用单位提出的数据异议,及时完成本单位存在异议数据的核实及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开放要求)

区科委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指导、推进和协调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区大数据中心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平台,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实现公共数据向社会统一开放。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安全制度建设)

区府办应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委保密局、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制定完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安全建设和管理,完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等技术防控措施,落实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容灾备份建设,承接市大数据中心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及获取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

资源需求方承担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安全保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

各单位公共数据管理的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单位区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日常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人员信息向区大数据中心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汇聚和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考核)

区府办会同区科委、区大数据中心开展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督促检查工作,每年对各单位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汇聚更新维护、资源共享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整改意见,评估结果纳入长宁区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主体责任)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依托区电子政务云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存储的;

(二)未依托区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归集的;

(三)无故拒绝、拖延提供公共数据共享及开放的;

(四)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公共数据的,未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更新资源目录和公共数据的;

(五)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六)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原《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长府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年4月 8日)

长市监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3月15日区市场监管局第11次党组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充分发挥质量管理、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提升城区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及《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

由区级预算保障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支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本办法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支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支持方式)

支持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支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科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六条(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支持单位和个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一)一次性支持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100万元,获奖的个人20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10万元,获奖的个人2万元。

(二)一次性支持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50万元,获奖的个人10万元;一次性支持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30万元,获奖的个人5万元。

(三)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的单位,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

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着力打造“上海标准”,推动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开展各类自愿性认证。

(一)对于首次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10万元的支持。

(二)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一次性支持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30万元、合格的20万元;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优秀的15万元、合格的10万元。

(四)对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给予5万元的支持。

(六)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

(七)对获得ISO9000、 14000、 18000、 22000、 HACCP、测量等管理体系认证或有机产品等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单位,每完成一个认证,给予一次性支持1万元。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深入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项目,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一)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给予每件不超过3000元的支持;对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经实审,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的支持。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重点支持承接国家、上海市及长宁区重大专项的单位围绕项目需求开展专利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评议活动。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开展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推进区域专利导航工作,对获评“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获评“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12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促进区域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对于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单位,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支持,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100万以内、100万(含)-500万、500万(含)-1000万、1000万(含)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支持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创新能力,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应用保障能力,加大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

(一)一次性支持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标准化组织承担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 

(二)一次性支持参与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各类标准制定、修订单位。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牵头单位80万元、非牵头单位30万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20万元(强制性国家标准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制定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 2万元;参与制定被相关政府部门采信使用的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5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2万元。参与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30%给予支持。

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按对应制定标准支持金额的20%给予支持。

(三)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对获批“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于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支持5万元。

(四)一次性支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获评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获评上海市级的给予50万元。

(五)对获批“市级质量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第十条(支持各类载体创建品牌和专利示范园区)

推动建设行业有特色、质量有创新、发展具潜力的质量品牌集聚区、专利工作和版权示范园区。

(一)对获批“全国质量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对获批“上海市质量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园区、上海市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园区,验收完成后,经考核,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对获批“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建设与国际精品城区相匹配的高素质质量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一)对获得“首席质量官”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任的个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鼓励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在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获证当年度一次性支持所在单位1000-4000元/人。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上海品牌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四)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上海市长宁区审计局关于印发《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21年4月 9日)

长审规〔202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审计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财务监理、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竞聘等竞争方式,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区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

区建管委应当定期或应审计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情况(含电子数据)。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应当将申请抄送区审计局。

第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计划及审计实施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市审计局、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向区审计局及时提供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投资绩效情况。

对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审计局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所处阶段和具体进度,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被聘请的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参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关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

第十七条 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区审计局;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或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等部门和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区审计局应当责令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区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区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交出、改正。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账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8日为止。原《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长审﹝2017﹞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依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以及长宁区2019年发布的《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水平,结合我区现状,重新制定《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今年以来,市政府提出了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新要求,对于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使用、安全有了更明确的业务规范,同时各部门业务应用建设对高质量公共数据支撑的需求日益突出。考虑到原《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31日到期,为对标市里最新工作要求,结合长宁实际情况,重新编制《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去年12月以来,在对接《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和市大数据中心的有关工作要求,广泛调研、借鉴外区做法基础上,长宁区政府办公室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更新,并通过下发征求意见通知、日常对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长宁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促进 政府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政府公共 管理服务水平,助推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根据《上海市公共 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职 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资源格式包括但不限于电 子文件、电子表格、数据库、图形图像、流媒体及特殊行业领域 的通用格式。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各单位在公共数据范围内,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是指通过对公共数据依据规范描述资源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资源 的名称、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按照一定的分类方 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以便于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检索、 定位与获取。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清单(以下简称“开放清单”),是指在资源目录范围内,通过对公共数据依据规范描述资源的开放 属性(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领域、开放级别、数据格式、更新频率 等要素),按照一定的分级分类方法进行编码的一组信息,以便 于对开放数据资源的检索、获取与发布。

3、适用范国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规划、建设、运维、采集、治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推进“一 网通办”“一网统管”工作,以及与上海市大数据资源平台之间 的对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4、原则要求

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共享。公共数据以无条件进行共享为原则,不予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无偿提供各类公共数据 共享服务。

(2)依法使用。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 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3)安全可控。依托全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安全机制,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和使用。

(4)需求导向。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应当优先纳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重点。

5、职责分工

区府办是全区公共数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区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全区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治 理、开放、应用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科委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区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用、应用成效评估和产业发展工作。

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全区公共安全视频建设和管理,做好各单位公共视频监控的安全共享支撑。

区财政局负责公共数据相关系统的资金保障。

各单位是公共数据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可共享的公共数据。

二、平台建设

6、平台载体

区级行政机关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区电子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经建成的,应当迁移至区电子政务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托区电子政务云进行整合。

7、平台組成

长宁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数据中台)由区大数据中心建设管理,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是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与应用的 主要载体,为各单位及市区两级之间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支 撑,并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接受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 支撑“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业务。市域物联网感知平台、区 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都是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组成部分。

8、平台管理

全区性、行业性、领域性的跨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化系统,应当纳入公共数据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管理,并与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做好对接。

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新建信息系统,未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无法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区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和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政府采 购、建设运维、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建设方式,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求。

三、资源目录

9、数据责任部门

区府办应当根据区各单位的法定职责,明确其相应的数据责任,并由其承担下列工作:

(1)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开放清单;

(2)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归集本部门公共数据;

(3)实施本部门公共数据更新、校核、纠错;

(4)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申请数据共享和开展数据应用。

10、资源目录

各单位应根据法定职责,对本系统的公共数据进行梳理,明确公共数据的范围、数据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并统一按照资源目录及开放清单编制要求进行条目编制,上报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形成本系统的资源目录和开放清单。

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做好信息化项目中的资源目录编制和数据归集工作,资源目录将作为规划和安排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公共数据采集

11、采集原則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公共数据。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以外,应当以区级资源目录体系为基准,在信息化项目建 设中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 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同时应当明确本单位数据采 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12、采集标准

各单位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公共数据,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13、质量管理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承担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责任。

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公共数据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五、资源汇聚与共享使用

14、共享开放方式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三类: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非共享。列入授权共享和非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 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公共数据按照分级分类规则,其开放类型分为三类:无条件 开放、有条件开放、非开放。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 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列入非开放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区府办具有公共数据共享属性最终认定权,区科委具有确定公共数据开放属性的最终认定权,每年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15、汇聚机制

除经区大数据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无条件共享类的和授权共享类的公共数据都应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统一汇聚,各单位 应当主动将无条件共享类和授权共享类的公共数据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提供,并标注数据开放类型。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汇聚更新机制,对无条件共享和授权共享的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并按照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技术要求建立汇聚技术通道,开展日常管理。存量数据一般以3-5年数据汇聚为原则,新增数据一般以每日更新为原则,即时通讯类数 据以实时更新为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按照《长宁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按照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技术要求向区大数据中心归集。

16、共享需求

各单位应当向其他单位提供可共享的公共数据,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提出公共数据共享需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外,各单位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需求。

17、共享流程

无条件共享类资源由区大数据资源平台进行汇聚后,需求方提出申请,平台记录后即可予以共享。授权共享类资源,由需求方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提出共享申请,由区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区级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授予相应访问权限; 不同意共享的,提供方应及时在平台内回复具体原因,中止申请流程。

如资源需求方对资源提供方的意见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协调处理,由区府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结论。

18、使用要求

各单位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应仅用于本单位的内部履职需要,未经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并对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资源 提供方不对其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在其他各单位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各单位应参照《长宁区关于落实“上海市数据异议核实及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针对数据使用单位提出的数据异议, 及时完成本单位存在异议数据的核实及处理工作。

19、开放要求

区科委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 可控的原则,指导、推进和协调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区大数据中心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平台,通过市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实现公共数据向社会统一开放。

六、安全保障

20、安全制度建设

区府办应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委保密局、区科委、区公安分 局、区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制定完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 规范,加强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安全建设和管理,完善身份认证、 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追踪等技术防控措施,落实区大数据资源平 台容灾备份建设,承接市大数据中心应急演练。

21、安全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及获取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

资源需求方承担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安全保密的主体责任。

22、经費保障

各单位公共数据管理的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单位区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

23、日常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人员信息向区大数据中心备案,如 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区大数据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 共数据汇聚和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七、监督检查

24、监督考核

区府办会同区科委、区大数据中心开展公共数据汇聚、共享 督促检查工作,每年对各单位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汇 聚更新维护、资源共享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 果和整改意见,评估结果纳入长宁区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25、管理主体责任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根据实际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1)未依托区电子政务云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存储的;

(2)未依托区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归集的;

(3)无故拒绝、拖延提供公共数据共享及开放的;

(4)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公共数据的,未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更新资源目录和公共数据的;

(5)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6)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 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八、附则

26、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原《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长府规〔2019〕1号)同时废止。

 

《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推动和服务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认真学习对标市政策精神、研究兄弟区出台政策,在结合我区现有质量品牌扶持政策效果和调研企业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制定《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

自 2019年《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发布以来,有效推动了长宁区质量提升工作,推动各类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质量品牌新标杆持续涌现。该政策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为延续此前促进质量提升政策的良好效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加强“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精神,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应用政策的实施办法》,以期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二、制定过程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启动了《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广泛收集并研究兄弟区出台政策的基础上,在提升竞争力、扩大惠及面、提高获得感等方面下功夫,专程听取市市场监管局职能处室的意见,并从多角度、多渠道听取相关企业、专家的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起草。并通过下发征求意见通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对《实施办法》做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共六条):

1、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支持各类单位和个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

2、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着力打造“上海标准”,推动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开展各类自愿性认证。

3、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深入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项目,促进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4、支持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创新能力,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应用保障能力,加大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

5、支持各类载体创建品牌和专利示范园:推动建设行业有特色、质量有创新、发展具潜力的知名品牌集聚区、专利工作和版权示范园区。

6、支持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建设与国际精品城区相匹配的高素质质量和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二)《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办法》的新旧差异

新政策新增7款,删除2条,修改7处,对相关条款进行整合,共计12条。

1、支持争创各级政府荣誉和奖励,第六条修改2款: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的单位,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2、支持培育质量品牌优势,第七条新增3款:一次性支持对被确定为“上海标准”的标准项目单位30万元;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支持5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修改1款:对于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扩项或再认证每次10万元。

3、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第八条新增2款: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重点支持承接国家、上海市及长宁区重大专项的单位围绕项目需求开展专利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评议活动。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开展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单位,经综合评价,可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推进区域专利导航工作,对获评“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获评“长宁区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区财政给予支持资金15万元;促进区域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对于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支持,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且不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算利息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的贴息支持。修改1款: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给予每件最高3000元的支持;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最高2万元支持;经实审,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最高5000元支持。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长宁区专利工作重点培育单位,给予支持资金10万元。

4、支持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第九条新增2款:一次性支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获评国家级100万,上海市级50万;对获批“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修改2款:一次性支持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标准化组织承担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的秘书处单位6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SC)的秘书处单位40万元、工作组(WG)秘书处单位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20万元、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10万元;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15万元;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对获批“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单位,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

5、支持各类载体创建品牌和专利示范园,第10条修改1款:对获批“全国质量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对获批“上海市质量品牌示范区”的园区,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6、删除原政策第六条第三款: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 50万元,对获奖个人颁发奖金2万元。对提名奖获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对提名奖获奖的个人颁发奖金1万元。(列入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7、删除原政策第八条第四款:按规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或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产品,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到期再申请,并按规定取得证书的产品,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采用国际标准现为网上自我声明,不再颁发采标证书)

实施办法自2021年5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必要性

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相关意见,要求纠正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2017年至2019年,审计署持续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特别强调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合同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2017年11月,《上海市审计条例》作出了相应修订,删除和修改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和“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的条款。2020年10月,《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出台,要求“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鉴于我局2017年制定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长审﹝2017﹞7号)中的部分条款与《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当前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存在不一致,故我局对《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广泛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宁区审计局于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24日通过政府网站、书面征询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就办法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征询了相关部门:市审计局、区府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等的意见,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1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对办法第二条“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的表述修改成“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三、《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更加强调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办法》规定“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市审计局、区政府的要求,确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实施。”从而使审计机关真正成为建设项目闭环管理之外的独立审计监督主体,促进提高公共投资绩效,服务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二)规范了投资审计的多种形式

《办法》改变了以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依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为主的做法,明确了: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的三种审计形式。

(三)更加突出投资审计重点

根据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要求,《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投资绩效情况”两个审计重点审计事项,更加拓宽投资审计维度。

(四)更加明确项目(法人)单位接受审计监督的要求

《办法》第八条新增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在向区财政局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区审计局”。《办法》第十二条新增要求“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向区审计局及时提供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从制度上明确了被审单位的责任。

(五)更加注重部门间协同和信息共享

《办法》第七条更加详细规定了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对审计工作予以配合。如“区发展改革委将年度内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含电子数据)定期通报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含电子数据)向区审计局定期通报,区建管委定期或应审计要求向区审计局提供有关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理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信息等信息(含电子数据)。”同时,《办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区审计局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管委等部门和主管单位。”真正建立起各部门和主管单位与区审计局之间的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审规〔2021〕1号)自2021年5月9日起施行,原《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长审〔2017〕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公报

 

主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址: www.shcn.gov.cn

2021年第2期(总第60期)

 

2021年712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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