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保大病登记有效期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6-03-13      发布日期:2026-03-13      沪医保待遇发〔202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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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基本医保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合理诊疗需求,自202641日起,每次大病登记的有效期调整为1年,超过1年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一年内需要变定点医疗机构的,重新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202641日已登记未到期的本市基本医保大病治疗项目,其原登记有效截止日期自动顺延6个月。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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