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监药注〔2026〕14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有关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截至2026年1月16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正式颁布实施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共计369项。前期我局已按规定废止35项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近日,我局组织专家对已颁布实施的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再次进行了核对。现决定即日起废止与国家药品标准《艾叶配方颗粒》等相对应的80项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其编号、名称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废止清单(第二批共80项)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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