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湾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奉贤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贤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025年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特种设备事故定义
1.5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1.6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
2.1应急处置指挥部
2.2成员单位
2.3现场工作组
2.4专家机构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管理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3.3事故预防措施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2现场处置
4.3信息报告
4.4应急响应
4.5舆情控制
4.6安全防护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6.2技术保障
6.3队伍保障
6.4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惩
7.5预案管理
8附则
8.1特种设备类别
8.2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8.3特种设备事故特征及分析辨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本区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区防范、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奉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奉贤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特种设备事故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1.5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事故共分四级,即特种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IV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则。
1.6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科学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指挥部
2.1.1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的区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市场监管局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 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负责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进行督查;根据特种设备事故事态变化情况组织落实相关信息报告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向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请求支援和帮助;接受并组织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令和其他任务。
2.2 成员单位
2.2.1 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一般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奉贤分局、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文旅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政府新闻办、区总工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镇(开发区)组成。
2.2.2 根据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应急处置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动态调整、明确工作职责。
2.2.3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
2.3 现场工作组
2.3.1 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工作组通常由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特设科、执法大队、事发地市场监管所、事发地街镇(开发区)安监部门、公安派出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工作组自动解散。
2.3.2 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核实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情况,涉及的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人员伤亡和现场破坏情况,对发生原因和性质进行初步研判,综合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危害扩展和社会影响的潜在可能性,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汇报;对现场应急处置进行危害评估并提供指导;搜集、整理与特种设备事故相关的资料和信息,撰写现场技术勘查和信息报告;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事故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2.3.3 现场工作组根据需要,可设警戒保卫组、抢险救灾组、调查评估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组长和成员(必要时含专家)由现场工作组组长决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现场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2.3.4 现场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2.3.4.1 警戒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做好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的疏散。
2.3.4.2 抢险救灾组负责制定抢险救灾的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类抢险救灾,并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和事故提出处置建议。
2.3.4.3 调查评估组负责及时查明事故基本情况,初步确定事故等级、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判断事故原因,及时形成信息报告。
2.3.4.4 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运。
2.3.4.5 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3.4.6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
2.3.4.7 善后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4 专家机构
区特种设备事故专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建,成员由安全管理、金属材料、化工机械、动力工程、电气技术、机械工程、防爆、环保、消防、工程力学、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管理
3.1.1 监测预警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信息预警、研判机制。通过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网络舆情监控、预警信息报告等途径和方法获得预警信息。
3.1.2 预警信息分类
3.1.2.1 常规预警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尚未发生但能够预警的信息,主要包括常态下通过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等渠道发现、搜集的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隐患信息。
3.1.2.2 发展态势信息:本地区已经发生的,并且正在持续发生过程中且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突发事件信息。
3.1.2.3 重复事故信息:本地区或者其他地区重复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突发事件信息,认为有必要在本地实施预警行动的。
3.1.3 预警信息分析研判
预警信息监测和搜集后,应当动态跟踪,及时开展风险分析研判与分级研究,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提出需要进入预警阶段的阈值条件,判定和调整预警级别。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3.2.1 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2 预警级别划分标准
3.2.2.1 原则上,常规监测信息和已发生的事故不赋予预警级别;其响应行动为隐患整改和监督检查。研判后确需给予预警级别的,按相应级别开展预警行动。
3.2.2.2 正在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根据其潜在的危险和影响程度,运用当量判定方法,升级为相当于同级别事故的预警级别,并且分别如下: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应于Ⅰ级预警级别;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对应于Ⅱ级预警级别;
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对应于Ⅲ级预警级别;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对应于Ⅳ级预警级别。
3.2.3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落实《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预警信息由应急处置指挥部通过区总值班室及市市场监管局层报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由其决定采用合适方式发布预警信息。事态终结后,及时解除预警。
3.2.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预警级别和信息研判意见,可采取以下预警行动措施: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的专业人员、专家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准备好交通和通讯工具进入待命和可用状态;通知有关单位集聚商议。
3.3 事故预防措施
3.3.1 本区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3.2 区市场监管局和街镇(开发区)职能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目录,实施特种设备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督促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有关单位(责任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3.3.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检测。发现被检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使用单位未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应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报送设备的使用登记机关。
3.3.4 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3.3.4.1 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将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与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深度融合;
3.3.4.2 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和交通联络通畅;
3.3.4.3 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积累和探索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
3.3.4.4 建立能保障本单位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完好;
3.3.4.5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知识、技能的专门培训;
3.3.4.6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进行记录、评估、总结、改进。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1.1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自救互救,实施即时处置。
4.1.2 事发地街镇(开发区)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组织现场救援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4.1.3 区应急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及时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4.2 现场处置
4.2.1 现场工作组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处置。先行处置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将先期处置情况反馈给现场工作组组长,现场工作组组长对事故现场实施统一组织指挥。
4.2.2 现场工作小组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优先保证事故受害人得到救助的情况下,保护好事故现场。
4.2.3 根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设备特征和行业特点,现场工作组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技术监测,迅速确认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4.2.4 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危害程度等因素,通过“危险源”综合判断发生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并通过快捷手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部。
4.2.5 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4.2.6 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化介质泄漏的,应按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划定危险范围和区域,公安部门应配合设立警戒,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进行撤离。
4.2.7 核实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做出特种设备事故首次报告准备工作。
4.2.8 开展现场勘查与证据收集,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在勘查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同时对特种设备事故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获取第一手事故信息,为后续事故调查和处理提供依据。
4.2.9 事故现场需要技术处置的,现场工作组应听取专家意见,在专家指导下开展工作。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基本要求
4.3.1.1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上海市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执行如下程序:
4.3.1.2 经现场工作组研判后,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4.3.1.3 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特设科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报告,由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报告内容同步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根据相应渠道进行上报。
4.3.1.4 区市场监管局特设科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上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4.3.2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信息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如有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等可以一并报告;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3.3 鉴于报告的时限性,在信息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可以边报告边核实,暂时核实不清楚的,可以先报告,并告知“正在核实中”。
4.3.4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及时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4.3.5 报告时限要求
4.3.5.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其他有关部门和街镇(开发区)事先获取事故信息的,应当立即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管局,以确保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时效。
4.3.5.2 发生Ⅰ、Ⅱ、Ⅲ级事故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口头报告,同时应当向区政府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4.3.5.3 发生Ⅳ级事故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30分钟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区政府口头报,并在1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
4.4 应急响应
4.4.1 响应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类别和分级标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Ⅰ、Ⅱ、Ⅲ、IV级。
4.4.2 响应启动
4.4.2.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分别按上级应急处置预案和本预案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2.2 相关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但区政府已经启动其他领域应急预案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协调相关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检测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4.2.3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其他区政府组成部门应给予配合并提供支持。
4.4.3 响应措施
4.4.3.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响应的启动由上级部门决定,本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4.3.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一般事故的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由区市场监管局报区政府决定,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本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4.4 响应级别调整
4.4.4.1 如果特种设备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4.4.4.2 对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当逐级报告,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5 舆情控制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舆情的,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按照舆情应对工作流程,遵循“快讲事实、慎讲原因、 重讲态度、多讲措施”的原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说明解释,回应社会关切,消除民众误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6 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专家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专家的防护配置应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安部门应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和条件下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则由环保监测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
4.7 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响应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响应对应启动单位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善后处置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负责。
5.1.1 街镇(开发区)应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征用物资的补偿工作,安抚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的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确无支付能力的,由当地街镇(开发区)协调解决。
5.1.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当经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报废。
5.1.4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 社会救助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发地街镇(开发区)负责做好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
5.3 保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4 信息发布
5.4.1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遵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求实为本、依法处置”的原则。
5.4.2 Ⅰ级、Ⅱ级特种设备事故原则上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信息。
5.4.3 Ⅲ级、IV级特种设备事故原则上由区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应急处置指挥部商请市市场监管局提供信息支持。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联系手册,配置必备的应急联络设备,保障应急联络通信通畅。
6.2 技术保障
依托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技术支撑机构,发挥区特检所和专家机构作用,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同时配备基础应急防护装备,保障专家和监察人员安全。
6.3 队伍保障
加强对本区特种设备资源信息的采集和调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熟悉特种设备区域分布和地理位置,配置应急救援装备,保证联络通讯畅通,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队伍保障。
6.4 经费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投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基金,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编制和预防系统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经费支出,列入年度预算中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体育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行业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借助警示案例,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知识,不断强化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专职管理员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
7.3 演练
7.3.1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区市场监管局至少每两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习,演习可以采用桌面推演方式,也可以进行实地演练或者综合演练。
7.3.2 演练前应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4 奖惩
7.4.1 对特种设备应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种设备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管理
7.5.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7.5.2 预案修改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特种设备类别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8.2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8.2.1 I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8.2.2 Ⅱ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8.2.3 Ⅲ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8.2.4 IV级事故(一般事故)是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特种设备事故特征及分析辨识
序号 |
事故特征 |
分析辨识 |
1 |
爆炸 |
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受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 |
2 |
爆燃(闪 |
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内的可燃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爆炸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者燃烧不正常时,炉膛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 |
3 |
泄漏 |
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者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的现象。 |
4 |
倾覆 |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或者倾覆事故。或者对有整体稳定性要求的特种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使得加载于设备上的力矩大于稳定力矩,导致 |
5 |
变形 |
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因受外部机械力、热作用,导致形状变化引起失效的现象,变形一般分为弹性变形和塑性变形。 |
6 |
断裂 |
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者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韧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等。 |
7 |
损伤 |
损伤是指特种设备在外部机械力、介质环境、热作用等单独或者共同作用下,造成的材料性能下降、结构不连续或者承载力下降。 |
8 |
坠落 |
因特种设备本身部件、相关的工件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等造成物体或者人员由高势能位置非正常落下的现象。 |
9 |
碰撞 |
因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相互之间短暂接触发生力作用的过程,如设备与固定或者运动物体相撞,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现象。 |
10 |
剪切 |
因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或物体因承受一对相距很近、方向相反的外力作用,发生横截面沿外力方向发生错动变形的现象。 |
11 |
挤压 |
因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或物体因承受外来压力被推挤压迫在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之间的现象。 |
12 |
失控 |
因特种设备控制系统失灵、安全保护系统功能缺失或者失效,导致设备不能被正常操作的现象。 |
13 |
故障 |
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行,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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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困(滞 |
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或者缺乏外部资源的情况下,导致设备停止或者不能顺利运转,人员被困(滞留)在特种设备之中不能出来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