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0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印发日期:2023-05-16      发布日期:2023-05-16      沪房建议复〔2023〕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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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自建房等非标租赁房屋管理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本市不少区、镇乡(街道)积极探索,在加强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所述,依然存在管理依据不够充分,管理基础不够扎实,管理实效有待提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市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一是出台管理政策。2022年1月,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农委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2〕4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要求,规范租赁行为,发挥村民自治主体作用,有效填补本市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政策短板。二是开展专项治理。2022年3月,在持续开展本市农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上海市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6月起在全市启动农村自建房全底数滚动排摸,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期间,共排查风险隐患自建房4.8万余栋,完成整改近4.7万栋,整改率96.9%,累计清退搬离500余家,迁离违规租住人员2000余人。

一、关于明确管理标准的问题。《指导意见》综合考虑本市宅基地建房的历史现状,从宅基地房屋出租应当取得的合法凭证,符合房屋安全、消防、治安、防灾和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居住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以及集中出租管理制度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各涉农区制定加强本区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意见,目前已指导松江、青浦和宝山等区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范标准。此外,市消防救援总队加快市级地标出台进程,力争年内立项本市地方标准《租赁居住类农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二、关于明确签约规范的问题。《指导意见》要求宅基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备条件的,进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同时针对租赁双方,在信息报备、落实安全责任、主动接受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属地镇乡(街道)开展日常管理提供支撑。

三、关于纳入“一网统管”的问题。《指导意见》要求镇乡(街道)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以本市农村房屋专题调查数据和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本区域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电子档案。同时,充实网格工作站等基层队伍建设,坚持沉到一线,建立完善宅基地房屋租赁综合管理机制和安全巡查制度。如闵行区马桥镇组织开发民房租赁管理信息系统,请专业部门逐户测绘,将民房基础信息全量录入系统,方便实施日常管理;金山区亭林镇建立“租前审批、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旅馆式”服务管理模式,实施分级挂牌管理,管理成效显著。

四、关于对接企业需求的问题。《指导意见》鼓励村民将空余宅基地房屋,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机构统一出租,提升集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聚焦产业园区周边乡村区域,积极推动“村园共治,村企合作”,为产业园区提供配套居住服务。如青浦区华新镇与圆通速递、e通国际等企业合作,利用农民自建房统一为企业员工提供宿舍,并通过数字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效能;闵行区华漕镇引入闵房抱家公司,将农民自建房打造成统一出租的白领公寓,由点及面实现环境美化、隐患消除、出租规范、收益增效等多方面的整体提升,凸显社会治理亮点。今年2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我们将在总结基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积极向全市推广。

五、关于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的问题。目前,本市在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同时,已经将租赁住房建设纳入统筹考虑范围。如在浦东新区北蔡镇艾南村、南新村“城中村”改造,今年3月开工的南新地区2-1地块住宅项目中,为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多元化居住需求,超过一半以上的房源为长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下一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本市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为改善本市农村人居环境和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积极作用。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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