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山西南路、河南中路,南至北京东路、景云大楼,西至新菜场路、北京东路398号,北至南苏州路。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 件 :1 . 《149、151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 24 年 11 月 15 日
149、151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北京东路360弄全部;
北京东路480 — 544号(双号,含500弄、526弄全部);
河南中路621 — 637号(单号);
南苏州路425 — 469号(单号)、567 — 623号(单号);
山西南路367 — 373号(单号);
新菜场路6弄全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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