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加快推进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低碳、绿色发展,根据市交通委《关于促进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发展的意见》(沪交运〔2017〕138号)及市道路运输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内容及要求的通知》(沪道运运服〔2023〕137号)相关精神,促进本市驾培行业新能源教练车配置应用,提升驾驶员节能意识和新能源车安全驾驶操作能力,从源头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实有关新能源车教学要求,结合本市培训与考试工作需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鼓励新增、更新新能源教练车
为进一步鼓励培训机构配置新能源车配置,自2023年12月1日起,对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各培训机构”)新增、更新新能源教练车,并且安装符合团标《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要求》(T/MVDT 001 -2021)要求的车载计时终端设备,每辆新能源教练车初始培训额度为:在所属培训机构单车核定基数的基础上,增加2个培训额度,有效期暂为12个自然月。
二、落实新能源车培训学时要求
各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内容及要求的通知》(沪道运运服〔2023〕137号)相关培训要求,结合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相关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新能源车驾驶培训工作,扎实推进新能源教练车在日常培训过程中的应用。
12月1日起,管理部门将按月核查各培训机构新能源教练车开展培训情况,培训学时与培训额度奖励政策挂钩。每辆新能源教练车当月培训累计学时暂定不得低于10学时(将视管理实际调整)。当月达不到最低培训累计学时的,次月将取消培训额度奖励。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