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中山东一路13号部分房屋)

印发日期:2024-07-05      发布日期:2024-07-05      黄府征〔20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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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中山东一路13号440、441室;445-1室;448室;453室;456室;551室;564室;565室;566室;570室;609、610室;614、615室;735室;737室。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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