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2-01-26      发布日期:2022-01-26      金府发〔202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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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1次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金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金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区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主动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和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全面推动“三个转型”金山新发展、加快打造“两区一堡”战略新高地、全力塑造“三个湾区”城市新形象。

第四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区长出访、出差等不在岗期间,由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第七条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和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副区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正确履行经济发展、政务服务、乡村振兴、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区政府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持续推进科技创新,提升发展能级,推动经济更有质量更有效益更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区政府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企业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第十三条 区政府要以建设“三个百里”为指引,加快打造绿色田园、美丽家园、幸福乐园,推动农业高质高效、推动农村宜居宜业、推动农民富裕富足,着力凸显超大城市乡村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美学价值,走出一条与国际化大都市相匹配的乡村振兴之路。

第十四条 区政府要认真履行社会治理职责,切实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创新治理方式、加强基层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区政府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抓好底线民生、基本民生和质量民生,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扩大多领域、多层次公共服务供给。

第十六条 区政府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依法、科学、精准、系统治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生态宜居城市。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过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评估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区内外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确保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使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重大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全区总体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区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计划)、重要资源配置、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以及制度安排、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听取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多部门的,应当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各部门一并征询上级部门的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论证。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区两级发展规划和区政府各项政策制度为依据,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评估分析。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街镇(金山工业区)的,应当事先征求其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六条 集体讨论决定前,区政府将相关事项及其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执行过程中,决策依据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意见较大,区政府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经集体讨论后,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将政务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并正面主动解读,提升公开效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建立健全舆情发现、核查、应对、整改和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持续推进制度创新,优化制度供给,进一步规范分类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高质量打造“一网通办”,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原则,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并分别按月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代表区政府负全责,相关副区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调提出一致意见;如不能协商一致,要及时把不同意见上报区政府决策。

第四十条 对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会议决定事项,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确保政令畅通和有效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阶段重点工作情况的跟踪督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主要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街镇(金山工业区)行政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研究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由区长、副区长组成,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有关领导参加。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政府新闻办主任,区政府研究室主任,区司法局局长全程列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学习和研究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研究需提请上级部门、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统筹安排区政府阶段性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邀请非党组成员的副区长列席。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有关街镇(金山工业区)、政府工作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各部门、街镇(金山工业区)行政主要负责人。视情况扩大列席单位范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工作。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副区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第四十七条 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照程序报区长审签。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签。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签。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区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性政府会议的统筹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镇(金山工业区)应严格遵守发文规范,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区政府各部门、街镇(金山工业区)拟提请有关区委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五十二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各部门、街镇(金山工业区)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相关副区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副主任要协助相关副区长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上报的请示和重要情况报告,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长审签。

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如有必要,报区长审签。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原则同意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任务,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照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出访、出差和休养,应当事先向区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当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洁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要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学以致用,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直属企业,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金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18日印发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金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务院、市政府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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