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持续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资源管理的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政〔2025〕473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局属各相关单位:
《关于持续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资源管理的工作规定》已经2025年8月21日第5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1日起施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0日
关于持续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资源管理的工作规定
为持续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简称排水泵站)设施的规划资源管理,完善相关部门协同管理机制,确保本市排水泵站用地和设施按规划实施,预防洪涝灾害,保障城市安全韧性,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排水泵站设施规划资源管理提出以下规定:
一、规划编制
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市雨、污水排水系统专项规划时,应结合地区发展,统筹考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相关要求,明确公共排水泵站设施系统性布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确定公共排水泵站设施的选址和规模。
二、选址原则
排水泵站的选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排水泵站设施布局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1.排水泵站的进出通道宜沿城市道路设置。其中,雨水泵站宜靠近江、河等水系设置,并与河道承纳能力相适应。
2.排水泵站可独立设置,鼓励与调蓄池、绿地、防汛屋、滨河驿站等其它市政设施结合设置,兼顾集约用地、功能复合,提倡品质提升,融入滨水开放空间。
三、用地规模
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本市新建排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按照以下指标予以控制:
| 雨水泵站 |
建设规模(立方米/秒) |
|||||||
| 1~5 |
5~10 |
10~20 |
20~30 |
|||||
| 用地指标 (平方米) |
800~2000 |
2000~2700 |
2700~3800 |
3800~5200 |
||||
| 污水泵站 |
建设规模(万立方米/日) |
|||||||
| 1~5 |
5~10 |
10~20 |
20~50 |
50~100 |
||||
| 用地指标 (平方米) |
800~1200 |
1200~1500 |
1500~2000 |
2000~2700 |
2700~4700 |
|||
注:1.用地指标是指按生产规模及必须的配套管理设施(如辅助间、变电室)和环境要求的用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设计秒流量计,污水泵站规模按设计平均日输水量计。
3.雨水泵站建设规模大于30立方米/秒的,应通过规划、节地论证等环节综合确定。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乘系数1.1。
5.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中心城内宜用表中下限,郊区可用中值,不可超过上限。
7.排水泵站的附属建筑一般包括管理用房(含控制室)和变配电间,建筑面积控制在100~300平方米;系统运营维护的管理用房另计。
8.与调蓄池等其它市政设施合设的排水泵站,用地规模应遵循集约节约原则,结合相关工艺流程确定。
四、退让间距
严格控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排水泵站的建(构)筑物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除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外,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设施(如含透气阀的集水井、未封闭的格栅井、除臭装置的排气口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住宅、基础教育设施、医院、养老院等建筑的距离不小于50米;
2.与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20米。
五、设置形式
位于中心城、新城规划范围,历史风貌区范围、旅游风景区内,“一江一河”滨水开放空间以及结合大型公共绿地设置的排水泵站,应采用地下形式,鼓励统一设计、结合建设。涉及电力设施或值班人员的建筑宜设置于地表。
排水泵站的建(构)筑物鼓励利用建设活动产生的土方开展地形造景,形成层次丰富的立体景观,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六、项目审批
市、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排水泵站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排水泵站的设计方案需征求水务、生态环境、卫生防疫、绿化市容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