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中的特色优势与作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6〕2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指导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中医药资源,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将社区中医药服务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鼓励各区依托区内中医类医院,建设区域智慧共享中药房等,提升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药饮片药事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发挥市区两级中医质控组织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质量管理。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中医药工作融入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建设,在中心及分中心规范设置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委托第三方开展中药饮片代煎代配服务的,须与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合作,强化中药药事管理,常态化开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及质量飞行检查。
三、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积极鼓励并保障辖区内乡村医生接受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规范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通过中医医师定期坐诊、巡诊等方式,提供中药饮片及中医非药物疗法诊疗服务。
四、《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卫生局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