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培训服务质量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3-06-28      发布日期:2023-06-28      沪道运运服〔2023〕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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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交运发〔202236号)(以下简称《教学与考试大纲》)、《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推进本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对接工作的通知》(沪道运运服〔2023109号),为强化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保障学员参加培训与考试合法权益,提高培训服务质量,维护驾培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将行业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录入学员信息

1.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学员信息录入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时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时系统’)-完成排班-学员信息预录入公安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警服务平台’)”的流程,规范录入学员信息。未按上述流程的,视为违规,纳入培训质量信誉考核,核减培训能力。

2.培训机构在计时系统完成排班的学员信息与交警服务平台预录入信息应当完全一致(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学员信息、车型等);信息比对不一致的,将影响后续培训流程和学时信息推送。

二、严格落实教学学时

(一)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开展教学,落实各车型各教学部分的培训学时。

202371日起,培训机构录入计时系统的学员完成《教学与考试大纲》各教学部分培训学时并确认后,其相应的培训学时信息即由计时系统推送至交警服务平台。第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对应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第二部分“基础和场地驾驶”对应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第三部分“道路驾驶”和第四部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对应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第三、四部分培训学时信息均达到要求后一并推送)。

学员各部分学时未达到要求的,计时系统将无法向交警服务平台推送该部分学时信息,交警服务平台不予受理相应的考试预约申请。

(二)培训机构应承担教学主体责任,规范使用计时系统和车载计时设备,不得缩减《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备与《教学与考试大纲》应的教学硬件设备和软件应用做好理论知识驾驶模拟器等教学工作,满足教学需求和培训学时录入要求。

三、调整培训能力核定

培训机构培训能力为符合资格条件的教练车数量(不含C5DEFMNP)与核定的单车最大在训人数(以下称为“单车核定基数”)之乘积。

(一)教练车资格条件

教练车符合以下资格条件的,纳入培训机构培训能力核定范围:

1.技术等级评定达到二级车及以上(车辆行驶证发证日期二年以上的)。

2.安装车载计时设备并接入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

3.具备教学训练场地(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定)条件。

(二)单车核定基数

本市计时平台与交警服务平台正式联网对接并应用之初,各培训机构培训能力仍按最近一次(202361日)核定标准执行,即:2022年度培训质量考核等级为AAAAAA级的培训机构,小型汽车车型C1C2C6车型单车核定基数统一调整为9人;等级为B级的,单车核定基数调整为8人。此外,A1A2A3B1B2车型单车核定基数为该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等级对应小型汽车车型基数的3倍。C1C2C6车型培训能力可统筹调配,A1A2A3B1B2车型培训能力可统筹调配。

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本市驾培市场供需、各培训机构规范经营管理、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等情况,适时对各培训机构单车核定基数进行奖惩和动态调整。

四、调整滚动开班措施

培训机构学员排班数量达到核定培训能力上限后,申请新学员排班条件为:在训学员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或在训学员《教学与考试大纲》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学时数量达到要求之日起180天后(将依据行业管理实际适时调整),可申请相应数量学员排班。

五、相关管理要求

(一)转变管理理念,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交通与公安部门实现驾培教考系统联网对接,既是落实国家和部委相关要求,也是本市强化综合交通治理、全面落实《教学与考试大纲》、维护驾培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培训机构应充分理解、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依据行业政策和市场需求,长远考虑企业经营发展方向,转变经营理念,着力加强内部经营和教学管理,提升经营服务水平,自觉维护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规范业务流程,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1.各培训机构应按照“谁预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已完成交警服务平台预录入,尚未完成所有科目考试的存量学员信息,做好存量学员计时系统信息补录入和三方确认工作(即培训学时记录由学员签字、教练员签字、驾校盖章确认),维护学员合法培训考试权益。

2.各培训机构应严格学员报名信息录入,规范操作流程。培训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服务窗口办理学员报名业务,真实采集学员信息,主动与学员签订本市统一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培训合同》)后,再收取培训费用,开具发票。学员信息录入应确保准确,计时系统与交警服务平台录入信息应当完全一致。

3.各培训机构不得以政策变化为由巧立名目收取《培训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不履行承诺和约定。由此造成投诉的,一律视为有责投诉纳入质量信誉考核,核减培训能力。

(三)开展广泛宣传,提高政策措施知晓度

各培训机构应准确理解贯彻政策要求,开展广泛宣传,做好解读工作。应组织企业职工、教练员、经营合作业户进行贯彻学习。各培训机构应将《关于推进本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对接工作的通知》(沪道运运服〔2023109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等进行广泛宣传。

(四)强化教学管理,确保培训学时真实有效

各培训机构应强化教学管理,落实学时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车载计时终端设备使用,强化培训学时监管。应组织教练员开展车载计时设备规范操作培训,重点是设备身份验证、设备教学部分菜单选择、新批次车载计时终端设备的使用特点等;应落实专人通过计时系统后台加强检查,重点是培训学员身份信息、培训学时、培训过程图像视频等;应加强教学现场检查,重点是车载计时终端设备使用情况、设备技术状态、教练车车内监控摄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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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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