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上海市委: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平台规则监管,引导互联网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建议》 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提案分析了当前政府部门在平台监管中存在“偏重特定行为监管”“对平台规则重视不够”以及“平台规则内容范围庞杂”的问题,提出加强平台规则监管,引导互联网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建议,具体为:建议借鉴我市对传统企业格式条款的监管方式,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平台规则备案审查”制度。这一建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加强平台企业监管和指导,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平台企业不断完善规则、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积极开展平台治理。2021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要求开展互联网平台企业整改督查工作。指导和督促本市重点平台企业对照“二选一”、不正当竞争等14项整改清单要求全面进行自查整改。赴平台企业实地开展集中督查指导,通过现场查阅平台规则、台账,开展监测等方式对照总局清单逐条检查整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对企业最终整改报告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总局。二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平台主体责任落实双随机抽查工作,重点对平台准入信息审核、平台交易规则制定、信息公开等平台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开展检查。三是出台算法应用指引。制定出台《上海市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指引(试行)》,为平台经营者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行为划出合规底线,提出合规建议,引导平台企业修改、完善算法规则。
关于提案中提出由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平台规则备案审查”的建议,我们认为目前实施条件还不充分。一方面商务部门是平台规则备案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并无法定职权。《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仅对电商平台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原则、相关制修程序、内容公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平台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而关于平台规则备案,根据《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涉及基本规则、责任及风险分担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规则的,应按照规定公示并备案,商务部负责建设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同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还可以就规则备案相关问题向平台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书。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由商务部门负责对平台规则进行备案审查较为适宜,市场监管部门仅负有对特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另一方面,“平台规则备案审查”还面临着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突破,需作进一步调研和论证。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商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确立了平台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公示义务,而对政府部门的审查权未作授予,这反映了国家对平台经济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实施备案和审查制度,目的是防止经营者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平台规则往往不仅仅局限在消费领域,更多的表现为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商务领域。若将此商务领域的规则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相关的制度设计及其评估仍有待进一步商榷。现实中,各平台业务类型、业务模式区别较大,在平台治理与平台服务管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平台治理、管理规则方面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模式。从促进平台创新发展,推动平台不断探索治理途径的角度出发,对于平台规则的管理,较事先审查规则方式相比,通过充分的规则信息公开,政府、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政府部门依法开展指导、处罚的方式更为适宜。
提案提出加强平台规则监管的建议具有建设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相关方面工作。下一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总局工作安排在本市开展“平台点亮行动”,推动平台企业依法落实“亮照”“亮证”“亮规则”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着重加强对平台规则的监管和指导,推动平台以消费者为导向,持续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依法向公众公示协议、规则,杜绝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市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加强与市商务部门的联络沟通,积极探索对平台已备案规则的管理和审核,推动平台企业健康发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