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规范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进中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6日
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动本市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建设,支撑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功能全面提升,系统数据应用持续拓展;
(二)有利于调动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工作的积极性;
(三)有利于建立健全本市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提升本市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有利于提升重点行业领域能耗及碳排放统计监测能力,支撑本市能源核算、碳核算体系健全和完善。
三、支持范围
(一)本市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监测平台”)功能提升、安全升级以及数据应用等项目建设。
(二)各重点用能单位及专项项目主体(如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数据中心、新能源等专项项目)实现电力、燃气、热力等全能源品种接入,且一级(关口)表具接入比例达到100%、二级表具接入比例达到95%以上、三级表具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的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上传的建设费用,包括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计量器具智能化改造、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采集设备、现场施工、传输网络等投资。
(三)能源销售转供单位实现相关重点用能单位燃气、热力等能源品种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上传的建设费用。
鼓励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对所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予以配套补贴。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监测平台的软硬件建设、应用系统功能提升、数据通讯及其它必要的建设费用,由监测平台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向市市场监管局上报项目建设方案,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核定。
(二)重点用能单位、相关能源销售转供单位及专项项目主体实施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由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按改造费用的20%予以补贴,其中,仅实现一级(关口)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市级补贴不超过7.5万元;重点用能单位及专项项目主体同时实现一级(关口)、二级、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市级补贴合计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监测平台项目建设的申报及审核,建设单位按照上海市市级数字化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编制方案上报,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二)各重点用能单位、相关能源销售转供单位及专项项目主体的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申报,由申报主体在向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上海)有效发送能耗数据3个月后,按照《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建设的验收要求》自行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向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项目市级资金扶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2.项目的验收报告;
3.项目商业合同、费用支付的有效凭证或者投资的有效凭证等;
4.项目中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5.数据传输真实性、长久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6.《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诚信记录确认证明;
7.国家和本市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其委托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市场管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列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六、资金拨付
(一)监测平台项目建设资金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后,由监测平台建设单位依法开展采购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计划。
(二)各重点用能单位、相关能源销售转供单位及专项项目主体的一级(关口)、二级和三级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的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计划。
(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扶持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
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照本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监督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各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财政扶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承担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财政扶持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建立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对扶持资金政策实施进行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全市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八、法律责任
各申报单位对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追缴财政扶持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九、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
附件:
1.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项目市级资金扶持申请表
2.数据传输真实性、长效性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