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378号提案的答复
杨文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本市生食水产品管理政策,促进长三角饮食文化传承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长三角饮食文化传承的高度关注与深入思考。我局高度重视您提出的意见,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进行了研究。您提出的调整本市生食水产品管理政策,我们在2023年修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工作过程中已经实施。
一、注重科学评估,统筹安全与发展
原《通告》对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预防疾病和控制本市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提供了法制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食品产业日新月异,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条件、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确实有必要动态调整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
根据2023年本市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计划,我局牵头组建《通告》修订工作组,启动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得到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疾控中心、相关社会组织和协会的大力支持,并获得相关检测监测数据。工作组通过文献查阅,多次分批组织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修订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调研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外省市水产养殖、生产销售企业,了解实际情况。工作组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经过充分论证讨论,形成专家论证意见。2023年10月上旬,我局就《通告》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5条反馈建议,主要内容为建议《通告》出台后加强宣传解读。经多次修改完善后,《通告》由市政府于2023年12月正式印发。
二、取消季节限制,服务统一大市场
修订后的《通告》将原“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的规定予以删除。
原《通告》设定季节性禁止生产经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系延续1995年制定的《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夏秋季节,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难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食用上述生食水产品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因此,《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设置季节性禁止相关品种的条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本市人居环境、市政建设、水产养殖环境和食品生产加工条件有了较大变化:
一是当前的原料采购、物流运输、加工场所环境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相比,有了重大变化,即使在5月至10月高温季节的采购运输、生产加工、贮存也均有条件做到全程冷链,确保食品原料安全。
二是有了较完善的国家标准,国家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10136—2015)等标准,预包装生食水产制品的致病菌、寄生虫检测指标都纳入了强制性标准。市卫生健康委加强了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跟踪评价。
三是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生食水产品,均有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标准要求,产品出厂经过出厂检验,其产品质量安全能得到保障。
四是外省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上述水产制品,没有季节性禁止要求,取消季节性禁止有利于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
此外,全市近几年抽检的预包装生食水产制品结果全部合格,指标涉及致病性微生物、寄生虫、重金属等,且没发生由上述预包装生食水产制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综合以上因素,修订后的《通告》取消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的季节性限制。取消季节性限制后,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上述产品的监测、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管理规范,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三、实施分类管控,严守安全底线
修订后的《通告》已不再禁止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醉制水产品”,但是继续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自行加工经营“醉制水产品”,即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以及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继续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虾蟹寄生虫、致病菌感染率高,生食虾、蟹食品安全风险大。近年来本市相关的监测数据显示,虾、蟹的副溶血性弧菌、河弧菌、溶藻弧菌、沙门氏菌等致病菌的带菌率仍然较高。本市屡有市民生食虾、蟹等水产品后出现腹痛、腹泻等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中国疾控中心等部门也公开提示提醒:食源性寄生虫病一般都是生吃或者半生吃含有感染期寄生虫的食物引起的感染。比如生食淡水鱼虾可能导致肝吸虫病,生吃蟹可以导致肺吸虫病,生吃福寿螺可以导致管圆线虫病,生吃猪肉的话可以导致脑囊虫病。
二是食品经营单位加工条件与食品生产企业相比有较大差异。与食品生产企业相比,食品经营单位食材源头采购渠道不固定、来源分散、追溯较为困难,而食品生产企业一般有经过评价的固定供应商、对食品原料的采购验收较严格;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温度条件控制等与食品生产企业存在差距;食品生产企业一般建立了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工过程可以严格控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预包装产品有严格的产品标准和终产品检验合格的出厂检验制度。因此,相对来说,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关食品有更好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是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对甲肝病毒等有害物质具有富集作用,能将生长水域中的甲肝病毒浓缩数十乃至数百倍在其体内富集。1988年上海30万人甲肝大流行就是由于食用了带有甲肝病毒的不洁毛蚶。同时,部分市民会贪图鲜嫩,喜欢用开水烫毛蚶食用。这种简单的处理不能有效杀灭甲肝病毒,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另外,毛蚶等蚶类还可能含有戊肝病毒和伤寒、痢疾细菌等病原体,食用不洁毛蚶等蚶类仍可能患其他食源性疾病。
但是,我们也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分类管理。《通告》中涉及“醉制水产品”(炝虾、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等指的是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直接采用糟醉、盐渍、腌制等工艺,不经加热熟制即供直接食用的水产制品,不包括将水产品加热熟制后再进行糟醉、盐渍、腌制的水产品制品,也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生制水产品。市场监管部门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熟制的醉制水产品,或采购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即食水产制品,既能丰富食品品种,又有更好的食品安全保障。
四、建立动态机制,适应社会需求
《通告》已明确“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有条件的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条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业和销售业全链条环节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已发生较大变化,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体系不断健全,食品追溯、检验检测、冷链贮运等技术不断升级,食品安全监管举措不断创新。因此,在《通告》中明确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内容,既为本市禁止食品品种动态调整留有空间,也将为食品安全部门适时开展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五、强化宣传解读,提升服务效能
《通告》发布以后,我局制作了《通告》修订说明的一图读懂,并制作修订条款的对比图,利用比较直观、易于理解的表现方式,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容易理解和记忆。发出工作提示,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贯培训,加强检查指导,注重服务监管。《通告》的修订情况、一图读懂等,被“上海发布”“食安中国”(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微信号)等微信公众号转发,被“上观”等媒体报道转发,大大增加了受众面,提升了宣贯解读的强度。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虽然本市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离市民的期望值仍有一定的差距。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抽检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相关政策开展科学论证,为政策适时调整完善提供科学依据。我局将利用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持续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强化源头管控与过程监督,保障食品安全。您的建议为我局下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我局将继续秉持“在保障安全中传承文化,在规范管理中激发活力”的原则,稳妥推进相关政策调整。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