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5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2-06-28      发布日期:2022-06-28      沪退役军人局发〔2022〕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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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退役军人局发〔2022〕23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发放5月份“价格临时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对本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5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次补贴范围为2022年5月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对象:

  (一)本市享受残疾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

  (二)本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本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

  (四)本市符合规定条件且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五)本市享受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本市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上述对象与享受民政保障待遇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及享受生活救助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交叉时,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重复发放。

 二、补贴标准

  按人补贴,每人一次性给予126元。

  三、发放方式

  由各区、街(镇)通过现行渠道按照补贴性质组织发放。

  四、资金渠道

  本次发放的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按原渠道由区财政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对象银行卡中,并备注“5月份价格临时补贴”。

  (二)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补贴发放完成后,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处。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及时下拨。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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