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海洲丽园,南至徽宁路,西至西藏南路,北至丽园路。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788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
788街坊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西藏南路1177弄1号—13号;1207弄1号、2号、3号、11号;
徽宁路503号—519号(单号)、527号;501弄1号—14号;511弄1号—2号;527弄1号—7号;
丽园路144号等。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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