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豫园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黄浦区豫园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黄浦区豫园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豫园地区的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适应“大豫园”文化、旅游及商业片区地标打造,创新拓展豫园地区治理路径,促进豫园商圈精细化管理、业态转型、环境优化、产业升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豫园地区,是指北至人民路南侧人行道以南,南至昼锦路北侧人行道、县左街(包含建筑物墙根处的区域),西至河南路东侧人行道,东至人民路西侧人行道、四牌楼路西侧人行道的区域。
第三条 管理原则
豫园地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共建共治的原则:
(一)积极构建党建引领的基层治理体系,推进商圈党建资源统筹协调发展;
(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区域内各类资源,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水平,优化豫园地区营商环境;
(三)有效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四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黄浦区豫园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豫园地区管委会”)负责豫园地区综合管理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
豫园地区管委会下设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设在豫园街道办事处,负责豫园地区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豫园地区发展专项规划,牵头拟定豫园地区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方案,并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落实;
(二)指导推进豫园地区文化、旅游、商业发展,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对涉及到豫园地区的区域规划、综合管理服务、商圈发展、业态调整等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按照规定协助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行政许可、区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推进小商品市场的自治共治,促进小商品市场的安全运营,加强小商品市场的安全管理,提升小商品市场环境品质;
(六)完成区政府、豫园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发展改革、商务、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豫园地区的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豫园街道办事处负责豫园地区的社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并协助豫园地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理机制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建立下列工作机制:
(一)重要情况沟通和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由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定期对重要情况进行沟通,及时协调重大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各方的责任;
(二)重要事项征求意见机制,区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涉及豫园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许可、规划编制、应急保障等事项时,应当听取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意见和建议;
(三)信息共享机制,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的工作协同机制,对豫园地区的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城市管理和建设等事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管理和协同,有效推进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共享。
第六条 行政委托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委托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在豫园地区开展相关事项的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行政委托的具体内容,由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与委托部门签订委托书予以明确,并对外公告。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将行政委托的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委托部门,委托部门对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发展
第七条 发展专项规划
豫园地区管委会根据城区管理精细化的目标要求,按照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豫园地区发展专项规划,对功能定位、商业结构、空间布局等进行统筹设计,并报区政府批准。
豫园地区发展专项规划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功能定位,针对豫园地区实际,确立发展定位,打造满足发展需要、彰显文化特色的现代化豫园;
(二)优化商业结构,探索商业新业态新模式,实现商旅文融合,形成更具活力的高品质、高能级商圈;
(三)提升区域景观形象,提高空间利用率,促进历史风貌与品质生活有机融合,增强豫园地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四)推进智慧商圈建设,加快数字技术在各商业场景中的应用,依托数字化赋能,积极推动豫园地区数字化转型。
第八条 功能定位
豫园地区对标国际一流商业街区,打造彰显海派文化、贯通民俗时尚、体现商旅文融合的文化旅游商业地标。
第九条 商业业态调整
豫园地区的商业业态调整,应当根据豫园地区发展专项规划和功能定位,按照市场自主、政府引导的原则,推动豫园地区向特色化、品质化、多元化发展。
第十条 街区形态调整
豫园地区的街区形态调整,应当聚焦打造可阅读的建筑空间、可漫步的街道空间、可休憩的绿化空间、集约高效的地下空间,一体化推进特色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智慧商圈建设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充分发挥豫园地区资源优势,搭建豫园智慧商圈综合服务平台,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数字经济能级,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塑造数字豫园品牌形象。
鼓励经营主体通过数字化创新,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开展符合豫园地区功能定位的特色市集、展览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动,探索AI+扩展现实商业应用,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文化体验场景。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
区规划资源、文化旅游、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豫园地区范围内的历史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活化利用。
历史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有效落实违法行为的快速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依法加强管理,强化日常维修和养护,及时更新保护方案或措施。
第十三条 老字号文化保护
鼓励老字号企业在豫园地区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字号文化展示和体验活动,提高老字号品牌影响力。
鼓励老字号企业对老字号品牌的转化运用,借助数字化赋能助力老字号品牌价值提升。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统筹各方面资源,优化老字号发展环境,加强老字号文化宣传支持力度和媒界推广服务工作,打造豫园地区老字号地理地标展示地。
第三章 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治安管理和社会秩序维护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维护豫园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五条 大客流应对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协调公安、交通、应急、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健全大客流应对机制。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豫园地区人群聚集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等管理工作,必要时,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疏导等措施。
豫园地区范围内依法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通过豫园街道城运中心信息化指挥平台,运用信息化数据系统,对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警。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豫园地区公共区域依法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前,应当事前向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告知活动的时间、地点、基本内容和安全防范预案等事项。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活动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法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积极推进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完善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和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提升全员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豫园地区应急管理单元建设的指导,地区内相关单位做好单元内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和工作。
豫园地区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指挥协调机制和防汛防台体系,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工作。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支持、鼓励各单位定期开展防汛防台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设摊管理
豫园地区遵循全面规划、有序开放的原则,规范临时设摊,严格管理。临时摊点的设置和经营应符合市、区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绿化管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不得实施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鼓励实行见缝插绿等措施,积极推广楼顶绿化、垂直绿化和以植物为建墙主体的“生态围墙”,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阳台等,发展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提高绿视率。
豫园地区的绿化养护由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依法委托相关专业养护队伍实施。
第二十条 灯光管理
豫园地区的景观照明等设施设置应当与区域功能相适应,与豫园地区历史风貌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边景观和市容环境相协调。区绿化市容部门在组织编制豫园地区范围内景观照明重要区域以及重要单体建(构)筑物的实施方案时,应当听取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和建议。
豫园地区景观照明的设置者应当保持景观照明的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景观照明,应当及时整修、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路政和道路交通管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路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得违法占用、擅自封闭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遇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等需依法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的,应当予以配合。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车辆停放管理企业建立健全沟通机制,采取控制单车总量、增加运维人员、设置电子围栏(禁停区)、高峰热点重点管控、强化考核管理等措施,加强共享单车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豫园地区鼓励商户设置体现区域特色、艺术性和创意性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
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在历史风貌区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区绿化市容部门在作出户外招牌的行政许可前,应当事先征询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噪声污染防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举行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
在其他区域举行使用音响器材的商业促销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依法要求其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 垃圾与废弃物分类管理
豫园地区生活垃圾与餐厨废弃油脂实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的,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并将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符合条件的收运单位收运。
第二十五条 文明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围挡、围栏、施工铭牌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并进行封闭式施工,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管理
豫园地区加强对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规划和建设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做好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地下停车库建设单位和经营单位加强对地下停车库的建设升级与优化管理,依规定采取分层分区规划、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等方式,缓解豫园地区的车辆停放压力。
第二十七条 无障碍环境管理
豫园地区进一步加强区域内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深化无障碍设施布局,提升豫园商圈无障碍环境水平,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管理
豫园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无证无照经营;
(二)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发布虚假广告;
(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五)侵犯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
(六)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小型餐饮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依规定办理临时备案,并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 小商品市场管理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豫园地区小商品市场的管理执法联勤联动,提升小商品市场环境品质。
鼓励经营主体主动推进小商品市场的转型与升级,结合豫园地区发展规划调整商品结构与品牌建设,增强消费品质,整合国内外合作资源,拓展销售渠道。
第三十条 信用监管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鼓励经营主体在经营等活动中依法使用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进一步推广纠纷多元化解决的“九曲桥”工作法,畅通和规范业主、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创新推进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机制。
第五章 自治共治
第三十二条 自律共建
豫园地区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推动经营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参与治理和发展促进工作,推动形成主体自律、共建共治的管理运行机制。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商户公约和行业公约,加强自律自治,提升自治水平。
第三十三条 政府推动
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积极推动自治共治,根据实际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自治自律组织建设,指导商户依法成立自治自律组织,完善组织功能;
(二)对行业管理标准、商户公约和行业公约等的制定提供指导服务;
(三)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激励商户积极参与自治自律;
(四)其他有利于推进自治自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行业自治
豫园地区鼓励经营主体实施自治自律管理。商户可以在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自治组织。
豫园地区的商会、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自治自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自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二)配合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开展相关管理服务与监督工作,建立完善商会、行业协会与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三)依法加强商户的联络沟通,协调和化解因经营发展产生的矛盾与问题;
(四)提供其他有利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单位及业委会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各商厦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身的管理服务职责。
鼓励商厦产权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承租人等制定合法有效的管理规程和自律规范,对商厦内的公共空间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共同维护商厦的有效利用、环境整洁和物业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黄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