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府发〔2025〕13号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
区管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闵行区区管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24日
闵行区区管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出资人授权范围,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构建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国资监管体系,在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前提下,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决策效率,增强企业市场化经营能力,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区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含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和托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重大经营事项管理按全面覆盖、分级管理的总体原则实施。区国资委负责区管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监督管理,区管企业负责下属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归口管理以及统一申报工作。
二、重大事项分类
重大经营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审批事项和授权事项。
(一)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区政府审批或区国资委审批的事项。审批事项须经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
区政府或区国资委审批范围以外涉及区管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由区管企业进行决策;涉及下属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由区管企业审批。区管企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经营事项管理办法。
1.报区政府审批事项
(1)区管企业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破产、解散的事项。
(2)区管企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的事项。
(3)区管企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事项。
(4)企业对参股企业的担保或借款事项。
(5)来源于区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增资行为事项。
(6)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事项。
(7)区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事项。
2.区国资委审批事项
(1)下属企业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破产、解散的事项。
(2)区管企业主业目录核定事项。
(3)区管企业章程制订与修改审批事项。
(4)区管企业年度全面预算及年中预算调整事项。
(5)区管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事项。
(6)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无偿划转事项。
(7)企业发行债券、CMBS、ABS、REITs等融资事项。
(8)经区政府或区国资委审批实施的重大经济行为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事项。
(9)区管企业会计制度的选择或变更事项。
(二)授权事项
授权事项是指企业在以下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并承担主体责任的事项,分别采取备案或报告的授权管理形式。备案事项经区管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一事一备”报送区国资委。报告事项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委报告,包括企业将要实施的行为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的潜在事项。
1.备案事项
(1)事前备案事项
①企业3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类投资和基金项目投资事项。
②企业境外、区域外投资事项。
③企业单次租赁期限十年以上的不动产租赁事项。
④企业新增承租资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新增承租资产平均年租金底价(不包含免租期)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不动产租赁事项。
⑤经区属一级单位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项。
⑥企业对下属企业的担保或借款事项。
⑦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2)事后备案事项
①区管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事项。
②企业1000万元(含)至3000万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类投资事项。
③企业3000万元以下的基金项目投资事项。
④企业单次租赁期限五年以上至十年(含)的不动产租赁事项。
⑤企业单项1亿元以上的银行贷款(不含政策性贷款)事项。
⑥区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情况、区管企业工资总额分配执行情况事项。
2.报告事项
(1)年度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情况报告事项。
(2)半年度与年度投资进展报告事项;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及投后评价情况报告事项。
(3)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的股权转让执行情况报告、资产转让与处置执行情况报告事项。
(4)半年度与年度资产租赁运营情况报告事项。
(5)年度融资情况报告事项。
(6)半年度与年度新开设银行账户或账户变更、撤销事项。
(7)区管企业对下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事项。
(8)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报告事项。
(9)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意外事件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等事项。
(10)涉及企业权益的重大法律诉讼、司法仲裁案件;本系统职工上访、群访、集访事件以及处理情况。
(三)禁止或严控事项
1.禁止事项
(1)禁止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事项。
(2)禁止与信誉不佳、经营存在法律纠纷、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的投资事项。
(3)禁止未经区政府同意,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及借款事项。
2.严控事项
(1)严控与企业主业无关且预算外的投资事项。
(2)严控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竞争类投资事项。
(3)严控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继续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股权投资及资产投资事项。
(4)严控由三级及以下企业充当对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事项。
三、监督管理
(一)重大经营事项管理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逐级监督、逐级落实。
区政府对区国资委关于重大经营事项的授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国资委结合专项审计、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区管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管理进行外部监督,检查结果列入区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区管企业负责落实对下属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跟踪检查工作,定期形成检查记录报送区国资委。
(二)企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等规定,监督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论证与决策,强化落实重大经营事项管理的内部监督与报告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三)企业决策机构依法负责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对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承担决策责任。企业经营管理层对重大经营事项落实推进承担执行责任。
(四)企业或区国资委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其他
(一)本办法涉及重大经营事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区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22〕13号)文件同步废止。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