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0593号代表建议的会办意见

印发日期:2022-03-29      发布日期:2022-03-30      沪应急函〔2022〕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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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信息化委:

周瑜代表提出的关于取消针对生产型企业限制危化品仓库面积的不科学的营商环境条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3种类型:大型仓库(9000㎡以上),中型仓库(550-9000㎡),小型仓库(550㎡以下)。2019年,该项标准进行了修订实施,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新标准不再根据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大、中、小型的划分,即没有了550㎡划分界线。

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有关规定,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相关意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评价和设计,报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后可以进行施工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规模、面积没有相关限制。

以上意见供你单位统一答复代表时参考。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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