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2-01-21      发布日期:2022-01-21      虹府发〔2022〕3 号

字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2022年1月19日经区政府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上海市虹口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提出的“四个放在”要求,主动对接上海强化“四大功能”、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发展“五型经济”等战略任务,在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发挥重要作用。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面向全球、面向未来,以北外滩开发建设为引领,打造全球资产管理高地、国际航运服务高地、绿色低碳示范高地、服务贸易发展高地,加快人民城市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力打造“上海北外滩、浦江金三角”,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

四、区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区长离沪出访、出差期间,由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街道办事处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九、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风险防范,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继续提升金融服务业和航运服务业两大主导产业的显示度、集聚度和贡献度,切实提升现代商贸、数字产业、专业服务和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的集中度和贡献度,积极培育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

十一、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十二、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主动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管理需要,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切实加强城区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深入开展社区综合执法。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积极构建“大安全”管理模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全面提高城区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坚持“财力上一增长、民生上一改善”的工作理念,确保财政资金向民生和社会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倾斜,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深化服务群众,结合市民驿站建设,努力打造15分钟生活圈。

十四、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持续高标准实施“道路+”“公园+”“生活圈+”“美丽家园+”,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快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生态宜居城区。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促进改革创新,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等要求,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区政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职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充分发挥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作用,全面落实各部门、各街道法治政府建设领导体制。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督察和考核,保证国家、本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努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

十七、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合理安排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推进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局长)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务员学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素养。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普法工作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各方面延伸,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控制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加强事前协调。扩大公众参与,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及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及备案审查制度。未按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十九、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化落实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权限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常态长效机制,加强问题集中领域专项整治。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执法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应诉水平。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旁听、讲评“三合一”常态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专业优势,协助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机制。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同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并公开年度决策目录。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及决策预公开制度,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要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并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十二、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城区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大额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社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通过公布草案、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

二十四、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区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对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的跟踪检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程序,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的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同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积极推进政务信息的全领域、全流程、全过程公开,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上海虹口”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报》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更新;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凡是面向企业和市民的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均要开展解读。综合选用新闻发布会、政策通气会、图示图解、场景演示、专家访谈、短视频等多元化解读形式,增强解读的亲和力和可理解性。及时对政务活动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予以回应,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十二、严格落实回复期限,通过网上领导信箱、人民建议征集信箱、网上信访等渠道收集的信访诉求,要严格按照法定期限进行回复;通过网上咨询、网站留言、“12345”网上受理平台收到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咨询,答复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简单问题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区政府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沟通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和提案,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对办理结果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同时,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自觉接受审计、财、统计、执法监督等各类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健全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作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健全区政府组成人员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设立信访联系点、主动下访等工作制度,认真解决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和街道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十九、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坚持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和规范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坚持全过程民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四十、要持续深化本区“放管服”改革,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为依托,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便民利企,整合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范围,完善评价机制,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四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每年年初明确重点工作安排,并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据此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四十、区政府的各项重点工作,属于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副区长负全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牵头部门要尽力协调提出一致的意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如不能协商一致,要及时将不同意见报区政府决策。

四十、强化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按照可量化、可衡量、可监督的原则,细化分解区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全过程的跟踪检查督促,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

四十、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采取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及情况通报等措施,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内容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同意,或由区长直接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区政府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向其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确定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审议或通报重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以及重点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审议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研究审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确定区政府实事项目,审议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有关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规定措施,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分析研究本区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听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九)研究由区政府主办、承办,且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工作;

(十)讨论通过其他需要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或提请审议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利益相关方列席会议。

四十、区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区长、副区长以及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五十、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区长、副区长的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专题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牵头部门要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与会部门要充分准备,会后要落实好会议议定事项。

五十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五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审签。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会议纪要由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审签。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十、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副区长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人员请假,须书面说明原因,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

五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本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切实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由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未经区政府领导审核同意,一般不得要求区政府其他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对于区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行文效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区政府各部门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者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属于提请制定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请以区政府名义签署有关协议及涉及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公文,应严格履行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各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汇报工作,领导圈阅或作出批示的,不作为办理后续事项的依据。相关单位应正式向区政府报送公文,或办理相关会议议题申报手续,以公文办理结果或会议纪要作为后续事项办理依据。

五十、向市政府请示有关事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事项,发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报区长审批或签发。

属于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区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细化的事项,尚处于前期调研、协调阶段的事项的公文,以及需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签发。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五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每个部门、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各类简报一律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对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离沪出访、出差和休养,应当事先报告区长。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当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

六十、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四责协同”机制落实。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和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压缩一般性开支和“三公”经费开支,强化对各类资产、资金和资源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本市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学以致用,提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结合“面对面、两服务”“促发展、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等活动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区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时,不事先踩点、不要求安排接待,减少陪同随行人员,简化调研形式,注重实际效果。

七十、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七十、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适用本工作规则。

七十、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31日区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虹府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分享: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