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部分困难家庭及民政对象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3-01-11      发布日期:2023-01-16      沪民救发〔202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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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部分困难家庭及民政对象发放节日临时补助,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

1.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不可扶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重残无业人员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节日临时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按原渠道由区财政列支。上述对象如同时符合市退役军人局2023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发放节日生活补助的,其补助标准就高享受,不得重复发放。

2.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已享受元旦春节期间节日生活补助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不可扶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重残无业人员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不在此范围)。节日临时补助标准为1人户700元/户,每户家庭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即2人户800元/户,3人户900元/户,以此类推。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安排列支。其中,区财政每户承担100元,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3.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御寒有困难的救助对象,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实施冬令御寒补助,标准为人均460元,按原渠道由区财政列支。

4.对市、区民政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给予节日补助,标准为每人18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实物补助80元),按原渠道由市、区财政列支。

5.对在市、区救助管理站滞留的对象,给予春节期间节日伙食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按原渠道由市、区财政列支。

6.对长年累月坚持义务为社会救助孤老等对象服务的包户组成员进行节日慰问,并赠送少量慰问品(如同时是市退役军人局包户组成员的,慰问品不重复赠送),标准按每人300元掌握,按原渠道由区财政列支。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区要高度重视节日临时补助工作,统筹落实好各类救助帮困措施,确保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帮困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对其他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统筹安排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二)加强资金管控。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保证资金使用规范有效。上述对象节日临时补助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同时,上述第1、2类对象的节日补助金通过银行卡发放。

(三)加强统计汇总。以上补助措施原则上在春节前全部落实到位。有关发放情况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统计。请各区民政局于2023年2月底前将汇总数据报送市民政局。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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