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深化健康上海行动,构建全民主动健康激励机制,推动卫生健康工作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经市爱卫会研究决定,自2026年6月起在全市16个区全面实施健康积分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把握实施意义
健康积分制是本市创新健康治理、依法推动从医疗卫生服务的“小处方”转向社会整体联动的“大处方”,从“健康服务供给侧改革”转向“供需两端齐发力、相向而行”,从“患者被动管理、病后管理”转向“全民全龄预防保健、主动健康管理”的重大创新举措和法律制度安排,是深化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全国健康城镇创建的关键抓手。各区爱卫会、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健康积分制纳入区卫生健康“十五五”规划或年度工作要点,以及健康上海建设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健康积分制有序规范落实落地。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会动员
各区爱卫会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社会动员作用,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明确区级目标任务和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细。有效整合、撬动区域内各类健康资源,尤其是文化、旅游、商务、体育等,吸引市民广泛参与。面向老年人、青少年、职业人群等重点群体开展精准动员,扩大参与覆盖面与影响力。
三、坚持统一标准,注重因地制宜
各区爱卫会要按照《上海市健康积分制实施办法》(见附件)实施,做到五个统一:统一积分规则、统一积分行为库、统一兑换标准、统一数据接口、统一监管要求,实现数据互通、监管同步。在此基础上,结合区域人口结构、健康需求、资源禀赋与工作特色,因地制宜优化实施路径,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打造具有本区辨识度的健康积分工作模式。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
各区爱卫会要用好各类线上线下平台,整合融媒体中心、政务新媒体、线下阵地等资源,运用短视频、直播、社交打卡等多元化传播形式,结合健康脱口秀、健康说唱(RAP) 秀等特色科普品牌,实现全方位、全覆盖宣传。强化正向激励,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浓厚氛围。市爱卫办将定期组织交流观摩、典型推介,加强宣传报道,推动各区互学互鉴、提质增效。
附件:上海市健康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健康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规范健康积分制运行,构建全民主动健康激励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内涵】健康积分制是以积分奖励为载体,激励市民主动参与健康管理、践行健康生活方式的公共服务机制。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健康积分,是指按照规则,本市常住居民参与可测量、可追溯、可核验的指定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所累计获得的量化激励分值。
第三条 【工作原则】遵循“公平性、渐进性、可及性、可量化、趣味性”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数字赋能,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受益”。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实现共建共享。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健康积分的获取、累计、查询、兑换、管理与保障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区爱卫会发挥统筹协调、社会动员、宣传引导、督促指导作用,各相关成员单位协同支持。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规则,开发建设市级健康积分管理平台,统筹规范应用。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居民健康积分管理、积分发放、兑换服务和宣传落地等,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驿站等承担家医签约、慢病管理、科普宣教、健康行为监测等积分场景实施。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七条 【积分对象】积分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与常住流动人口,以家庭医生签约居民为优先主体,未签约居民可通过白名单机制、家庭账户绑定等方式有序参与,逐步实现人群全覆盖。
第八条 【规则制定】积分规则及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积分内容】积分内容统一分为五大类:主动使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主动学习健康知识、主动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参与健康公益类行为(如无偿献血)、其他分享行为。原则上须覆盖五大类积分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特色项目,并报市级备案。
第十条 【计分规则】健康积分由市区两级健康积分管理系统根据有关的健康管理服务记录和积分规则自动计算得出,不接受个人或集体另行申请。
第十一条 【计分时限】各积分项对应的每笔积分,其计分(有效)时限原则上不超过自获取之日起的一个自然年。
到期未用积分按规则结转或清零,具体以年度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实名与安全】实行实名认证,一人一户,严禁冒用、伪造、刷分。鼓励通过系统添加绑定家庭用户。
第四章 积分应用
第十三条 【兑换管理】以签约所在区为管理单元,市级积分(由市级活动获得)可用于兑换市级兑换库,区级积分(由区级活动获得)可用于兑换区级兑换库。支持线上线下兑换。兑换将消耗可兑换积分,总积分不变。暂不支持跨区兑换。
第十四条 【兑换原则】坚持健康导向、便民惠民、品类丰富、分级设置的兑换原则,聚焦促进市民健康或健康消费的产品、服务等,满足不同人群差异化需求,通过分层设置兑换档次,提升市民参与积极性。
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优化兑换资源供给,并报市级备案。鼓励各区逐步从个人兑换拓展到家庭兑换。
第十五条 【社会参与】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学协会、企业、商户等提供多元化积分兑换资源。兑换产品提供方需对商品与服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章 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系统开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发市级健康积分管理平台,统一接口规范、数据标准、安全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各区建设区级专区,覆盖市级统一积分行为,支持个性化任务与特色兑换。
第十七条 【积分查询】居民可利用市级健康积分管理平台查询个人积分总分、积分明细和积分兑换等记录,平台支持适老化操作。
第十八条 【数据安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承担有关积分平台数据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平台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建立多元经费保障机制。
市级负责积分平台建设、全市性活动组织及积分兑换等相关经费。
区级负责本区特色活动开展、区级专区建设、兑换资源补充及线下服务支持,经费可来源于财政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经费、优生优育宣传费、无偿献血宣传费等。
鼓励公益基金会、企业等社会力量以资源捐赠、合作共建等方式参与。
第二十条 【宣传引导】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联动相关部门、媒体、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等开展全方位、常态化宣传活动,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健康积分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估反馈】建立积分制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数据分析与效果评估;各区同步开展数据监测与效果评估,畅通用户反馈渠道,优化规则、调整资源、改进服务。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监督主体】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与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负面行为处理】对伪造数据、恶意刷分、违规交易、扰乱秩序等行为,采取积分无效、冻结、扣除、永久封禁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