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海管〔2026〕8号
上海市崇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崇明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市政配套-给排水管线新建工程用海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申请使用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本项目用海。
二、本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北沿,堡镇港新老北闸之间。用海内容为排水管道、排水口和泄压井,海域使用类型为“排污倾倒用海”中的“污水达标排放用海”,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取、排水口用海”和“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面积为1.0769公顷,用海期限为40年。用海性质为公益性。
三、本项目采用立体分层设权,排水管道用海立体空间层为底土,排水口用海立体空间层为水体。
四、本项目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落实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出的生态用海对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跟踪监测计划。
五、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六、铺设施工完毕后90天内,所有者应将海底电缆、管道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一式五份报送我局备案,并抄送有关海事部门。
七、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东海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海警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国动办,市水务局,崇明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6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