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命名为长三角青吴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沪府〔2026〕5号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
示范区执委会〔2025〕9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命名为长三角青吴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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