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沪府办〔2023〕35号)、《关于拓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重点行业领域(事项)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沪府办〔2025〕16号)等文件要求,市疾控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沐浴场所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沐浴场所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2.上海市沐浴场所综合监管职责清单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1
上海市沐浴场所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通知》(沪府办〔2023〕35号)、《关于拓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重点行业领域(事项)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沪府办〔2025〕16号)等,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沐浴场所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市沐浴场所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监管对象
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包括各类公共浴室。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对象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工作目标
围绕“六个全”(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内容全要素、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的要求,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形成多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落实“五个一”改革举措,强化数据共享、汇聚治理的跨部门信息互通,全面提升沐浴场所综合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监管职责分工
(一)市疾控局牵头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统筹制定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全面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整合建立综合监管对象库,应用“检查码”开展场所卫生、人员资质、各项卫生制度建立、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等的监管工作。区疾控局做好沐浴场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工作。
(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销售、广告、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等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局重点做好环境保护监管,加强锅炉废气排放监管,督促企业按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监测,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市疾控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制订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落实监管责任。
(二)梳理形成监管职责清单
对沐浴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监管政策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份沐浴场所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整合精简各部门对应的行政检查内容,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形成一张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强的跨部门综合检查清单。
(三)强化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实行标签化管理。明确沐浴场所分级分类标准,定期开展分级分类评定并公布评定结果,根据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量化分级C级及以下场所加大检查频次,采用联合惩戒等方式,确保监管精准有效。
(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
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多干预。进一步提升监督检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增强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
(五)统筹制定检查计划
依托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制定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事项等。市疾控局申领跨部门联合“检查码”,实现“亮码检查”,一次性告知监管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推动完善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的协同机制。
(六)完善数字化综合监管场景
基于卫生健康领域已有监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等手段,积极提升沐浴场所非现场监管的智能化监管能力,探索综合监管风险预警触发与联合处置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沐浴场所智慧监管新模式,切实提高沐浴场所综合监管质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
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机制,由市疾控局牵头,统筹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力量,形成信息互通、执法联动、问题共治的工作格局。压实各方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体系。
(二)创新监管模式
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构建“互联网+监管”模式,在建设风险预警模型、强化非现场监管实现方面积极探索,助力沐浴场所动态管理和精准执法,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三)做好总结宣传
及时总结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形成特色亮点,扩大改革成效。及时开展社会宣传,扩大综合监管社会知晓度,提升市场主体对综合监管工作的支持度与满意度。
附件2
上海市沐浴场所综合监管职责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监管 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 1 |
市、区疾控局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 2 |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的监管 |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1.《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重点检测等监督管理制度,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进行卫生监督。 |
|
| 3 |
对控烟的监管 |
控烟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 4 |
市、区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销售的监管 |
对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至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
| 5 |
对广告的监管 |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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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的监管 |
对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 7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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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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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市、区生态环境局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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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