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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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第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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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61期) |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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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出版 |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1、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长宁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宁区新华社区C040202单元H1街坊H1—05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 ………………………………………………………………………………………………(3)
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虹桥源等场馆为长宁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通知…………………(3)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区体育健身设施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4)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区2021—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8)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长宁区关于试点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4)
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长宁区虹桥智谷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领导小组的通知………………………………………………………………………………………………………………(16)
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防办制订的《长宁区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17)
【人事任免】
二○二一年七月~九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20) 【部门规范性文件】
1、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2)
【政策解读】
1、 《长宁区关于试点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6)
2、 《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6)
【区政府文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长宁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6月30日)
长府〔2021〕3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长宁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长宁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区(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制定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区审批审查中心”)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体政府”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要、提升办事体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全流程、全覆盖、全要素”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的持续开发建设,将社会投资、国有企业投资、政府投资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新、改、扩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政府委托)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统一纳入办理范畴,进一步加快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加快推动“前台一窗收发、后台联合会审”的政务服务路径,实现“以线上牵引线下,以线下监督线上”的审批服务新模式。
二、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和组织架构
1.机构设置
区审批审查中心由区建设管理委(交通、水务)、区规划资源局(含不动产登记)、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区民防办、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房管局以及电力、燃气、供排水、通信等单位组成。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岑福康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建设管理委主任邓大伟同志担任,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委牵头开展。
2.职能定位
区审批审查中心在市审批审查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工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实体化运作,负责区项目的收件、内转、发证、咨询,并协调推进审批审查、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验收等事项。
在不改变各部门现有审批职能的前提下,将包括社会投资、国有企业投资、政府投资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府委托)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纳入审批审查中心一口收、发件和协调服务。一是线上依托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一站式”在线办理。二是线下依托“一个窗口”(即审批审查中心前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一窗”综办和服务。三是后台依托各审批部门,实现联合会审、联合监督和验收检查,优化内部审批流程和协同机制,提升审批效率。
3、组织架构
区审批审查中心内设前台(综合窗口)和后台。
前台(综合窗口),依托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负责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的一口收件、申请材料内转、一口发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前台人员,除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民防、应急局、科委、文旅局由行政服务中心派驻,其余由各部门分别派驻,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原则,按照“综合窗口”全覆盖的建设要求,将对企窗口集中整合,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后台,负责接收前台转来件的受理、审批;负责组织实施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验收。同时,负责对前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及疑难问题的咨询解答。后台的组织形式,依托区行政服务中心改扩建后实施集中办公,实现“审批不出中心”。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完成改扩建前,各部门可以沿用原先分散独立的办公形式,但应落实若干业务骨干专人入驻,作为本部门入驻代表,按照区工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事项收件后的材料转送、受理、审批、检查、验收、出证等事项。
三、工作要求
(1)一套清单。各部门应按照拟入驻区审批审查中心的行政审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梳理本部门拟入驻事项、对应岗位和人员,加强事项办事指南、材料清单和业务操作手册标准化梳理,制定标准化材料清单和咨询解答知识库,严格落实前台人员按照清单办事。同时,针对部分项目涉及市级审批事项的情况,加强与市级部门的沟通协调,由对应部门明确对口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2)一枚印章。经区政府同意后,区审批审查中心刻制并启用审批审查中心实体印章和收件专用章。前台收件后,在收件单或收件材料上加盖审批审查中心收件专用章。未经前台收件的申请材料,后台不得受理。在审批结果告知单或通知书(具体参照附件3、4)上加盖审批审查中心印章。
(3)一窗收件。依托“一网通办”,推行全程电子化审批,企业可在线申报、递交申请。已实现电子化审批的事项,由前台负责线上申请的接收,并提供申报指导和咨询服务;未实现电子化审批的事项,确需线下申报并递交纸质材料的,应通过审批审查中心前台统一收件,并依托综合窗口电子证照调用,实现线下办理事项的政府核发材料免于提交。前台根据标准化材料清单对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收件,即时转交至后台相关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前台退回补正,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前台应依托咨询解答知识库,提供有针对性的线下咨询服务,告知审批流程、需办理审批事项及所需材料。
(4)一站式审批。充分发挥审批审查中心体制机制的集成优势,推行一站式审批改革。已实现一站式审批的事项(一站式施工许可、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由对应牵头部门负责事项的受理和协调推进,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未实现一站式审批的事项,由后台各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线上提交或前台转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批, 审批结果信息应及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改革覆盖面,研究推行一站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一站式办理工程建设许可。
(5)一口发证。已实现电子化审批的事项,企业可登录审批管理系统在线领取相关证件。尚未实现电子化审批的事项,确需发放纸质证件的,由后台各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转交前台统一出件。
四、时间节点
2021年上半年,区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更名为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明确工作要求和规则,报市审批审查中心备案。
2021年第三季度,完成各类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主线审批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详见附件 1)和对应部门、人员入驻。
2021年年底前, 完成各类工程建设投资项目辅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政府委托)(详见附件2、3)和对应部门、人员入驻,实现企业办事“只进一扇门”。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工改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审批审查中心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协调推进中心挂牌和部门、人员入驻。重点做好区审批审查中心前台和后台建设。对于前台,各部门要配齐配强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于后台,加快推进各部门人员进驻审批审查中心。
2.强化一网通办。依托“一网通办”,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各审批部门要统一使用全市统一的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审批信息要完整录入审批系统,不得出现“一事项两登录、一材料两次报”的情况,实现各部门数据互通互联、实时留痕、资源共享。通过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全面实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咨询、申报、受理、录入、流转、审批、监管、督办全程在线一体化运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3.充分放权赋能。进一步对接市级部门审批事权下放到区事项,加快推进审批职能向基层部门集中,审批部门向审批审查中心集中,为审批审查中心充分赋能。各审批部门应进一步优化调整内部审批流程,精简审批层级,原则上内部审批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4.做好宣贯培训。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制定定期培训计划,通过采用形式多样、积极主动的方式加大宣贯力度,进一步营造改革氛围。区审批审查中心侧重加强对综合窗口服务人员和后台各入驻部门的业务培训,尽快提升窗口和入驻人员的办事效率和综合素质。
六、其他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长宁区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实体化运作工作方案》即行废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宁区新华社区C040202单元H1街坊H1—05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
(2021年8月16日)
长府〔2021〕33号
区规划资源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长宁区新华社区C040202单元H1街坊H1-05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请示》(长规划资源〔2021〕4号)收悉。
经2020年12月15日区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原则同意《长宁区新华社区C040202单元H1街坊H1—05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具体批复如下: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根据实施建设要求,加快开展公共空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步建设。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妥善处理好与周边地块的关系,符合环保、交通、安全、日照等要求。
三、尽快按要求将该实施计划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件上报市规划资源局,并指导做好规划范围的建设工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虹桥源等场馆为长宁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通知
(2021年8月30日)
长府〔2021〕3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加强我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经区政府同意,命名下列10家单位为长宁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1.虹桥源
2.马相伯纪念馆
3.上海市省吾中学校史陈列馆
4.愚园路历史名人墙
5.钱学森旧居
6.路易·艾黎微展厅
7.周家桥三十七民众夜校旧址纪念馆
8.新泾镇发展史陈列馆
9.上海市同仁医院院史馆
10.古北市民中心
希望各单位及命名公布的长宁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积极拓展其教育功能,不断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爱党爱国的热情,为提升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软实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区体育健身设施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2021年9月14日)
长府〔2021〕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体育健身设施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2021年9月6日区政府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宁区体育健身设施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全民健身工程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完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大力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促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提质增效,更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体现长宁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的竞争力和软实力,为上海建设成为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和健康上海建设增彩添色。
二、发展现状
长宁区有常住人口69.3051万人(2020年),其中60岁以上常住人口20.1665万人,14岁以下常住人口6.1587万人;下辖9个街道、1个镇。全区现有体育场地面积805660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162平方米;共有市民益智健身苑点416个、市民球场22片、市民健身房5个、市民健身步道22条。“长寿康宁”的健康生活理念深入人心,体育健身已成为越来越多长宁人的日常习惯。但市民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健身设施资源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市民可利用的公益、免费公共体育设施还普遍较少,特别是室内体育健身设施和社区足球场等球类场所缺乏,无法满足群众室内锻炼的需求和对大型球类(足球、篮球等)锻炼的需要。社区体育健身设施不足、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场地因正在建设中未能有效投入使用,限制了长宁区全民健身工作发展,也形成了长宁体育健身设施短板。
三、总体目标
围绕构建“处处可健身”的高品质运动空间、倡导“天天想健身”的现代化生活方式、培育“人人会健身”的高水平健康素养,实施全民健身工程,补齐市民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不断提高体育设施能级,优化完善“15分钟体育生活圈”,推动“智慧体育、时尚体育、精品体育”发展,实现长宁体育事业“优质+均衡”的发展目标,为打造优质均衡发展的运动之城而努力奋斗。到2025年,长宁区将新增健身设施总量152091平方米,新(改)建体育健身设施项目300个。完成新建1个商区内体育综合项目(娄山关路445弄综合项目);新建临空体育中心(暂名)项目;新建临空12号地块室内体育设施项目;新建苏州河沿岸中环桥下体育运动公园;完成上海国际体操中心整体改造项目;投入使用虹桥体育公园、临空室内滑板场和室外滑板公园;持续推进长者运动健康之家建设,推进市民健身步道、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多功能运动场新建、翻新、提档升级;推进市民健身中心、市民健身驿站建设,满足市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高品质体育健身需求。力争到2025年,实现长宁区体育健身设施数量持续增加,布局配置更加均衡合理,资源利用更加充分高效,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的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布局,促进体育健身设施提质增量
以“金角银边做文章,向上向下要空间”为基本思路,全面推进“15分钟体育生活圈”建设。加快建设举步可就的“小型化、多样化、便捷化”健身设施和场所,形成类型健全、布局均衡的健身设施网络,营造功能完善的社区生活圈、健身圈。一是改造存量、做足增量、提升总量,大力推进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有效扩大增量资源。二是在社区、水岸、广场、园区、屋顶、高架下等合理选址建设嵌入式健身设施,打造具有城市微更新特质、时尚又实用的健身空间。三是推进社区全民健身综合设施规划建设,向老人、青年、儿童各年龄段健身人群,提供优质体育健身服务。四是进一步盘活存量资源,做好已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使用、管理和提档升级。五是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学校场地设施的开放服务监管,全面落实免费、低收费开放政策,提高现有场馆综合利用率。
(二)数字赋能,促进体育健身设施智慧管理
紧扣长宁国际精品城区数字化转型工作契机,结合体育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以数字赋能进一步推动体育健身领域大数据的归集、应用和共享,拓展“数字赋能”“体育惠民”的生活服务场景,并有效接入市体育局信息化工作平台和长宁区政府“两网平台”,推动“十四五”期间“智慧体育”的飞跃发展。一是深度打造长宁体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系统架构,通过多元数据融合、多维数据分析和多屏数据展示,形成一站式查看数据、分析数据、业务干预、效果评估的完整闭环。二是推进区域重点体育场馆数字化转型升级,以数字赋能、体育惠民为指导,实现全民健身重点场馆资源统一管理使用,大力推动数据共享、归集、应用。三是全面推进公共体育服务数字化建设,提升公共场馆、社区公共运动场、健身步道等设施数字化升级、智能化应用,有效积累体育领域大数据资源。四是提升游泳高危运动项目防溺水智能化升级,以“人防+技防”科技赋能方式进一步保障群众生命安全。五是提升市民健身对“智慧体育”的感受度,提升完善“乐动长宁”“运动地图”数字程序,实现用户各类参与体验交互服务。六是实施“互联网+体育”数字化转型战略,全面推动长宁公共体育服务资源、使用效率、体育人才队伍、社会组织以及行业管理逐步实现智慧化管理、大数据分析,最终实现“数字赋能 智慧体育”发展目标。
五、实施步骤
结合“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长宁区级土地规划编制情况,逐年有序推进各项体育健身设施补短板工作全面落地。改建区级大型体育场馆1个,包含体操馆、游泳池等设施。新建体育公园1个,将体育与自然生态相融合,集合篮球、游泳、足球等体育设施,汇集体育健身、运动休闲、赛事经济和娱乐休憩等多种功能。新建市民健身步道15条总长约5公里,逐步建立覆盖更广的步道体系。新建社区足球场1个。新建商区型都市运动中心1个。新建长者运动健康之家7个。完善“15分钟体育生活圈”,配套新(改)建社区体育设施,其中包括市民益智健身苑点75个、市民球场4个。新增信息化数字升级改造公共体育场馆和市民球场14个,逐步实现长宁区体育设施“一网统管”。
1.2021年,完成临空天竞等2个社区五人制足球场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新建2个长者运动健康之家(虹桥、华阳);新建中环苏州河桥下体育公园;新建1个ICONX临空室内滑板场;新建、改建市级为民办实事项目市民健身步道3条、市民益智健身苑点15个、市民多功能运动场3个;虹桥体育公园验收通过。积极落实“为民办实事”项目智能化改造,优化随申办市民云(长宁旗舰店)公共体育场馆预约、赛事活动信息发布平台运行和长宁区公共体育信息平台“乐动长宁”小程序运行,推动政府大数据平台资源共享和开放。
2.2022年,新建2个长者运动健康之家;改建新虹桥中心花园2片羽毛球场;虹桥体育公园投入使用;新建、改建市级为民办实事项目市民健身步道、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多功能运动场若干。推进健身设施数字赋能,加强体育场馆数字化管理、游泳高危项目防溺水智能管理等,实现公共体育场地健身设施数据互联,推进“一屏观、一网管”数字智能管理目标。
3.2023年,完成临空体育中心(暂名)建设;新建1个长者运动健康之家;新建、改建市级为民办实事项目市民健身步道、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多功能运动场若干。基本实现区域内健身设施、场地资源统一管理,大力推动数据共享、归集、应用,使市民能快速获取资源信息,提升“智慧体育”感受度。
4.2024年,完成上海国际体操中心整体改造项目;完成娄山关路445弄综合项目建设;完成临空12号地块体育设施建设;新建1个长者运动健康之家;新建、改建市级为民办实事项目市民健身步道、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多功能运动场若干。全面实现区域内健身设施、场地资源、体育公共服务数字化建设、智能化应用。
5.2025年,基本完成人均体育面积1.3平方米的目标。新建1个长者运动健康之家;继续挖掘可利用体育场地设施,特别是在规划用地属性时充分考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增加我区公共体育面积,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全面推动长宁公共体育服务资源、使用效率、体育人才队伍、社会组织以及行业管理实现智慧化管理、大数据分析,实现“数字赋能 智慧体育”发展目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体育局与区规划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明确五年行动计划中非体育用地和建筑物或其附属空间的具体使用路径,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要求,抓紧抓细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开放、利用等工作安排。通过召开补短板专项工作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体育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大资源整合
加强区内体育健身设施和文化、养老、教育、医疗、商业等其他服务设施整合,着力打造都市运动中心、市民健身驿站、长者运动健康之家、智慧健康驿站等复合型体育场所的建设。结合区域实际,在旧城更新、环境整治、精品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中,挖潜城市、街道和社区中的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路桥附属用地、市政用地等,通过整合、腾退、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破解空间资源紧张、体育健身场所不足的问题。
(三)提升服务水平
着力把能够建设、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空间、场地资源挖掘出来、利用起来,提升增量、把控质量,改善市民健身环境品质;以数字赋能推动体育场馆、社区公共运动场数字化转型升级,为市民提供查询、预定等便利服务;委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体育运营管理公司,充分发挥、发掘体育健身设施运营能力、提高开放程度,完善长宁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事业朝着“优质+均衡”发展。
(四)审慎监管评估
加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及时投入使用。在符合环保和安全的前提下,区政府为市场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创造宽松环境,充分利用“一网通办”平台,协调优化健身设施建设审批程序和审批效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评估督导,促使体育设施建成后开放程度高、使用率高、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加强宣传推广
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促进人民健康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体育健身对形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作用,以建设体育强区为目标,宣传长宁体育发展,不断提升市民体育健身素养。总结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加大体育健身锻炼的宣传力度,形成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区2021—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1年8月23日)
长府办〔2021〕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2021—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经2021年7月30日区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宁区2021-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长宁区自2000年开始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至今已推进完成了七轮。通过计划的滚动实施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产业能级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树立了全市低碳绿色新典范。随着第十四个五年计划的开启,美丽中国建设迈向新征程,这是上海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的关键期,也是长宁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和建设国际精品城区的重要阶段。为了加快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持续稳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城区环境品质,长宁区针对新变局、新阶段和新要求,结合本区特点,制定《长宁区2021—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即长宁区第八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上海市建设“五个中心”和生态之城建设目标,围绕长宁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的目标,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加快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持续稳定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初步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中心、质量优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公众提供更高质量的生态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盼。
坚持绿色赋能、低碳发展。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强化源头防控、绿色发展,进一步加强长宁区建筑、交通、生活等各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在全市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坚持系统治污、智慧管理。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提升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监测及信息化能力,完善环境治理市场化手段,加快构建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23年,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绿色公共空间品质得到提升,生态服务功能总体提升,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形成,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初步构建。
稳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率保持在85%左右。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地表水市控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不低于78%,河道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持续提升绿色公共空间品质。进一步提升生态景观建设及管控水平,持续建设优质绿色生态空间,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7.45平方米。
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资源能源节约、高效、循环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单位GDP综合能耗、碳排放强度、用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进一步加大,绿色交通出行比例进一步提升。
初步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初步建立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和市场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二、水环境保护
以点源污染的精细化管控及面源污染系统防控为重点,坚持“三水统筹”,进一步加强河道生态化治理,稳定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初步恢复水生态服务功能。
(一)强化市政设施污染管控
配合全市对市管泵站开展截污设施提标改造。完善泵站监管机制,强化中新泾市政设施在线监测。
(二)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及长效管理
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古羊路等路段污水管道建设。完善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改造的长效管理,对总管雨水井、已改造完成的混接点位等定期进行实地复查,对新的混接点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加强小区内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管,对有条件的采用临时外部截流措施的住宅小区内彻底分流改造。大力推进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及问题管网修复,建立排水管道周期性检测制度。
(三)加大面源污染防治力度
初期雨水治理。加强老旧管网更新、扩容增能改造,重点改造芙蓉江排水系统、北新泾南、花园广场、北虹南、虹延等天山厂服务的分流制排水系统中部分管径小于1000毫米的排水管道。
海绵城市建设。在虹桥机场东片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动市级海绵城市试点区建设。推进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河道与水系、公园与绿地等进行源头绿色基础设施改造提升。
(四)强化河道生态化治理
持续推进河道生态治理。开展骨干河道整治工程,完成新槎浦、通协河、午潮港等河道整治及水生态建设工程。完成机场河新建工程。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试点建设,形成高品质生态清洁小流域。
健全河道治理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河长制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建立河道水治理考评机制,将河长制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街镇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完善河道水质监测情况会商机制,加强断面联合监测和信息共享。
三、大气环境保护
强化PM2.5和臭氧的协同控制,以交通和社会面源为重点领域,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扬尘及餐饮油烟管控,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一)加大移动源污染控制
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高污染车辆和老旧车辆淘汰力度。配合全市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推进营运性国三柴油货车更新淘汰,研究推进国四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管。对属地范围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已标注的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进行核查,年度核查率应达到80%以上。持续开展柴油车路检路查、入户检查及其尾气排放常态化联合执法。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根据全市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要求,推进建筑施工类机械的淘汰更新。加快国二及以下老旧机械淘汰,鼓励机械“油改电”,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尾气达标治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
(二)深化VOCs源头管控及污染治理
大力推进挥发性原辅料产品源头替代,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建筑领域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市政、教育、卫生等所有财政出资新改扩建、修缮项目力争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黏剂等产品。制定VOCs总量和行业控制目标,将排放主要污染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和行业控制,遵循“控制总量、削减存量、减量替代”的原则,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按新增排放量的2倍进行减量替代。全面加强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的无组织排放控制。
(三)强化扬尘治理水平
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监管。完善工地管理清单,实行扬尘控制计划申报制度。加强建筑、市政、拆房等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及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在建(符合安装条件)工地扬尘在线监控安装率达到100%。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与文明施工联合执法,拆房工地洒水或喷淋措施执行率达到100%。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筑。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管控。配合市道路扬尘监测网络运用数据分析,强化道路扬尘实时监控。进一步提高道路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2023年,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6%以上。规范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加大对运输车辆跑冒滴漏现象的联合查处力度,严禁车辆偷倒渣土、垃圾行为。
(四)加强社会面源治理
进一步深化对生活源的管理,深化餐饮油烟污染、汽修等管理,强化其事后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汽修行业达标整治。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持续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建立管理部门和商业中心管理方联合治理模式。加强油气回收长效管理,开展重点行业储罐油气回收专项整治。依托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平台预、报警信息和数据异常情况,加强辖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监督抽查,外环内抽测抽查比例不低于40%,外环外不低于15%。
(五)机场地区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区域机场新增或更新场内设备/车辆100%使用新能源。推进地勤设备等机械及其重点企业内场内机械“油改电”、“油改气”或改用其他清洁能源。推进机场地区在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柴油设备/车辆实现100%尾气达标改造。加强机场地区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及文明施工管理。
(六)重污染应急
持续做好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年度更新工作。
四、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
以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为总体目标,持续推进土壤治理修复及风险管控,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协同监管能力。
(一)加强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控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严格建设用地出让、划拨等土地流转管理制度,配合全市定期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二)大力推进土壤治理修复
有序推进场地土壤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开展淞虹路建材市场等地块的场地修复或风险管控,做好修复地块后期的环境管理,实施治理修复场地的长效跟踪评估。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配合全市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实行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管理。开展工业企业、运输公司、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内部加油站排摸以及埋地油罐防渗改造。配合市局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地下水监测井、水文地质勘探井等排查登记。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推进垃圾分类提质增效,提升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置水平及资源化利用水平。
(一)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健全生活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保持居住区和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双达标。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程计量体系,全面覆盖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中转各环节,精细、精准、精致地推动全程分类系统各项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到2023年,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3%以上。
推进生活垃圾配套转运设施建设。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物流体系,推进配套转运设施建设,加强中转环节分类标识的规范性检查。推行菜场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
(二)强化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
推进建筑工地、拆房工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进建筑垃圾中转分拣场所建设,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使用比例。完善装修垃圾专营管理体系,优化装修垃圾管理平台功能,促进装修垃圾规范化管理。
(三)提高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以全市“两网融合”体系为依托,进一步拓展资源化回收利用网络,提升精细化分类水平。落实《长宁区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逐步实现可回收物统计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科学化。试点构建废旧纺织品及服装高效回收体系与三级循环利用架构。
(四)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
创新危险废物监管手段,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基础数据库,强化全过程规范化管控。加强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建设。引入第三方机构服务指导模式,对产废企业进行危废规范化指导。积极推进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收运,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
六、工业污染防治与绿色转型发展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领域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建立工业领域循环经济生态链,实现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推动特色产业能级提升,推动航空服务、智能互联网、时尚创意以及人工智能、金融服务、大健康等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做实能源、绿色建筑、绿色金融等领域环保产业。
(二)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改造
持续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改造,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加大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
七、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在建绿增绿的基础上,以“系统化、精细化、功能化”为指导,完善绿化体系建设,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升生态景观整体层次。
(一)推进公园绿地建设
贯彻“公园城市”理念,进一步优化拓展绿色空间,对标环城生态公园带建设规划,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公园绿地建设,提高全区绿化覆盖率;结合四化要求,提升都市游憩空间品质。重点推进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扫盲工作,注重布局均衡。在扩大绿化总量的过程中,更加强调生态功能、环境功能和景观功能。三年累计新增绿地面积3万平方米。
(二)拓展公共开放生态空间
打造滨河开放空间,优化滨河空间管控,适时开展生态护坡改造,开展苏州河景观改造。新泾港、周家浜等河流水系周边建设滨河连续绿道。推进单位绿化开放共享,构建街心花园布局,三年累计建设3座街心花园。开展屋顶绿化、檐口绿化、桥柱绿化、墙面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累计新增3万平方米立体绿化。强化实施骨干绿道网络和特色道路建设,三年累计建设3公里绿道。
(三)提高城市生物多样性
在城市更新中,结合滨河生态缓冲带、社区花园、公共绿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打造7个“近自然”生物多样性空间试点。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意识。
八、低碳城市建设
以能源、建筑、交通、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为重点,初步建成具有示范意义及带动作用的、运作模式创新的低碳发展实践区。
(一)优化区域能源利用
优化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督促未完成“双控”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整改。符合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100%纳入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结合城市更新,推进光伏项目试点示范。
(二)应对气候变化
建立区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制定区级碳达峰行动方案,探索开展碳中和示范项目。
(三)推进绿色节能建筑
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挥公共机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配合全市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全面推广绿色建筑,规模以上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其中虹桥商务区机场东片区绿色建筑三星级比例达到50%。制定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办法,实现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的全过程监管,逐步推行公共建筑设计用能限额制度。
(四)构建绿色交通系统
倡导低碳绿色出行,推广虹桥地区慢行交通示范经验,优化完善慢行交通网络,提高绿色出行比重,到2023年,全区绿色出行比例达到65%。配合全市加大新能源车推广力度,到2023年,公务用车、环卫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基本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完成10个充电桩示范小区。
(五)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持续深化和推进低碳示范区建设,结合旧城改造及城市微更新,综合运用立体绿化、雨水收集设施、充电桩建设、屋顶光伏、太阳能路灯等各种低碳技术,打造一批低碳社区。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等重点领域创建活动。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创建,推进机场东片区申报绿色生态城区试点项目。积极推广绿色产品消费,配合全市在餐饮、宾馆、酒店、邮政快递等重点领域禁止和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使用,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规范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加大净菜上市工作推进力度。
九、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及保障措施
持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区环境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
(一)深化落实生态环境领导责任
全面加强区委、区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依托长宁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工作的组织落实。优化目标考核评价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和督察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决策、统筹协同和系统推进,依托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和网格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和条块联动,探索建立街镇、产业园区“最小单元”环境治理的新模式新机制。
(二)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夯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推动排污单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加强排污许可证证后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完善长宁区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推行重点企业环境责任报告制度。
(三)持续健全全民参与行动体系
强化社会监督,通过新闻发布会、网上公告、媒体专栏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开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专业化能力和素养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素养。开展“六五”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广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提高公众生态环境工作参与度,同时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楼宇、进园区,积极组织各类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和科普活动。广泛宣传绿色生活理念,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四)健全生态环境智慧监管能力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区域内全要素、全领域的生态环境智慧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做好国控、市控监测站点建设的前期协调及建设运行保障。健全污染源监测体系,完善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为主线、政府监督监测为抓手、鼓励第三方参与的污染源监测模式。建设重点污染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实现污染源的全证据链闭环管理。
加强执法力度和协同联动。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探索固定源环境监管新模式。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建立城管执法、建设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提升区域综合执法能力。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全面实施风险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落实企业风险防控措施,提升企业生态环境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强化对110kV以下输变、配电设施和移动通讯基站等电磁辐射设施的监督检查,严格许可证管理,落实“辐射安全监管手册”精细化管理要求。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培训,夯实企业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探索引入辐射安全监管第三方服务机制。
加快建设智慧支撑系统。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一网统管”建设,深化生态环境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持续推进监测能力提升,加强环境数据分析应用。加密布设环境监测智能感知设备,进一步完善基于现场巡视、实验室监测、在线监测和遥感监测为一体的生态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利用环境大数据赋能,拓展街道生态环境“一网统管”各类场景应用试点。
(五)推动市场化环境治理水平
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园区、街镇及重点领域开展第三方服务试点。加强环境治理市场监管,构建环境治理第三方从业机构信息平台,严厉打击不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对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六)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外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围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加大投资保障力度。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污染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长宁区关于试点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8月24日)
长府办〔2021〕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长宁区关于试点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宁区关于试点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
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支持在线新经济平台发展、促进灵活就业,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结合市级试点工作的相关意见和长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开展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试点的指导意见》(沪市监注册〔2021〕375号)等,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在线新经济座谈会精神,将支持在线新经济发展、促进灵活就业作为落实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积极改革创新,探索政策服务供给,助力推进城区数字化转型。
二、工作目标
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创新准入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支持在线新经济平台和灵活就业行业健康合规发展,推动“数字长宁”在城市数字化转型中走在前列。
三、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托管,探索合作新模式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属地托管
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属地托管。“经营者住所属地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经长宁区政府认定的在线新经济平台企业将其住所托管为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沪经常居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并统一为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等服务方式。托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中标注“托管登记”字样,经营范围须符合所申报的网络交易平台业态,如申报名称,名称在自动匹配“上海市+试点区+平台”的行政区划后,须填报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办理住所托管的经营者,须和托管企业签订相关托管协议,由托管企业通过“一网通办”进行申报注册。
(二)托管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托管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是注册办公在长宁的在线新经济平台。企业申请托管资格,须经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科委、人社局、税务局、司法局、投促办等部门综合评估,综合评估通过后报长宁区政府同意。试点企业发生跨区迁移的,按照相关区的政策执行。
(三)签订托管协议
试点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以真实需求为前提与用户签订托管服务协议,相关协议应当保证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签署和下载。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控制
(一)实施联络员制度
试点企业需指定一名固定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主要负责托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汇总,督促年报的报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其他涉税信息,配合职能部门完成相关抽查工作。
(二)实行信息报送制度
试点企业应当履行信息报送和数据提供义务。畅通信息沟通交流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应部门要求,定期向区相关部门报送托管情况及平台内经营者用户信息、经营信息、涉税信息等有关信息。
(三)做好服务引导工作
试点企业应当落实平台责任。试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实报送涉税信息,足额缴纳税款,保存涉税文书。试点企业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代办基础涉税事项(个体户登记信息确认、代开发票申请、减免退税申请等)、代理纳税申报和签署并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提供日常办税事项税务咨询服务,协助税务机关推送,履行涉税文书送达。试点企业应当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机制,强化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做好托管登记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引导工作,创造条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等服务,充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试点企业应当协助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其提供便利服务,可以通过第三方商务服务公司协助办理登记注册、人社、税务等相关事项,但试点企业不得将相关责任转嫁第三方商务服务公司。
(四)强化数据安全
试点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收集企业用户信息及个人用户信息,不得超越具体业务必需的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试点企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企业用户及个人用户信息。
(五)加强风险管理
试点企业要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强化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审查、数据安全等事项。及时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经营情况风险监测,对用户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对存在重大风险和严重失信记录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不予签订托管协议。试点企业应当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对灵活就业人员涉嫌偷漏税款、虚开发票的经营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冻结账户等措施。试点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和评估,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试点企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经营者及其他平台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企业应当做好风险报告机制,相关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区内相关部门。试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保存相关记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和采取控制手段。
(六)实行清单动态管理
试点企业不按要求履行数据报送和提供服务义务的,经指导未整改的将取消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经指导未整改的将取消试点资格。试点企业的托管个体工商户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数量累计达到托管个体工商户总数10%的,经指导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暂停试点资质。试点企业未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代办基础涉税事项、代理纳税申报的,税务部门将取消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对托管个体户涉税涉票违法行为,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不协助税务机关对托管个体户开展风险核查、税务稽查,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采取控制手段的,税务部门将暂停试点资格。待履行相关义务后,经托管资格认定程序重新评估认定。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一)落实工作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落实试点工作,商务委、科委、人社局、税务局、司法局、投促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试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注册登记和后续市场监管落地工作,开展定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区商务委负责产业综合指导。区科委负责做好新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开展用工指导服务,依法维护相关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区税务局负责确保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税费服务、税务执法及税务监管各项工作。区司法局引导试点企业加强风险排查和评估,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区投促办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引进,落实扶持政策,建立政企沟通合作机制,推荐有意愿、有条件的在线新经济平台开展试点,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风险监测与评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按照各自职责,对试点相关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处理。
(二)加强指导服务
支持事前指导,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区有关部门强化合规指导工作,为试点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建立健全与服务平台、企业用户、行业组织的政企联动机制,结合行业特点和经营趋势提出指导建议,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
鼓励引导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规范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强化政策解读,动员在线新经济平台、管理企业、行业协会等多方共同推进,促进在线新经济产业发展。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长宁区虹桥智谷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领导小组的通知
(2021年8月30日)
长府办〔2021〕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经研究,区政府同意成立长宁区虹桥智谷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伟 区长
常务副组长:翁华建 副区长
副 组 长:杨元飞 区委常委、副区长
孟庆源 副区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 军 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炜 新泾镇镇长
叶鹏举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田 慧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委网信办主任、区新闻办主任
朱强华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汉江 区国资委主任
刘丽萍 北新泾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嘉峰 天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 胤 区临空办主任、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海峰 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宋妮妮 周家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源 区投促办主任
陈 颖 区税务局局长
陈 颖 区商务委主任
陈新华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金晓绮 区财政局局长
袁祥庆 区虹桥办主任
夏俊祺 仙霞新村街道办事处主任
顾耀军 区府办主任
倪 尧 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倪佳慧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 玲 江苏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 凯 虹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 海 区规划资源局局长
康文华 华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游 雁 程家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詹 镭 区科委主任
熊秋菊 区教育局局长
长宁区虹桥智谷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叶鹏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詹镭同志、陈新华同志、孙胤同志兼任。示范基地试行区块责任制,各区块分别由相关牵头部门、街镇及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日常落实。东部推进组由区科委、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街道负责;中部推进组由区投促办、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街道负责;西部推进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街镇负责。
今后,长宁区虹桥智谷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防办制订的《长宁区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
(2021年9月14日)
长府办〔2021〕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民防办制订的《长宁区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宁区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上海市2021年防空警报试鸣方案》,2021年全民国防教育日(9月18日)在全市范围内(除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外)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结合警报试鸣组织防空演练。现根据长宁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防空警报试鸣的时间
防空警报试鸣时间安排在9月18日(星期六)上午11时35分至11时58分进行。其中,11时35分至38分,试鸣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11时45分至48分,试鸣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11时55分至58分,试鸣解除警报(长鸣3分钟)。
二、防空警报试鸣的方式
组织本区固定防空警报器56台和机动防空警报器1台参加试鸣。届时,上海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将同步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和防空演练电视直播。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将发布防空警报试鸣信息以及宣传语。
三、防空演练内容及参演对象
根据全市防空警报试鸣和防空演练总体安排,本区将以人民防空袭行动方案为基准,对照年度训练演练计划,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组织各街镇、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园区)等开展实施防空演练。
(一)人口疏散掩蔽演练
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组织街镇进行战时人员防空掩蔽演练,参加防空演练的对象为城镇居民,以居民区为重点组织演练。开展高层楼宇、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人员疏散演练。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人员掩蔽演练。由区民防办负责抓好人口疏散、掩蔽场所(民防工程)等各项准备工作。政府各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切实提升防空演练覆盖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演练活动。
(二)学校师生疏散演练
本区各类学校结合防空警报试鸣,组织学校师生进行疏散演练。考虑到今年9月18日(全民国防教育日)为工作日(因中秋节假日调整工作日),学校师生疏散演练应与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演练同步进行。
有特殊情况的,学校可提前组织疏散演练,采用学校广播系统播放,发放防空警报音响,预先组织学生开展听辨“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信号活动,不得鸣放室外固定防空警报器。
(三)临空园区疏散演练
根据本年度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演练活动“进企业(园区)”总体安排,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由区民防办会同区临空办,在临空园区内集中开展1场主场演练活动,遴选若干家园区企业共同组织,重点演练防空袭疏散、掩蔽的组织指挥和行动程序,并同步开展设点宣传和体验活动,切实提升企业员工的感受度、体验感、收获感。
四、防空警报试鸣、防空演练的组织实施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成立市、区两级防空警报试鸣指挥部,负责防空警报试鸣及各项准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防空警报试鸣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上海警备区分管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防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长宁区防空警报试鸣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人武部、民防办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指挥场所设在区人防指挥所,指挥部成员于9月18日10时前进场就位。
本区防空演练由各街镇、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园区)组织实施,区民防办予以指导。
五、防空警报试鸣、防空演练的准备
(一)防空警报设备的维护保养
采取市民防办统一部署、区组织实施、警报管理单位具体落实的办法,在防空警报试鸣半个月前,完成防空警报系统检测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防空警报闻令而响。
(二)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上海电信公司落实防空警报试鸣时指挥用的800兆数字集群政务网人防指挥网的畅通和防空警报有线控制发放系统的通信线路维护工作,确保人防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顺畅。本区相关人防通信保障工作由区民防办落实。
(三)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告知
市民防办会同市气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做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新媒体、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发放防空警报试鸣信息工作。同时,针对部分新媒体用户量大、新引力强的特点,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在相关新媒体平台上进行防空警报信息、信号的宣传和发布,扩大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面。本区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和保障。
(四)做好防空演练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街镇、学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园区)等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演练内容和参演对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本单位演练计划,明确组织实施方法,落实参演单位和人员,准备演练民防工程开设,并依据演练预案,做好人口疏散演练对接,有针对性地落实参演人员培训,组织好预演工作。
(五)防空警报试鸣的新闻发布
由市委宣传部协调市政府新闻办做好防空警报试鸣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本市新闻媒体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报道工作,协调上海广播电视台做好警报试鸣期间的电视直播工作。
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区融媒体中心和相关新闻单位、新媒体平台等,按照本市总体部署,对接市委宣传部相关要求,落实本区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六)防空警报试鸣的安全工作
9月7日,市政府就本市防空警报试鸣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和注意事项发布通告。市政府通告发布后,本区将通过有线电视台,播发本市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的消息,将防空警报试鸣有关信息、本区相关安排,提前告知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人员,特别是孤老病残并特殊人群。各街镇、学校、医院等要及时落实市政府通告、宣传海报、多媒体资料等的发放、张贴、播放工作,确保辖区内居民区、学校、医院做到全覆盖。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车站、地铁站、宾馆、商场、广场、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过往人员集中的场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反复播放告知防空警报试鸣信息。通过广泛宣传告知,使广大市民和过往人员在防空警报试鸣时,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防止发生意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或管理、联系的单位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告知和安全防范工作。要切实把安全放在首位,突出抓好警报试鸣和演练活动中的安全预防和疫情防控,按照《长宁区集体类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
【人事任免】
二○二一年七月~九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 姓 名 |
任 命 职 务 |
| 林 静 |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满) |
| 李 虹 |
长宁区人民政府周家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满) |
| 范层峰 |
长宁区人民政府北新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满) |
| 陈 洁 |
长宁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
| 李 震 |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更名的机构,人员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另行免职) |
| 张亦易 |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满) |
| 黄志远 |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满) |
| 陈 勇 |
上海市西郊学校校长(管理岗位六级职员,相当副处级)(试用期一年) |
| 叶笑樱 |
长宁区文化和旅游管理事务中心(区文物管理事务中心)主任(管理岗位六级职员,相当副处级)(试用期一年) |
| 陈 军 |
长宁区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校长(管理岗位六级职员,相当副处级)(试用期一年) |
| 皇甫冉 |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
| 杨乐瑾 |
长宁区人民政府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
| 杨 俊 |
长宁区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上海国际体操中心)主任(管理岗位六级职员,相当副处级)(试用期一年) |
| 杨建安 |
长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
| 赵冬兵 |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 |
| 徐 俊 |
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
| 游 雁 |
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
| 沈群慧 |
长宁区虹桥、中山公园地区功能拓展办公室主任 |
| 毛 欣 |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
| 盛慧明 |
上海市同仁医院副院长(管理岗位六级职员,相当副处级)(试用期满) |
| 何东仪 |
上海市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副院长(管理岗位六级职员,相当副处级)(试用期满) |
| 冯 辉 |
上海市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副院长(管理岗位六级职员,相当副处级)(试用期满) |
| 章劲夫 |
上海市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副院长(管理岗位六级职员,相当副处级)(试用期满) |
| 姓 名 |
免 去 职 务 |
| 祖 谷 |
长宁区人民政府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
| 葛 敏 |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
| 刘加华 |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长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
| 庄自胜 |
长宁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
| 马盛林 |
长宁区统计局局长职务 |
| 王 平 |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
| 唐 涛 |
长宁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职务 |
| 宋从均 |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
| 吴道群 |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长宁区交通委员会主任职务 |
| 万金标 |
长宁区虹桥、中山公园地区功能拓展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
| 游 雁 |
长宁区人民政府程家桥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
| 沈群慧 |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职务 |
| 魏 震 |
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
| 张 源 |
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
| 袁祥庆 |
长宁区虹桥、中山公园地区功能拓展办公室主任职务 |
| 张 伟 |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
| 王海英 |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
| 刘国华 |
长宁区人民政府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
| 孙家宏 |
长宁区人民政府周家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
| 刘 薇 |
长宁区人民政府天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9月29日)
长房管规〔2021〕1号
《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房管局第32次党组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区由市、区财政与企业共同建设筹措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与审核、轮候租赁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分工)
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长宁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对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审核、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委托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宁公租房公司”)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的具体工作。长宁公租房公司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供应对象)
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区机关企事业、社会组织的单位职工、引进人才及本区常住户口的人员。
为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作出特殊贡献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职工可优先供应。
第五条(申请主体)
申请分为单位集中申请和职工(职工家庭)申请二种方式:
(一)单位集中申请的,由单位统一办理申报等事项,并承担相应义务。拟安排入住的本单位职工(职工家庭)应作为单身申请人或家庭提出申请。
(二)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不含本市公共户口),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本市公共户口),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视各项目实际情况,申请条件在项目供应方案中明确。
第七条(供应标准)
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以下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
(二)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三)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可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以上(含二居室),可安排一个家庭入住或拆套安排入住;
(四)为支持本区公共服务,解决一线职工阶段性住房困难。相关供应房源相对集中布局,通过成套住房拆套使用、非居住房屋改建宿舍等方式,进行简易装修,并由单位整体租赁。人均使用面积和居住人数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按宿舍标准新建、改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成套住房拆套使用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拆套安排入住的,须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视各项目实际情况,供应标准在项目供应方案中明确。
第八条(项目供应方案)
长宁公租房公司应按本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项目情况,提出具体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方案,报区房管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项目供应方案制定申请审核、选房签约、入住规则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填写准入资格申请表,并向长宁公租房公司受理窗口提交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单位集中申请时,应提交单位申请材料和本单位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第十条(受理审核)
长宁公租房公司正式受理后,根据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区住房保障中心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选房和轮候
第十一条(房源信息发布)
长宁公租房公司根据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布当前可租的房源室号、户型、面积、租金价格等信息,并根据配租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第十二条(选房)
取得准入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由长宁公租房公司组织安排选房工作。
第十三条(轮候)
选房未成功的申请人,在准入资格确认书有效期内可参加新一轮的选房。
第十四条(建立租赁关系)
申请人在选定房源后的规定时间内至长宁公租房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签约与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作自动放弃,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管理)
承租人与长宁公租房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备案。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总年限累计不超过六年。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并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
第十六条(租金和其他费用)
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标准执行,定期调整,租金价格报区房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签订租赁合同的租金按当年向社会公布的租金价格执行,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向长宁公租房公司缴纳租金,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七条(续租)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长宁公租房公司提出书面续租申请。长宁公租房公司根据其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缴纳情况出具审核意见表,由承租人按照所申请项目审核的相关规定向长宁公租房公司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长宁公租房公司凭新出具的准入资格确认书与原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则视为承租人放弃续租,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过渡期申请)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有租赁过渡期的,过渡期申请条件及期限在项目供应方案中明确。
第十九条(退出管理)
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向长宁公租房公司提交书面退租申请: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获得其他住房或保障性住房,且超过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三)申请家庭因婚姻状况或主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宁公租房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限期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主动办理退出手续的;
(二)承租人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转借、转租、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五)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装饰装修现状;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资格,但拒不腾退住房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腾退和违约责任)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腾退房屋。未按期腾退房屋的,长宁公租房公司按合同约定清退,并依法予以追究违约责任。相关信息按市、区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虚假申报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如实申报的义务)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虚假申报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可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市、区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范围)
长宁公租房公司或其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负责日常管理、秩序维护、保洁、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为止。
【政策解读】
《长宁区关于试点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支持在线新经济平台发展、促进灵活就业,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结合市级试点工作的相关意见和长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开展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试点的指导意见》(沪市监注册【2021】375号)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创新亮点
引入“托管”概念,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属地托管。在线新经济平台企业将其住所托管为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沪经常居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并统一为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等服务方式。
普通模式:平台上的经营者至居所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托管登记模式:平台根据经营者需求为其统一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二、试点对象
注册办公在长宁的在线新经济平台以及与企业签订相关托管协议的经营者。
三、试点资格认定
经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科委、人社局、税务局、司法局、投促办等部门综合评估,综合评估通过后报长宁区政府同意。试点企业发生跨区迁移的,按照相关区的政策执行。
四、试点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实施联络员制度。试点企业需指定一名固定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联络等工作。
实行信息报送制度。试点企业应当履行信息报送和数据提供义务。
做好服务引导工作。试点企业应当落实平台责任,履行纳税义务,保护劳动权益、强化人员管理。
强化数据安全。试点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
加强风险管理。试点企业要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强化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审查、数据安全等事项。
实行清单动态管理。试点企业不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做好个体工商户管理等的,经指导未整改的将取消试点资格。待履行相关义务后,经托管资格认定程序重新评估认定。
五、有效期限
试点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有效期两年,自2021年8月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3日为止。
《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申请条件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不含本市公共户口),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本市公共户口),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市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二、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
(二)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三)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可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以上(含二居室),可安排一个家庭入住或拆套安排入住。
(四)成套住房拆套使用、非居住房屋改建宿舍等方式的(由单位整体租赁),人均使用面积和居住人数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按宿舍标准新建、改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成套住房拆套使用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三、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与长宁公租房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备案。
(二)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总年限累计不超过六年。
(三)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和费用
(一)租金按略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标准执行,定期调整,租金价格报区房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签订租赁合同的租金按当年向社会公布的租金价格执行,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二)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向长宁公租房公司缴纳租金,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续租
(一)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长宁公租房公司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二)长宁公租房公司根据其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缴纳情况出具审核意见表,经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
(三)凭新出具的准入资格确认书与原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
六、退租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获得其他住房或保障性住房,且超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的。
(三)申请家庭因婚姻状况或主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退回
(一)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主动办理退出手续的。
(二)承租人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转借、转租、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五)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装饰装修现状。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文件有效期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0月31日为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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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址: www.shcn.gov.cn |
| 2021年第3期(总第6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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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1日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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