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2026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6-05-22      发布日期:2026-06-11      沪疾控局监督〔2026〕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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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26年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675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开展随机抽检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抽取

(一)机构、幼儿园采光照明随机抽检 

市疾控局以区为单位,按照辖区内托育机构、幼儿园总数的5%进行抽检,且最低数量分别不少于3所,不足3所的全部抽检。托育机构采光照明抽检名单需包含国家疾控局综合司等单位《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663号)抽取的托育机构。

(二)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随机抽检

市疾控局以区为单位,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持有办学许可证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培训点计)名单进行随机抽取,数量不少于各区持有办学许可证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培训点计)总数的5%,且最低数量不少于3所,不足3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采光照明随机抽检

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国家疾控局综合司等单位《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663号)有关要求执行。

(四)抽检任务清单

疾控局完成抽检任务随机抽取后,形成任务清单下发至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同时抄送市教委。任务下发后,各区不得调整任务清单,如在现场抽检时发现被抽检对象已经歇业、注销等无法完成检测任务的,要立即告知市疾控局,由市疾控局对该区抽检任务进行调整

、抽检内容及技术标准(规范)

(一)托机构、幼儿园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5.1.16.3.4条规定,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见附件1

(二)校外培训机构

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课桌面照度均匀度等情况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见附件2)。

(三)学校

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进行抽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任务完成

开展对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教室、学校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近视问题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区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的整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疾控局责制定市抽检实施方案,以双随机方式组织抽取检查对象,向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下达抽检任务清单,并负责市托育机构、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抽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责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监督所)实施具体抽检工作,将抽检结果告知被抽检单位;按要求向市疾控局报告抽检工作情况,及时向区教育局通报抽检结果,会同区教育局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市教委负责提供区持有办学许可证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底数(按培训点计),指导各区教育局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并按职责督促辖区学校落实整改。

(三)周密实施提高抽检质量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制定本区的抽检工作计划,做好与区教育局的沟通协调,统筹安排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监督所)落实抽检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抽检工作质量控制,突出工作特色与亮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抽检任务。

(四)认真总结,做好信息公开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认真总结和审核抽检结果,在与区教育局会商研判的基础上,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2026930日前,将本区抽检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5)及工作总结(可附带相关工作亮点材料)报送电子版至邮箱gongweijianduchu@wsjkw.sh.gov.cn

 

附件1.托育机构、幼儿园采光和照明现场抽检记录表

2.外培训机构采光和照明现场抽检记录表

3.托育机构、幼儿园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一览表

4.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一览表

5.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522

 

 

 

(联系人:市疾控局李老师,联系电话:33976149市教委徐老师,联系电话:23116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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