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松江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2023版)》的通知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松江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9日
松江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3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城市安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7)《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
(8)《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
(9)《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管辖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放射源及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污染事故;
(4)航天器在我区辖区内坠落造成辐射污染的事故;
(5)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辖区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处置。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对凡是能预见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区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的防范与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妥善做好应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强调各街镇(经开区)、企事业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区辐射信息报告体系,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建立污染预警和响应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迅速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协同应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迅速控制事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对区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环节,强调规范化管理,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1.5 事故分级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表1.5-1事故分级
事故 等级 |
事故等级划分 |
Ⅰ级 (特大) |
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急性死亡;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航天器坠落导致了放射性污染。 |
Ⅱ级 (重大) |
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本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
Ⅲ级 (较大) |
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
Ⅳ级 (一般) |
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辖区外核事故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
表1.5-2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或沉积活度≥100Bq/cm2 |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特别 重大 |
≥5.0E+15Bq |
≥3km2 |
≥1.0E+13Bq |
≥1.0E+14Bq |
≥25000D2 |
重大 |
≥5.0E+14Bq ﹤5.0E+15Bq |
≥0.5km2 ﹤3km2 |
≥1.0E+12Bq ﹤1.0E+13Bq |
≥1.0E+13Bq ﹤1.0E+14Bq |
≥2500D2 ﹤25000D2 |
较大 |
≥5.0E+11Bq ﹤5.0E+14Bq |
≥500m2 ﹤0.5km2 |
≥1.0E+11Bq ﹤1.0E+12Bq |
≥1.0E+12Bq ﹤1.0E+13Bq |
≥2.5D2 ﹤2500D2 |
一般 |
﹤5.0E+11Bq |
﹤500m2 |
﹤1.0E+11Bq |
﹤1.0E+12Bq |
﹤2.5D2 |
二、本区现状分析
2.1 辖区概况
本区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多,尤其是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目前纳入本区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有242家,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医疗机构等。其中涉及甲级非密封放射性场所单位有1家;涉及射线装置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单位有231家,主要为为Ⅱ、Ⅲ类射线装置;涉及放射源使用或销售的单位有10家,主要为Ⅳ、Ⅴ类放射源。
2.2 风险分析与管理
松江区对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企业风险源和周边情况分重点和一般两类级别管理。分类原则如下:
重点管理:针对非密封放射性场所、生产、使用、销售Ⅱ类射线装置及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单位,需按照重点风险单位进行管理,加强对企业台账记录、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指导其制定相应的辐射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一般管理:针对生产、使用、销售Ⅲ类射线装置单位,采取一般管理,做好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
松江区区域内实施重点管理单位38家、一般管理单位204家。
这些射线装置、放射源的存在,构成松江区的辐射安全风险,建议各辐射工作单位做好台账、个人计量记录及年度评估报告等,配备辐射相关应急物资。
此外,松江区面临的辐射风险还包括:放射源在运输过境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放射源失控,引起次生性辐射事故;进口货物可能含有放射性物料,这是输入性安全风险。
附:松江区内涉及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类别
(1)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而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如果丢失、被盗或失控,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2)Ⅱ类射线装置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
(3)Ⅲ类射线装置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一般不会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放射损伤;
(4)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性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5)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体造成永久性损伤。
三、组织体系
区政府设立区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是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核与辐射应急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区领导小组视情成立现场指挥组、现场处置组、辐射监测组、医疗救护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
图3-1松江区核与辐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1.1 人员组成
组长: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经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委、区政府新闻办、区国动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或单位分管负责人。
3.1.2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要求;
(2)制定和完善区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
(4)落实或传达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5)领导、指挥和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6)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7)决定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8)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统一做好信息发布。
(9)完成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协助组织实施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提出总体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编制辐射项目规划,开展能力建设,落实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机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区应急局:开展网格巡查,及时将获悉的核与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区核辐射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与清理;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畅;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
区经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防护服以及生活必需品物资的供应和储备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健康评估;向受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和医疗咨询服务。
区交通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相关新闻及公众信息发布,牵头负责舆情管理。
区国动办:负责组织本区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群众防空组织和人防专业队伍,指导落实有关装备和训练工作。牵头民防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参与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核化恐怖袭击事件)现场进行的化学侦检、评估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等。负责本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和被盗Ⅳ类、Ⅴ类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疏导人员,设置警戒线,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对涉及放射性药品的辐射事故进行处置。
区消防救援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与清理。
各成员单位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平时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3.2 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核与辐射应急办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令,发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并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工作;
(2)负责与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3)建立和完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核与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4)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起草核与辐射事故新闻通稿;
(5)建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3.3 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从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视情抽调动。负责在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调查事故原因。
现场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交通委、区国动办、区市场监管局和专家等参加。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开展初步现场调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提请市辐射管理部门收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辐射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承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负责核与辐射事故预测,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生态环境局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根据辐射物质的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人防护,发放所需的药品;根据监测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对受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人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和指令,协调、调动全区相关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舆情信息组: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和管理工作以及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管控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工作。如遇Ⅳ、Ⅴ类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应第一时间开展案件侦破及赃物追缴工作;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支援力量。
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应急人员临时食宿及应急物资的紧急供应,负责事故信息材料印发和交流。
3.4 专家咨询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辐射防护、放射医学、环境保护、公众宣传等方面的专家组建成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专家咨询组,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舆情应对;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1)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委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与射线装置在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发生。
(2)区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区辐射材料、装置应用单位的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底数,及时更新辐射源数据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抄送公安、卫生等部门。
(3)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核与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对企业台账记录、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指导其制定相应的辐射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并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相关管理信息每月上报一次,从而掌握、分析、判断泄漏、遗失、故障等异常情况,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的预测能力,预防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4)区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并完善与毗邻区县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5)本区已建成1个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站点(位于中辰路388号监测大楼楼顶),有效掌握部分区域内的辐射状况。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一般预警(Ⅳ级、蓝色):存在辐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引发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放射性污染的。
较大预警(Ⅲ级、黄色):情况比较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较多人员损伤的。
重大预警(Ⅱ级、橙色):情况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更多人员损伤的。
特别重大预警(Ⅰ级、红色):情况危急,可能造成或引发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更多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2 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和Ⅲ级预警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发布,Ⅳ级由区政府决定发布。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区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实际情况及市生态环境局情况通报、预报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分析,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预判。在一定范围内,适时提供发布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口径。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预警信息发布同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
预警级别可视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作出调整。
4.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2)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如有必要,向市生态环境局请求应急监测支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调查、筹措应对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4)针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必要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预警或劝告,宣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
(6)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4.4 预警终止
决定、发布预警的政府部门应密切关注、研判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当事故危险解除时,应及时决定并发布终止预警;当事故危险将转为实际影响时,应及时决定并发布终止预警、转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五、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涉事单位要及时通过“110”、“12345”、“57728179”电话向事发地街镇(经开区)、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区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5.1.2 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事发地街镇(经开区)、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报警后,经初步研判或确认是核与辐射事故时,及时预判应急响应等级和事故预警级别,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工作,并在1小时内口头、2小时内书面(包括现场图片等)将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特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总值班室。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信息报告格式见附件6。
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区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向周边区生态环境局通报。区生态环境局得到本区行政区域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通报后,要立即通报区领导小组和相关单位,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5.2 响应等级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5.2.1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5.2.2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时,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区相关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由区领导小组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事发地街镇(经开区)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1)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援的配合工作,封锁受污染区域。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
(2)区生态环境局,及时派出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到现场,根据专家的建议开展污染监测与分析、污染调查与控制等工作,组织落实环境污染紧急防控措施。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
(3)事发地及邻近地区街镇(经开区)视情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
必要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支援。
5.2.4 响应等级调整
核与辐射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区生态环境局报请区政府提高相应级别。
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5.3 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维护现场秩序;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事发地街镇(经开区)、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
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工作;区生态环境局会同事发地街镇(经开区)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现场救援工作,实施先期处置;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周边群众及设立警戒区域,并立即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同时开启救援道路红绿灯绿波),引导救援车辆迅速赶赴中心现场。
5.3.2 应急处置
5.3.2.1 处置程序
区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调集各应急工作组出警,并做好安全防护、出入通道控制、应急监测、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等工作。
5.3.2.2 安全防护
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在指定区域进行监测和去污。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根据不同类型核与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采取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和时间限制等手段,确保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的辐射安全,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个人剂量监测。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经开区)按各自职责,组织公众做好安全防护,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降到最低。
根据公众可能接受的辐射剂量和保护公众的需要,组织放射性烟羽区有关人员隐蔽;组织受影响地区居民向安全地区撤离。根据受污染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居民从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或永久迁出,异地安置,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的长期照射。
5.3.2.3 出入通道控制
安全保卫组根据受事故影响区域具体情况,划定警戒区,设定出入通道,严格控制各类人员、车辆、设备和物资出入。
5.3.2.4 应急监测
辐射监测组负责现场污染源及个人计量等监测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负责开展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包括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水等)放射性监测,并对污染区域进行标志,确定事故性质,污染程度、范围,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并作好记录;
(2)对有可能遭受放射性沾染人员的衣物等所属物品进行表面污染测量,并对被污染的物品进行标识,对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人员通知卫生部门采取救治措施等;
(3)实时开展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观(监)测预报,提供实时监测数据;
(4)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和释放源项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评价辐射后果,判定受影响区域范围,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必要时请求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5.3.2.5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封闭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的环节,控制事故的蔓延,严防对食物、水源造成污染。
(2)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提请市辐射管理部门收贮。
(3)当现场处置组尚不具备处置能力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技术支援力量协助处置。
5.3.2.6 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组根据需要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组织对现场辐射损伤人员和非辐射损伤人员实施医学诊断、救治和卫生学处理,必要时转移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协助区生态环境局进行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请上级卫生机构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
5.3.3 周边区(市)发生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由区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重点是大气放射性、水体放射性、食物放射性、环境辐射水平和来自事故发生地交通工具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密切监控本区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区政府。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5.3.4 信息发布
本预案只针对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
本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5.3.5 维护社会治安
安全保卫组负责追踪、查找放射源;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群众安置点、抢险救援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强化核事故现场等重要场所警戒保卫,根据需要做好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等工作。
5.4 应急终止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确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间,提出应急处置终止的建议,报请区政府宣布应急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生态环境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六、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相关部门、各级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领导小组协助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对造成放射性损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根据工作需要,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6.2 社会救助
建立核与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3 保险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6.4 调查与评估
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1)通过市民服务热线12345、公安110、消防119及生态环境信访值班电话57728179,24小时受理信息,确保核与辐射事故信息的畅通和传递。
(2)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3)各联动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7.2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需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应急监测器材、装备的保养工作,确保器材、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必要时通过区政府总值班室协调区经委、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
企业内部相关应急资源,在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时,也可作为松江区可调用的物资,由政府部门统一调配。
7.3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以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医疗、国动等专业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核与辐射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7.4 交通运输保障
(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配备识别标志,应急出动时交通管理部门予以优先保障;如有道路设施受损,市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2)区交通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区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有关运输单位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的保障,配合区公安分局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的伤员运送和人员疏散,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调度和危险物品的转送,确保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的物资保障。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实施伤员救护工作,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卫生防疫人员承担卫生防护指导及卫生防疫的实施。
7.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根据生态环境局监测、调查情况,划定警戒范围,设置警戒线,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事发地街镇(经开区)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7.7 经费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通过各责任单位的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落实。
7.8 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
各应急联动单位必须按照本预案赋予的应急职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及演练;
(3)组织开展与事故应急相关的能力建设,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落实应急值班制度;
(5)组织开展公众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的准备;
(6)建立并保持与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联络渠道。
应急联动单位须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相关器材和救援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八、监督管理
8.1 公众宣传教育
区生态环境局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面向内部、面向社会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海报、互联网以及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技术安全利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8.2 培训
区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适时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各辐射工作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讲座。
表8.2-1培训计划
对象 |
培训内容 |
培训 方式 |
培训 频次 |
目标 |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① 国家、市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的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 ②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辐射监测、辐射防护以及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
专家讲座等 |
适时 |
使应急人员熟悉掌握应急处置、救援等措施,具有能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 |
辐射工作单位 |
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 |
专家讲座等 |
不少于1次/年 |
让各单位掌握应对突发核与辐射事故的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
8.3 演练
应急演练旨在检验本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同时为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实践依据。需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提升应急协调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改进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一步完善本应急预案。
8.4 应急值守
严格落实环境应急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加强春节、国庆等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做好应急准备,快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九、预案管理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9.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评估修订。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松江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8版)》废止。
附件:1.应急部门通讯方式
2.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3.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报告表
4.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应急部门通讯方式
序号 |
部门 |
联系方式 |
1 |
市民服务热线 |
12345 |
2 |
区生态环境局 |
57728179 |
3 |
区应急局 |
37736903 |
4 |
区公安分局 |
57820228 |
5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119 |
6 |
区卫生健康委 |
120 |
7 |
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 |
56086216 |
8 |
上海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
56085106 |
附件2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3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报告表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初报表
事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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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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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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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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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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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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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及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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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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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泄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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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完整性受损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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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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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断的应急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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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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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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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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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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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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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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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续报表
事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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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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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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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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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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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发出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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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应急状态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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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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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的和需要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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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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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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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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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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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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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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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
事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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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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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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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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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终止应急 状态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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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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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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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和过程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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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过程中放射性物质释放形式、释放的主要 核素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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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所采取的 应急对策和防护措施 及其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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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果及影响评价 (包括环境、社会、 人员、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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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措施和计划 及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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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和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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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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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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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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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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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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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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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递交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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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名词术语解释
(1)核设施: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核事故:指民用核设施因设备或系统故障失效、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事故。
(3)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4)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性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失。
(5)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发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6)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Ⅰ类射线装置:事故时短时间照射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高;
Ⅱ类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较高;
Ⅲ类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使受到照射的人员产生放射损伤,其安全与防护要求相对简单。
(7)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8)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造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9)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要迅速采取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10)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11)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12)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要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场外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13)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γ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
(14)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联合演练。
(15)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的单位总称。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群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