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12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印发日期:2022-07-15      发布日期:2022-07-15      沪科建复〔2022〕1 号

字号:

  沪科建复〔2022〕1号

  

姚海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打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是推动科技创新不断发展、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基础和保障,而“宽容失败”的环境氛围则是创新生态的重要内容之一。代表建议针对科技创新宽容失败提出的“建立自证、他证、获得宽容权、建立安全员制度、对非共识创新项目建立积极谨慎的支持制度”的建议,对于激励科研人员大胆创新、进一步优化本市科技创新政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全社会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既要重视成功,更要宽容失败”。按照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在“宽容失败”的制度设计方面,国家和本市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国家层面上,202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本市层面上,2017年制定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并明确了“勤勉尽责”的具体标准。2019年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即“科改25条”)提出,要“建立勤勉尽责制度,宽容失败”。2020年制定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也对科技创新宽容失败从制度上予以明确。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当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诚如代表建议中所说的,还需要通过“细化的、可操作的制度”建设,不断推动宽容失败制度的贯彻落实,以期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宽容失败制度的激励保障作用。为此,结合相关建议,接下来我委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推动完善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一、结合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专项工作,研究优化宽容失败的相关政策措施

  

  目前,按照市领导的相关指示精神,我委正在开展以“增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强化科技体制改革攻坚”为主线的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相关研究工作,以期进一步为科研人员松绑解绑。我们将结合代表建议中关于完善“宽容失败”制度保障的相关内容,从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角度,研究完善宽容失败制度的细化落实,推动以更加有效的政策供给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二、结合《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修订工作,研究完善宽容失败的制度保障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1996年,并分别于2000年和2010年作了修改,是本市科技创新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其对宽容失败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修改情况,并结合本市实际工作需要,目前,我委已启动了修订《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我们将结合《条例》修订工作,统筹考虑“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相关制度设计,从明晰权利义务的角度,争取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优化宽容失败的相关内容,推动其落实落地,为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们将与人大代表建立更加紧密的沟通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调研、研讨、论证等活动,更好地倾听和吸收对上海科技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宝贵建议。

  

  感谢您对上海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2月17日


分享: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