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货运站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货运站(场)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货运站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应当防止超载车辆出站。货运站经营者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不得在货运站内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在货运站内违规堆存危险化学品集装箱,或为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进行装箱或拆箱作业。
二、强化相关道路运输企业管理
进驻货运站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进驻货运站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承运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进入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货运站装卸危险化学品。
三、加强执法监督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货运站和进驻货运站的道路货运企业监督检查。发现货运站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发现货运站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在货运站内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堆存危险化学品集装箱,或为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进行装箱或拆箱作业的,要及时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发现道路货运企业无证经营或不落实安全查验制度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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