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路命名等事项下放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2-03-15      发布日期:2022-03-15      沪道运设养〔2022〕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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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建交委、嘉定区交通委、青浦区交通委、松江区交通委、奉贤区交通委: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2]1号),“公路命名”事项中“县道命名”、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废弃”事项中“城市道路、公路(省道除外)废弃”下放至浦东新区、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和奉贤新城。为规范事权下放后的管理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路命名及城市道路、公路废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公路命名还应当符合《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本市公路规划和公路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体要求

(一)公路命名

1.需要命名的道路应已纳入各区最新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命名工作应当在新建公路通车的三个月前完成批复;

3.公路命名方案除了符合公路命名原则和区域发展需求,还应事先征询属地地名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意见,避免同名同音、门牌号编排冲突等问题;

4.审批单位应严格审查命名公路的规划、建设、命名方案、意见征询单以及相关图纸等支撑材料,确保命名材料真实有效、命名过程合法合规、命名方案规范合理。

(二)城市道路、公路废弃

1.已建成的道路不得擅自废弃。各区道路管理部门应会同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废弃。

2.各区道路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公路(省道除外)按规划确需废弃的,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征询道路管线单位、周边交通出行涉及单位等意见,做好道路设施量补偿。原则上废弃道路沿线及周边应无相关居民住宅或企事业单位,并已搬迁拆平完毕。

3.审批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关于道路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则),审核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规划、建设文件,分析道路及周边交通流量及服务水平、交通组织,保障车辆、行人及公共交通出行。

4.各区道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废弃道路后,应当书面批复道路废弃,待现状地下管线搬迁全部完成后,办理废弃该段道路的相关手续,不再作为道路设施进行管理,及时调整道路设施量、办理路名注销,并在过程中督促做好现场交通引导、安全防范、信访维稳等善后事宜。

5.审批单位应严格审查规划、建设、交通影响分析、意见征询单等支撑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过程合法合规、方案规范合理,并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各区在具体事项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同时将相关事项办理结果抄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市道运中心。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在加强过程指导的同时,将公路命名和城市道路、公路废弃的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行业考评。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国英 23196038(公路命名)

郭  瑞 23196036(城市道路、公路废弃)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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