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调整后天然气销售企业结算价相应调整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6-03-17      发布日期:2026-04-07      沪建综计〔2026〕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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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综计〔2026〕98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调整后天然气销售企业结算价相应调整的通知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天然气销售企业: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6〕8号),2026年3月1日起,本市一般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下调0.1元/立方米。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与各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结算价格,调整后结算公式如下:

  2.45+0.5*(1-8%)*居民用户用气比例+0.314*(1-8%)*一般非居民年用气量120万立方米以下用户用气比例+0.544*(1-8%)*一般非居民年用气量120万立方米及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用户用气比例+0.594*(1-8%)*一般非居民年用气量500万立方米及以上用户用气比例

  上述结算公式执行对应的结算时间自2026年3月1日起。望认真做好调价后的结算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全市燃气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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