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长租公寓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长租公寓管理的建议,对本市加快完善住房租赁政策体系、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本市将继续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住房服务管理体系。
一、加快建立行业监管长效机制
2021年2月,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文件要求,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司法局、市网信办、市城管执法局、上海银保监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18号),从加强主体管理、规范房源发布、优化网签备案、强化租金押金监管、加快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加大监督执法等方面出台政策举措,推动建立行业监管长效机制。2021年2月、4月和12月,先后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主体管理的通知》(沪房市场〔2021〕38号)、《上海市租赁住房房源核验业务规则》(沪房市场〔2021〕63号)和《上海市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沪房市场〔2021〕201号),推进住房租赁全流程管理。
2018年9月,针对“租金贷”问题,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金融办、央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代理经租企业及个人“租金贷”相关业务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18〕582号),规范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业务,切实防范个人“租金贷”及相关业务风险。
二、联合开展住房租赁市场整治工作
近年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市场整治工作,严厉查处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联合约谈本市部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求企业履约守约,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此外,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严格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加大对相关企业广告、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等,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三、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明确,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27个行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四、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决策部署,2021年1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在此基础上,市住建委、市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制订印发《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2号)和《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建房管联〔2022〕45号)等文件,初步形成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同时,着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规模,努力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对美好居住生活的向往,从供给端发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十四五”期间新增建设筹措47万套(间),到“十四五”期末累计建设筹措60万套(间)的目标,尽量把工作往前做,把进度往前赶,确保2021、2022两年完成“十四五”50%的新增建设筹措指标任务。
衷心感谢你们对本市住房租赁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