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第10号),对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备案要求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备案对象
拟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的道路运输企业或社会化监控平台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商”)。
二、备案条件
(一)服务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承诺自有的监控平台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管理要求,同意提交的监控平台相关主要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服务商为本市道路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等装置及相关系统的数据接入、维护和服务等工作。服务商必须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如果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为后装,需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安装证明。
三、备案程序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委托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备案申请的受理与审核工作,凡在上海市道路运输领域提供监控平台的服务商,应向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一)服务商在申请备案时应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等。(2)服务承诺书,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管理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提供服务依托的系统平台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标准;在接到运输企业报修后,对发生在本市境内的卫星定位装置故障48小时以内解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24小时以内解决;未经道路运输企业或本市监管部门认可,车辆卫星定位及视频图像等数据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泄露。
3.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公布对外服务录音电话号码(24小时接听服务)。(2)配套管理服务制度。(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技术工程师及管理服务人员相关资料,附聘用合同、相关资质证明。(4)提供服务依托的系统平台具有软件著作权,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终端供应商的产品授权使用及安装等服务证明。
注:以上非原件资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在通过上述备案程序后,管理部门将安排监控系统与政府监管系统进行联调,联调通过后备案信息正式对外发布。如是“两客一危”监控系统对接的政府监管系统指的是上海市省级政府监管系统,如是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运输监控系统对接的政府监管系统则指的是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二)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收到申请后,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
3.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审核后出具意见书上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备案审核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没有通过审核的,由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提交申请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服务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如涉及局门户网站公布内容的,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审核后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
四、其他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盛俊,联系电话:021—53015939,地址:上海市徐家汇路579号。
附件:1.上海市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或社会化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样式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证明样式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