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印发日期:2026-01-08      发布日期:2026-01-09      沪药监公告〔2026〕1 号

字号:

沪药监公告〔2026〕1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国产药品注册费、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调﹝2025﹞70号),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沪药监公告〔2024〕1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分享: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