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分局存疑警情核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2021-07-07      沪公宝发〔2021〕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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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各单位: 
    现将分局制定的《宝山分局存疑警情核查工作规定》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上述执法办案规定。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分局法制支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2021年6月17日

宝山分局存疑警情核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警情受理接报工作,持续完善执法源头监管机制,有效治理和杜绝“有案不立”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接处警是如实受立案工作的关键一环,各派出所应严格执行警情接报受理相关制度规定,确保警情处置规范运行。法制支队作为受立案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警情处置工作加强评估、预警,促进分局受立案工作规范、高效。 
    第三条 各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规范警情受理接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接处警民警或案件承办人是接报登记、警情录入、分类流转等环节的直接责任人;各派出所法制员应切实履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职能,协同做好警情规范处置工作。  
    第四条 分局建立存疑警情“每日梳理、每日反馈、复核认定、整改通报”制度,将对警情处置的监管工作依次划分为全量化警情筛查、实质性监督审核、见底式反馈整改等三项重点环节,从而对分局警情形成“监督-整改-反馈”的闭环监管路径,确保对执法问题发现在早、预警在先。 
    第五条 法制支队、各派出所应立足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并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如实受立案及警情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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