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公安分局派出所“一室两队”勤务试行实施规范》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2021-07-19      沪公虹发〔2021〕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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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派出所组织架构,强化派出所综合性战斗实体定位,根据市局《本市公安派出所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实施方案》和《本市公安派出所警务责任区划分指导意见》(沪公通字 〔2020〕101号)总体要求,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虹口公安分局派出所“一室两队”勤务试行实施规范》,现予以印发,请各派出所严格落实规范要求,定人定岗定责。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2021年7月13日
 
虹口公安分局派出所“一室两队”勤务试行实施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本市公安派出所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立足新时代公安派出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遵循“资源下倾”原则,将警力、领导职数最大限度地向基层一线倾斜,不断强化基层基础保障。结合分局派出所类型、运作模式和实有警力等因素,在派出所统一设置综合指挥室、责任区警务队和案件办理队(以下统称“一室两队”),原派出所设置的执法办案队、巡逻队相应予以撤销。
        第二条 优化和完善派出所“一室两队”警务运行模式,捋顺“条块”关系,以落实属地责任为重点,以“职责定位明确清晰、警力投放科学合理、机制运转规范有序、基础工作扎实稳固”为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基层队伍活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综合指挥室负责警务指挥和调度支援;责任区警务队负责统筹实施警务责任区一线综合执法;案件办理队负责查处辖区治安案件和规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第四条 本规范根据《本市公安派出所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实施方案》《本市公安派出所警务责任区划分指导意见》《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意见》《上海公安派出所日常运作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派出所综合指挥室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社区警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公安派出所与专业警种办理刑事案件任务分工和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制定。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派出所“一室两队”警务运行模式实行所长负责制,政治教导员协助所长管理“一室两队”工作。派出所双正职领导负责组织班子成员,研究贯彻市局、分局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实际,提出具体措施,并将任务部署细化到“一室两队”具体实施,督导任务落实、协调解决难题。
        第六条 由一名副所长兼任综合指挥室主任。副所长按照“包块兼条”原则,各分管一个警务责任区工作,同时分工联系各领域业务,落实好既抓业务、又带队伍的“一岗双责”主体责任。
        第七条 综合指挥室副主任、责任区警务队队长、案件办理队队长在分管所领导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好组织实施、协调落实、随警作战、指导帮扶等各项工作职责,带领民警具体落实各项业务工作,并做好日常队伍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派出所可结合辖区实际,根据“一室两队”内的业务领域和管辖地域划分,相应设立若干警组,警组警长根据所领导工作部署,带领组内民警、辅警等力量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  综合指挥室
        第九条 综合指挥室是派出所的中枢核心和指挥平台,在安全隐患清零、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派出所落实“情指勤舆援”一体化机制的核心载体,实行24小时运作,应当具备指挥调度、信息研判、勤务管理、综合保障等基本职能。
        第十条 综合指挥室要从立足“扁平指挥、精简实干、提质升效”的目标出发,整合原有指挥调度、综合内勤、后勤保障等岗位职能,优先配置政治素养过硬且统筹指挥、信息研判、文字编报等综合业务能力较强民警。
        第十一条 综合指挥室原则上划分为综合指挥、信息研判、勤务管理、综合保障等四个岗位,按需配置民警及辅警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章 责任区警务队
        第十二条 各派出所对应责任区划分设立警务队,责任区警务队要充分发挥属地责任,以块为单位实施综合执法,根据辖区实际合理设定社区、街面、楼宇(单位)等勤务模式,并把动态隐患清零工作贯穿于责任区工作各方面、全过程,随时随地发现和治理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区警务队内各警种力量有分有合、力量整合、平战结合,确保承担好各类基础性执法管理任务和防范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各勤务模式民警职能。
        (一)社区勤务。主要承担管理实有人口、掌握社情民意、开展群众工作、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等职责,负责全域排查和消除社区各类安全隐患。
        (二)街面勤务。主要承担110警情和案事件接处、街面巡逻、设卡盘查、交通管理、紧急救助等职责,负责动态发现、消除街面各类安全隐患。
         (三)楼宇(单位)勤务。主要承担辖区娱乐场所、沿街商铺、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企事业单位内保等治安管理及防火监督等职责,负责全量排查和消除楼宇(单位)各类安全隐患。
第五章 案件办理队
        第十四条 案件办理队负责查处辖区治安案件和规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案范围。
        1.辖区内发生的各类治安案件。
        2.辖区内发生、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显、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境、跨省(市)侦查的刑事案件。
        3.本市范围内实施的流动性、团伙性有关犯罪案件。其中,“流动性犯罪案件”是指跨辖区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至其他辖区继续作案的;“团伙性犯罪案件”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或者三人以上交叉结伙作案的。
        (二)先期处置。对有案发现场的案件,应当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负责案发现场的先期处置、初步调查、现场证据的保护接收及提取固定、秩序维持等工作。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尚未逃离作案现场或者有人员受伤等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控制和救助。
        (三)协助办案。对发生在辖区内由专业警种主办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工作需求,充分发挥人熟、地熟、物熟、情况熟等优势,积极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情况核查、社区排摸、协助抓捕等基础性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分局各相关部门要结合业务归口,加强对派出所综合指挥室、责任区警务队、案件办理队的指导,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市局下发相关运行规范,将另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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