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公安分局窗口单位接待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2021-07-27      沪公宝委〔2021〕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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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各单位:
    现将分局重新修定的《宝山公安分局窗口单位接待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分局监察室联系。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宝山公安分局窗口单位接待服务规范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窗口规范化建设和“放管服”改革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宝山公安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宝山公安队伍职业化建设,根据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对分局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作如下规范。
    第一条  窗口单位接待和服务群众,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和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不断改善窗口服务形象、提升窗口服务质量,提高窗口业务水平。
    第二条  窗口单位政工领导为窗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窗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落实每日窗口岗前训示、巡查和岗后点评工作。
    值班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落实每日窗口领导带班制度,做好窗口巡视工作,指导民警做好窗口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窗口问题,指导和协助民警处置窗口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窗口民警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制式警服(特殊情况除外),并保持制服整洁、警容严整。窗口文职辅警应当规范着装,并佩戴文职人员胸牌、吊牌,统一着黑色皮鞋和深色袜子。窗口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局要求统一着装。党(团)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党(团)徽。
    第四条  窗口工作民警及工作人员应当形象端庄、仪表严谨,不得有与窗口警察形象不符的情况;不得佩戴各种与工作无关、造型夸张的标志或其他物件;不得有与人民警察形象不符的举动,不得长时间聊天、吃零食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非窗口工作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进入窗口工作区域,不得开展窗口服务工作。
    第五条  窗口服务应当做到规范服务,使用首句警务用语,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竭尽所能为群众解难,严禁态度冷、硬、横、推,严禁与群众发生争吵。在窗口或日常工作中接听群众来电时,也要规范使用首句警务用语,态度要做到友善可亲,接听电话时要耐心解答群众各类问题,严禁使用工作忌语、与群众发生争吵、随意挂断群众电话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  处理窗口事务应当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受理案件,依法办事、秉公办事,最大限度避免群众徒劳往返现象,并按规定公开办事标准、办事环节、办理结果,接受广大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窗口服务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业务、严禁超标收费、搭车收费或巧立名目收费,严禁发生吃拿卡要及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窗口接待大厅应当保持明亮整洁、舒适有序,做到窗明地净、空气流通、无异味、室内光线明亮。窗口设施、资料应当整齐摆放、收纳,统一保管。窗口大厅和接待区域不得乱张贴,接待大厅工作区域不得摆放快递、外卖、私人衣物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窗口大厅禁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识。
    第九条  窗口单位应统一外观标识、背景墙、制度栏、服务台卡、告知单栏,“五统一”按照规范设置到位,服务设施齐全、运行完善。
    第十条  窗口应当按规定公示接待受理时间,并实行相对弹性的窗口接待服务工作制度,尽量让前来办证、办事的群众能够当天办理。
    第十一条  窗口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日常思想作风教育,着力提升窗口民警忠诚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规范意识。分局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窗口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积极挖掘业务能力过硬、规范热情服务的优秀窗口民警,树立先进、弘扬典型;对窗口工作中慵政、懒政、怠政、不作为的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由分局政治处、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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