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单位:
现将《奉贤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2021年9月8日
奉贤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工作规定(试行)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局的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分局经济犯罪案件执法活动,有效解决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发现的相关执法问题,结合分局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定。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分局经济犯罪案件执法活动,有效解决办案各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执法公平、公正的理念,有效减少信访和群众投诉,防止推诿不作为,切实提高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接报受理
1、接报
(1)“三个当场”原则
经侦支队、派出所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三个当场”原则,即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严禁报案不接、体外循环等执法不作为问题发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接报。
(2)派出所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范围
根据《奉贤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工作规定(试行)》,派出所可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罪名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上述两个罪名外的所有经济犯罪案件都必须在接报之后立即联系经侦支队执法监督室,由执法监督室对派出所接报案件是否属于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定性后开展受理工作。对存在争议的,报请法制支队出具审核意见,对案件进行定性。
(3)派出所接报经济犯罪案件移送流程
根据经侦总队相关工作要求及答复口径,派出所日常工作中遇到涉众类、长租公寓类、影视投资类和教育机构类等警情的,第一时间由派出所民警陪同报警人至经侦支队接报窗口,当面与经侦支队执法监督室民警做好相关移交工作,由经侦支队执法监督室民警开展后续接报受理工作。移交的全过程必须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格遵守移交工作要求,即不得以让报警人自行前往经侦支队报案为由变相推诿扯皮、不得由辅警人员陪同报警人至经侦支队报案、不得将报警人送至经侦支队后未进行当面交接工作即离开。除上述四类案件外都必须严格按照“三个当场”原则进行接报工作,派出所严禁发生因报警人报案内容涉及到经侦类案由而要求报警人自行前往经侦支队报案的推诿情况。
(4)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接报环节能够明确群众(单位)来人报案事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经侦支队执法监督室审核,如实、详细地填写《经济犯罪警情托底流转单》备查,审核同意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24小时内将该案(事)件在执法办案综合信息系统作托底处理。
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对于属于市局经侦总队或其他单位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先行接报;对于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由经侦支队执法监督室统一移送。
2、受理
派出所自行接报受理的不属于派出所可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必须在受理后24小时内将网办流程及案卷材料移送至经侦支队执法监督室。
(二)立案
1、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
经侦支队、派出所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提请经侦总队法制支队同意并做好工作记录,经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须做好相关台账留档。
经济犯罪案件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立案审查期限的延长,即在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确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二次延长的,须在一延立案审查期限届满前十日至经侦支队执法监督室。
对于延长立案审查期限的案件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完成立案审批工作。
2、接收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应当在收到移送的线索、材料之日起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结果依法告知人民法院。
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司法机关、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由法制支队统一接收、审核材料,认为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至经侦支队,由经侦支队按规范开展接报受理工作。派出所一律不能自行对接或接收上述部门移送的案件。
3、特殊情形的处理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提请经侦总队同意并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并将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抄送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并说明立案理由,同时通报与办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撤案
经侦支队、派出所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2、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3、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后,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扣押、查封、冻结等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四)强制措施
1、适用原则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后工作要求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执行取保候审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至少每个月讯问一次被取保候审人。
取保候审决定作出后,办案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送达情况应当附卷留存备查。办案单位在填写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时,执行单位栏应具体到被取保候审人的居住地派出所。居住于外省市的嫌疑人,不得由本办案部门作为执行单位。
取保候审期间,一般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结案件,因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等原因,导致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需在期限届满前递交分局法制支队进行审核商议,由法制支队开具《取保候审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由办案部门根据提纲进行补充侦查,原则上一个月内办结,如遇疑难、复杂案件无法办结的,办案部门应当上传取保候审期间侦查工作材料或相关工作情况。对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至少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二个月提请逐级审批。对保而不侦,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久拖不决、超期办理等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办案部门应在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将保证金退还当事人;法院判决或检察院不予起诉后退还保证金的,办案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需没收保证金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将《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上述如遇其他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依据留档备查。
(五)涉案财物
1、处置原则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分局“两统一”规范实行四级审核、审批。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涉众型案件涉案财物统一处置及提前处置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对易贬值以及易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提前处置必须经过多部门集体会商,会商过程应由经侦支队发起,邀请分局法制支队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与,会商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法制支队审核并经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可以进行提前处置。
3、查封、冻结的期限
(1)查封期限
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应当经作出原查封决定的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续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重大复杂,确需再续封的,应当经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批准,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冻结期限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或者投资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重大、复杂案件,经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批准,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4、经查明查封、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冻结。
(六)办案协作
经济犯罪案件异地办理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非工作需要严禁由案件当事人陪同一起出差办案,确因工作需要由案件当事人陪同一起出差办案的,应经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同意并落实好相关报备制度。严禁违反相关办案纪律规定与案件当事人有非办案需要之外的接触。
(七)回避制度及相关工作纪律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实行回避制度,侦查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立即上报经侦支队执法监督室,经侦支队执法监督室做好相关工作记录,由经侦支队主要领导指定办案民警,并将该情况如实上报分局监察室。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相关制度,案件的侦查人员在接报、受理、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办案过程中,如遇有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正在办理的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的情况,必须如实填写《上海公安机关过问案件办理行为记录表》,做到一次一表、要素齐全,附卷留档,并于24小时内报分局监察室,同时在网办系统内的违反“三个规定”事项填报中如实填写并提交。
三、其他规定
本规定由分局经侦支队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9日起实施。
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