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单位:
现将《奉贤公安分局信息化机房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2021年9月24日
奉贤公安分局信息化机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分局信息化机房设备与信息安全,规范机房日常管理,保持机房良好运行,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定。
第一条 分局信息化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是指存放公安信息化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机房。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非涉密机房。
第二章 职责责任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科技科承担分局信息中心下属机房的管理职责,其他机房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 科技科负责指导机房建设、管理。警保处根据经费保障制度负责落实机房建设、维护经费,以及指导、管理机房日常供电、空调维修、房屋修缮等。
第五条 机房使用单位应落实一名分管领导和专职民警,负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机房巡检
第六条 机房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检制度,每日对机房开展人工巡检,并填写《机房巡检记录表》(见附件)。
第七条 机房巡检内容主要包括机房信息化设备运行状态(是否有告警音、告警灯异常闪烁)、机房环境(地面是否清洁、是否有堆放杂物、是否有异味)、机房供电(是否断电)、机房温度、空调运转(是否制冷,是否存在漏水)、机房密闭情况(门窗是否完好)等。
第八条 科技科利用智能运维管理系统对各机房信息化设备、网络、机房环境开展监测,定期对派出所机房开展人工巡检。
第五章 机房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机房管理人员应对各类设备做好标签、标识,并按照分局固定资产管理规范黏贴固定资产条形码。
第十四条 机房所有信息化设备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向科技科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机房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科技科,并按分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进入机房的信息化设备需要安装及联网的,应向科技科提前报备,经科技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运维人员应安全使用机房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将物品归还至原处,不得随意摆放。
第六章 机房进出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机房门禁系统,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第十九条 进出机房必须随手关好门,保证机房的安全以及空调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人员进出机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通过扫描机房二维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人员进入机房后须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食品饮料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进食、饮水、吸烟等。
第二十三条 非分局工作人员进出机房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机房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强磁等危险物品。
(二)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经授权允许进入的, 必须通过扫描张贴在机房入口处的二维码进行信息登记。
(三)进入机房后应严格遵守机房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授权进出相关区域。
(四)未经机房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将机房内设备随意挪动、拆卸和带出机房。
第七章 机房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机房设备注册、入网工作,严防发生“一机两用”安全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机房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机房内各类系统,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机房内玩计算机游戏、听歌、看电影等,严禁在设备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七条 非经机房管理人员授权,严禁在机房设备上使用外来光盘、软盘、U盘、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二十八条 非经机房管理人员授权,严禁复制机房内设备存储的文件、技术档案等资料和信息数据。
第二十九条 严禁对机房内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
第三十条 未经许可禁止在机房内录音、摄像、拍照。
第八章 机房消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房内应配备气体灭火器、逃生指示灯、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绝缘鞋等消防物品。
第三十二条 机房内严禁烟火。消防物品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挪动,机房管理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有效期。
第三十三条 机房发生意外和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对重大事故要注意保护好现场。
第九章 机房环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特殊需要禁止开窗,防止室外粉尘污染。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机房设备良好的工作环境,应保持机房内合适的温度和湿度,温度应保持在19℃-22℃,湿度应低于70%。
第三十六条 机房空调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和清洗。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做好机房环境卫生清扫工作,严禁在机房内堆放杂物,保持机房环境整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分局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