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单位:
现将《奉贤公安分局信息化合作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2021年9月24日
奉贤公安分局信息化合作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针对每项信息化合作事项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并落实相关合作企业和人员的保密安全管理工作:
(一)签订《信息化合作企业安全保密承诺书》和《信息化合作人员安全保密承诺书》。
(二)落实合作企业及人员日常管理、离岗管理、场所网络管理、开发应用管理、项目保密管理。
(三)落实开发设备、终端、账号、监控、门禁等安全措施。
(四)落实合作企业及人员安全保密教育。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每年应对其合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相关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需要合作企业提供驻场运维开发的,应当制定运维开发场所安全保密相关制度,并采取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合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民警办公区域、业务机房等重要场所。
(二)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公安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严禁将自己携带的计算机联入公安网络和可存储警务秘密(含)以上密级信息的各类计算机、复印机、速印机等设备。
(三)不得使用远程拨号上公安网络方式进行系统维护、软件开发、设备调试等工作,只允许在指定的区域内使用公安专机进行操作,并由公安民警全程陪同。
(四)不得违反禁止“一机两用”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删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
(五)不得使用民警的数字身份证书访问公安业务系统,如确需使用的,必须由民警亲自使用证书进行操作。
(六)不得擅自使用自带的移动存储介质或擅自开设FTP、共享文件夹在公安网络计算机上进行文件拷贝与传递。
(七)不得使用公安网络计算机玩游戏、聊天或从事其它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八)不得浏览、访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安信息网站(页),不得尝试登录或使用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安业务系统。
(九)严禁将公安网络上发布的各类警务信息通过下载、打印等方式带出公安机关。
(十)禁止使用点对点文件共享类软件进行数据下载。
(十一)不得擅自对公安业务用计算机重新安装或加装操作系统,不得安装黑客类工具。
(十二)不得编制或故意传播破坏计算机功能、破坏信息数据的病毒,或者恶意攻击、删改各类信息网站和信息系统数据。
(十三)不得有其它违反党纪、政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网上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警务工作秘密(含)以上的事项,合作企业和人员应当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并且在知悉秘密事项的情况下自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告知合作企业其涉及的公安信息化项目是否涉密及其密级。涉密项目,应按照涉密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奉贤公安分局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