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分局结合实际,制定了《虹口公安分机关大院办公大楼管理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2021年11月25日
虹口公安分局机关大院办公大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大院办公大楼(闵行路260号)正常办公秩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分局办公大楼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分局机关办公大楼的管理应以安全、方便、环保、节能为宗旨,遵循统一管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共同监督的原则,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积极营造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分局机关办公大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楼管委会”)是分局大楼管理的领导机构,大楼管委会主任由分局政委担任,副主任由指挥处、政治处、警保处主要领导担任,大院内各入驻单位分管政工工作的领导为组员。大楼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警保处,办公室主任由警保处处长兼任,主要负责大楼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并定期召开例会分析、通报管理情况。
第四条 分局警保处是分局机关办公大楼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在分局大楼管委会指导下,检查办公大楼各单位在安全、节能方面的管理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定期听取办公大楼各入驻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办公大楼各入驻单位要积极配合警保处做好各办公区域的各项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同时督促本单位人员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办公大楼各物业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办公大楼内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进出管理
第七条 分局民警、辅警及在分局机关大院内工作的其他人员须凭门禁“一卡通”或是通过门禁系统的生物特征识别后进出。工作人员调离本大院时,所属单位应及时将人员调离情况通报警保处、科技科,由职能部门对门禁卡进出权限进行调整。
第八条 大院各入驻单位聘用的第三方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由其管理使用单位向警保处提出申请,按规定领取“临时出入证”,并可凭“临时出入证”向科技科申请相关区域门禁系统进出权限。服务项目结束或是工作人员调离后,管理使用单位应负责收回“临时出入证”,并通报警保处、科技科,调整门禁系统进出权限。警保处、科技科应每半月对人员进出及门禁权限调整情况进行梳理。
第九条 非本分局的其他公安机关人员进入大门,须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并以“人民警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换领“临时门禁卡”后方可进入,离开大楼时予以换回。
第十条 非公安人员进出分局机关大院,必须出示所在单位的工作证、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等证明,填写《会客单》,并请被访人到门卫室陪同访客一同进入;出门时由被访人陪同出门,并将《会客单》交回门卫处。
第十一条 分局机关大院内工作人员的亲友和家属来访,或其他因私接待或会客时,应由门卫保安人员与被访人联系确认后,由被访人到门卫室陪同访客一同进入。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携带大件物品进入大院时,保安人员应进行查问核实,必要时应登记备案。大院内工作人员所叫外卖、快递和挂号信,一律请当事人员到门口领取。
第十三条 车辆进入机关大院需在大院指定车位停放;经批准进入大院的外来车辆应按管理人员的引导,在指定车位停放。对不符合各种安全或是保密规定的车辆,管理人员应进行劝阻,不得让其进入分局机关大院。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本市相关疫情防控要求,进出人员应配合门卫保安人员做好测温、健康码查验及登记等工作。
第四章 大院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大院周界安全实行人防与机房相结合,各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中控室24小时监控值班,通过红外线联网报警系统严密监视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动态,系统发出报警信号时应及时反应并妥善处理。办公大楼保安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做好门岗值守,加强周界巡逻及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巡视,防止外来人员翻墙入院;接到中控室指令时,应快速赶到示警地点查看现场并实施有效处置。
第十六条 分局机关大院道路路面、照明灯光、路侧标杆、车棚等设施由大院物业服务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实施清洁、维护、保养等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机关大院内部工作人员及外来办事人员都应自觉遵守管理规定,不得乱扔杂物和攀爬、损坏公物。
第十八条 办公大楼内各入驻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加强对本单位所在区域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警保处、科技科应及时督促相关维保单位做好大楼监控、报警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五章 办公区域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分局大院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严禁随地吐痰,随地扔杂物、倒垃圾,不得随意张贴图画,保持墙面、地面干净。
第二十一条 个人工位区域的安全由个人负责,工位台面须保持整洁,不得悬挂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离开时工位须及时上锁,桌面上不得存放贵重物品与涉密物品。
第二十二条 办公区洗手间内应保持卫生清洁,更衣室内物品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钉挂物品、乱拉绳子等,不得在更衣室以外区域挂衣服。
第二十三条 办公大楼各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明火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前向警保处报备申请,由警保处通知业务服务企业落实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办公大楼内各入驻单位应严格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严禁擅自使用高功率电器。
第二十五条 办公大楼内各入驻单位应自觉做好日常垃圾分类工作,物业服务单位应加强巡查,做好垃圾分类集中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办公区域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向物业部门报修,不得擅自修理。
第六章 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定期对强弱电、起重升降机、电梯、消防、安保、给排水等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大楼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办公大楼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爱护各类设备、设施等公共财物;对办公大楼内的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或移作他用,不得在消防设施前堆放杂物。
第二十九条 使用电梯时应遵循先下后上的原则,不得随意拨打呼救电话,不得超载使用,不得强制电梯停靠单一楼层,严禁将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电梯。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分局办公大楼节能的管理规定,节约使用水、电、煤等能源,夏季空调制冷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制热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及下班后未关闭空调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遇办公大楼内有重大接待、会议或者重要活动时,物业服务单位应提前对各类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各类隐患和故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局机关大院警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有警务车辆根据性质用途按划定区域定车位停放在大院地下、地面车库。
第三十三条 车辆出入地下车库必须在专业管理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切忌擅自操作起降设备,严防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 车辆的日常管理由分局警保处委托专门服务企业负责,大楼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虹口公安分局机关大院警务用车集中管理暂行规定》使用车辆。
第三十五条 电动助动车必须在指定区域集中停放,在专用设备上充电,严禁将电瓶带入办公区域充电。
第八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六条 办公大楼内所有工作人员都有做好内部防火工作的义务,警保处应不定期举办各类消防知识培训,帮助大楼内工作人员掌握消防灭火的常识及消防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警保处需定期检查办公大楼防火设备、消防器材,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待用状态。大楼内一旦发生火情,由发火点最近单位值班领导组织指挥灭火,大楼内工作人员要听从消防专业人员和指挥处置人员的指挥,快速、有序地撤离危险区。
第三十七条 警保处要建立完善防汛防台工作处置预案,并根据上海地区汛情、台风预警信息随时准备按规定要求启动处置工作预案。
第三十八条 办公大楼保安及门卫工作人员对前来上访人员要做好耐心劝离工作,明确告知信访接待处所在地;对不听劝阻的闹访者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及驻地派出所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指挥处(指挥中心)要定期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各类针对公安机关大院的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警保处要积极会同分局督察支队及治安、反恐等部门,对各单位遵守大楼管理规定的情况及内部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条 警保处应定期对物业服务单位履行合同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各物业服务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书3日内应将整改情况回复警保处。警保处应根据事故情况、责任轻重、整改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办公大楼各入驻单位应将民警、辅警遵守大楼管理规定的情况纳入季度评比考核内容范围,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民警和辅警人员将进行通报批评;大楼内工作人员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局机关大院内各单位,大院外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各条款由分局警保处负责解释。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