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警务辅助人员队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1-12-07      发布日期:2021-12-13      沪公静发〔2021〕1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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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根据市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辅警队伍实际,分局制定了《静安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警务辅助人员队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按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政治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12月7日


                  静安公安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警务辅助人员队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队伍管理,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强化队伍保障,形成大监督格局,加速推进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升辅警归属感,更好地发挥辅警队伍的战斗力。
    第二条 工作要求
    在辅警服装装备、福利保障、爱辅惠辅、履职监督等方面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完善制度化建设,规范管理流程,形成与民警队伍齐抓共管的格局,提升辅警队伍正规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局辅警(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队伍。
    第二章  队伍保障方面
    第四条 党员组织管理
    辅警入职后,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各用辅部门党组织。每年辅警的党员发展由用辅部门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上报,政治处审核评定被推荐辅警的综合表现,按一定发展额度比例,择优发展辅警入党。
    第五条 办公用房保障
    在办公用房保障中将辅警人数一并纳入考虑基数。警保处负责指导相关用辅部门合理规划辅警办公、更衣、休息场地的 
    设置和使用。
    第六条 办公家具保障
    辅警的更衣箱等办公家具的需求,由用辅部门向警保处提出,由警保处落实协调、购置与保障,相关费用从专项经费或辅警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辅警的执法记录仪、电台、办公家具、电脑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均应按照分局相关规定,由警保处牵头落实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等工作。各用辅部门应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
    第八条 服装装备保障
    辅警的服装装备管理纳入分局统一管理,由警保处落实专人专职负责,各用辅部门装备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九条 经费及福利保障
    每年辅警经费保障由政治处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分局实际提出,警保处负责协调区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根据经费实际情况,辅警办公经费、福利费可参照民警按一定比例划拨部门使用。具体划拨标准、使用规定等由警保处在每年开展相关工作时,会同政治处协商确定。
    第十条 爱辅惠辅工作
    在全局性爱警惠警活动中,将辅警队伍纳入考虑范畴,由警保处及相关部门提出,政治处结合实际,报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警保处负责采购、发放。相关费用从专项经费或辅警经费中予以列支。
    第十一条 科技设备保障
    严格落实辅警数字证书的管理要求,辅警数字证书的申领,由用辅部门提出申请,经政治处审核同意后,报科技科。科技科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辅警数字证书的登记、注销、回收等工作。相关要求按照《静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保障
    分局辅警统一制作门禁卡。一般新进辅警由政治处将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汇总至警保处,由警保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制作、发放。
    第三章  队伍监督方面
    第十三条 队伍纪律要求
    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和“三项纪律”、“五个严禁”、“七条戒令”、“五不准”等铁纪硬规,明确辅警与民警队伍同要求,同布置,同执行。
    第十四条 队伍履职监督
    政治处与督察支队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结合民警相关日常执法工作、重大安保活动及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履职情况的现场督察,对辅警人员日常警容风纪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队伍纪检监督
    将辅警队伍纪检监督职责纳入专职纪检干部工作职责。明确专职纪检干部督促、协助用辅部门落实好辅警队伍管理责任的职责。对发现辅警有违法违纪违规苗子性问题的,纪检员负责协助分局政治处和用辅部门进行查处问责;对发现辅警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及时向分局政治处、纪委报告。
    第十六条 违纪责任追究
    将辅警队伍管理纳入队伍管理责任链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民警。
    第十七条 辅警维权工作
    对辅警人员在辅助执法工作中遭受不法侵害的,参照《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上海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对辅助执法值勤中伤亡的辅警进行优抚慰问工作的规定(试行)》等规定执行。督察支队及相关用辅部门应及时反馈政治处警辅科,经伤势鉴定为轻微伤及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维权慰问;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的,参照分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相关实施要求及慰问标准申报,开展维权慰问工作。
    第四章  部门管理方面
    第十八条 基本办公条件
    各用辅部门应为辅警合理安排办公场地、更衣室及休息场地,确保更衣箱的配置。对长时间在户外工作的勤务辅警,应合理设置工歇时间,安排好休息点、签到点等。
    第十九条 就餐安排
    各用辅部门辅警的就餐保障一般应参照民警执行。
    第二十条 装备管理
    辅警的服装装备由各部门装备管理员具体负责发放管理,辅警的个人装备原则上不允许私自带离单位,有条件的部门可进行统一管理。对辅警服装装备出现的损坏、遗失等情况及时报警保处并向政治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管理架构
    辅警队伍管理应纳入部门队伍管理范畴,各用辅部门应确定1名主要领导为辅警队伍的主管领导,确定1名科级实职领导干部任辅警队伍的分管领导。同时,设辅警带班民警若干,负责本部门辅警队伍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勤务安排
    用辅部门应根据辅警的岗位性质和实际工作需求,合理安排辅警勤务,并定期上报政治处。
    第二十三条 队伍隐患排查
    各用辅部门应定期组织辅警开展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要认真梳理本部门辅警岗位,对重点岗位加强监督管理,并参照相关要求,对辅警开展队伍隐患排查,落实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措施,相关情况每月报政治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帮困慰问
    各用辅部门对于患病、受伤及家庭困难辅警的帮困慰问流程,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伤申报
    辅警的工伤申报流程参照民警执行。用辅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材料(含部门情况说明、工伤申报确认书、事故情况综合报告、证人证言等)报政治处。
    第二十六条 其他
    各用辅部门队伍管理的其他职责,根据分局下发的辅警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起试行,具体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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