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请示、报告及简报编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2-02-09      发布日期:2022-02-23      沪公闵发〔202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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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各单位请示、报告及简报的编报工作,现将分局《关于请示、报告及简报编报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2022年2月9日

    关于请示、报告及简报编报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局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请示、报告及简报报送的管理工作,精简和规范请示、报告及简报的种类设置、编报等工作,提高请示、报告及简报的办理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报送的请示,适用于向分局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分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及回复分局的询问;简报,适用于沟通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参考性建议等。
    第三条 请示、报告及简报种类设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各机关业务单位可根据市局条线规定保留已有的简报报头,无规定不再新增报头;
    2、各派出所原则上不设报头,如需向分局报送请示、报告或简报的,均以白头纸质报送。
    第四条 请示、报告及简报编报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请示、报告及简报由报头、主体、版记等部分组成,应当符合相关格式规定;
    2、请示、报告应当简明扼要,阐明需要报告的事项或需要提请分局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由分局指挥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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