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单位:
现将分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2022年11月11日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财务行为,明确责任,强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审批程序和支付结算方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各单位,以及与分局有财政隶属关系的奉贤区人口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分局经费使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逐级负责,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加强监督、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分局局长是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局各项经费的收支、使用、管理工作。
分局党委成员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经费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分局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经济责任人,对本单位经费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分局警务保障处(以下简称分局警保处)是分局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向分局党委和主要领导负责,对分局全年经费实行集中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分局重大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调整等实行分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和分局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制度。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分局经费为分局当年度财政核定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区财政下拨资金,以及市局下拨、外单位汇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第七条 分局经费由警保处负责管理,实行统一账户、统一账册、统一报表。分局其它部门不得私自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存外单位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属于分局收入资金,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职责任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需求、财力可能等因素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公安中心工作要求,重点保障一线实战单位和重大项目的经费需要。
第九条 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支出应当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以及工资和津补贴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编制;公用经费支出按照编制人数和定额标准编制。项目预算是下一年度单位所有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的预算,按照项目计划实现的目标及成本编制。
第十条 分局预算管理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落实各单位逐级负责制,自觉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制度。分局警保处是分局预算管理的主管单位,分局指挥处、政治处、科技科是预算的协同管理单位。分局各单位是经费预算的使用单位,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在批准下达的预算内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根据预算法相关要求,分局应严格按照区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安排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分局警保处应严格控制预算调整的次数,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一般不予列支。
第十二条 分局预算编制流程主要如下:
(一)分局警保处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要求于每年下半年组织各单位开展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编报工作;
(二)分局各单位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梳理;
(三)分局各单位编报项目预算前,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及项目绩效目标表,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分局各单位将年度预算申报表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五)分局各单位将电子材料及书面材料报分局警保处汇总;
(六)分局警保处将下一年度预算上报分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区财政局。
第五章 经费审核审批原则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
(一)民警的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购房补贴、带薪休假费及区政府安排发放的各类补贴奖励等,发放清单由政治处根据相关规定填制、审核并加盖政治处公章,警保处根据发放清单通过财政工资平台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二)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由政治处按规定核定申报,警保处根据政治处提供的社保缴费单、公积金扣缴数按月缴付。
(三)幼托费、离休人员经费、死亡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医疗补助等工资外发放,发放清单由政治处根据相关规定填制、审核并加盖政治处公章,经费审批表由警保处处长、政治处主任审核,分管警保处局领导审批。
(四)文职辅警、勤务辅警、非编人员、交通协管员、类辅警、特保队员等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的发放,发放清单由各人员主管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填制、审核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费审批表由警保处处长、各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分管警保处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须年初财政预算批复下达,并经分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公用经费预算不得随意变更额度及用途,特殊情况下如需变更额度或用途,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警保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公用经费2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核、警保处处长审批,2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由各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分管警保处局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提交分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局长审批。
公用经费涉及本办法第十六条特殊审批的,按照特殊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须年初财政预算批复下达,并经分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区政府、区财政局的预算批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混用。
专项经费2万元以下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核、警保处处长审批,2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由各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分管警保处局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提交分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局长审批。
专项经费涉及本办法第十六条特殊审批的,按照特殊审批执行。
第十六条 特殊审批
(一)水费、电费、燃气费、邮电费按账单金额付款,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警保处处长审批。
(二)差旅费、鉴定费、审计费等办案业务费2万元以下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核、警保处处长审批,2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由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分管警保处局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由局长审批。
第十七条 其它经费
(一)工会经费:由分局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审核。2万元以下,由警保处处长审核、工会主席审批;2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由警保处处长、工会主席审核,分管警保处局领导审批;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分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局长审批。
(二)党团费:由政治处负责管理审核。2万元以下的由警保处处长审核、政治处主任审批,2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由警保处处长、政治处主任审核,分管警保处局领导审批;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分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局长审批。
第六章 其它相关财务规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差旅费报销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各单位会议费报销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费报销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培训费报销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七章 资金结算方式
第二十二条 分局资金结算原则上以转帐或公务卡支付方式,公务卡支付应在授权支付的额度(5万元)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支付结算范围(详见《奉贤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主要包括:日常公用支出、购买服务支出、其他公务性支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所有项目,必须通过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中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应根据分局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由出差人员填写书面情况,本单位财务内勤核实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复核签字。
第二十五条 属于《奉贤区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不在现金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一律不允许使用现金结算。单笔消费200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公务支出,可以使用现金,但报销时应附有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的情况说明。
第八章 报销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六条 分局各单位办理报销业务时,应在分局警务保障综合管理系统中申报并打印《经费审批表》,特殊情况可填写线下《动用经费审批表》,且需在业务结束取得发票的二个月内,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依据、采购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审计报告、发票、清单、情况说明、入库签收单、项目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按照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逾期报销的须由经办人提供书面说明情况,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分局警保处,由警保处处长审批后办理报销费用结算。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在公务卡还款期内附发票及相关资料办理报销,并注明公务卡还款期限。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和责任由责任人(持卡人或财务内勤等相关人员)承担。
第九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八条 警务保障处应每半年向分局党委报告财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财务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预算和决算等情况。各单位每年应在本单位将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警务保障处财务管理人员应对每项资金使用和相关票据进行审核把关。各单位资金使用人和审核的领导干部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财务工作规范和财经纪律的,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分局警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经费使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