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单位:
现将《奉贤分局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2024年3月12日
奉贤分局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分局行政应诉工作,推动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标准统一、规范高效,提高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参与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海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公安机关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分局各单位开展行政应诉办理工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总体要求】
分局各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则,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法制支队应当统筹做好分局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分局各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及时提交材料】
分局各应诉单位应当自《行政起诉状》被签收之日起,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
第五条【参加庭审要求】
应诉人员着装应当庄重简洁,尽量身着警服或正装。开庭当日,应诉人员(含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安检。进入法庭后按照法庭铭牌入座相应诉讼当事人的席位,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规则,共同维护法庭秩序。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要求配合人民法院完成确认出庭人员资格、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陈述、核对笔录、签字等庭审步骤。
第六条【一般发言要求】
应诉人员庭审中语言表达应以沟通为目的。发言要用词礼貌、语速适中、逻辑清晰,注意根据不同问题予以针对性陈述、回应。对于案情的描述应当客观、完整、清楚、简洁;回应对方当事人的问题时,应当客观阐述,避免使用过激言辞。
第七条【配合司法调解】
分局各应诉单位在行政应诉中应当积极参与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对人民法院建议调解结案的,以及通过调解结案更适宜的案件,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的诉求,配合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