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江西中路135弄11号,南至新泰大楼,西至河南中路,北至五洲大楼。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 件 :1 . 《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 .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 24 年 11 月 6 日
黄浦区188街坊(一期) 房屋征收范围
具 体门牌号
河南中路 : 154 — 202号(双号、含s号);
河南中路 : 166弄过号、3号、4 — 14号(双号、含j号);
江西中路 : 135弄8号底层113室(西)、底层115室、底层117室、底层118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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