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商务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订的《黄浦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黄浦区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本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结合黄浦区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含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相关环节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国家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在出现市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底线思维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1.4.2 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粮食工作责任制。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粮食预警体系,制定相应应急措施,并负责全区粮食应急措施的实施。
1.4.3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安全领域的风险防范,强化监测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4 反应及时,处置高效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5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粮食价格短期内持续上涨过快,区域内出现粮食抢购、脱销现象,粮食企业的供应紧张,商业库存明显下降,群众出现恐慌情绪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上海市按照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下分级负责制要求,将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Ⅱ级)、区级(Ⅲ级)两级。黄浦区按照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下分级负责制要求,依据粮食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区级(Ⅲ级)应急状态细分为(波动状态、紧张状态、紧急状态、特急状态)四级。
1.5.1(波动状态)
本区部分区域出现粮食供应紧张,群众开始争购粮食,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20%以上。
1.5.2(紧张状态)
全区出现超过一半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以上。
1.5.3(紧急状态)
全区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一周内上涨5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1.5.4(特急状态)
全区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及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二、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根据《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区粮储局)负责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本区粮食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应急常态管理工作。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根据区粮储局的建议,区政府视情成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粮储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由区粮储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政府新闻办、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应急情况适时增加相关部门。
2.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要求,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根据应急需求适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适时应急措施的相关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予以协调和支持。
(4)及时向区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5)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粮储局,由区粮储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粮储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管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政府新闻办、各街道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本区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2)根据区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4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粮储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监测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管理应急状态下粮油价格,发现趋势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
(3)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4)区民政局负责受灾地区灾后临时救助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区建管委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对粮油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
(7)区应急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的管理,并参加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食食品安全的监督,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区统计局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10)区政府新闻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方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11)各街道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完成各项应急任务,并及时把执行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12)各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完成各项应急任务,并及时把执行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13)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三、应急响应
3.1 先期处置及报告
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出现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对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研判。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的,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反应。事发地街道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事件简要情况,信息报告内容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性质、事件、地点、损失情况以及受其影响粮食市场波动情况。
3.2 区级(Ⅲ级)响应措施
出现区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区级(Ⅲ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3.2.1 (波动状态)响应
(1)区粮储局负责及时安排粮食货源投放市场,稳定粮食供应。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汇总和报送粮食市场价格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动态。
(3)区应急局负责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并参加应急指挥协调等工作。
(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粮食流通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5)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导向,防止虚假信息的发布与传播误导市场,稳定群众心里预期。
(6)各街道负责积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区指挥部;按照区指挥部的指示配合做好粮食货源投放、稳定粮食供应等应急处置工作。
(7)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区指挥部的指示配合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3.2.2 (紧张状态)响应
(1)区粮储局负责启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工作。组织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有序投放。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和上报粮食市场价格信息,并分析情况,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3)区公安分局负责供应网点现场秩序及治安维护。
(4)区建管委负责协调落实粮食供应的运输保障。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并参加应急指挥协调等工作。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7)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及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8)各街道负责积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区指挥部;按照区指挥部的指示配合做好粮食保障供应、网点秩序协调等应急处置工作。
(9)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区指挥部的指示配合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3.2.3 (紧急状态)响应
(1)区粮储局负责当本区供应网点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部分区域范围将出现市场供应脱销、部分群众抢购粮食时,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组织和确定各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点的投放量。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及时收集和上报粮食市场价格信息,并分析情况,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3)区公安分局负责粮食供应网点现场秩序及治安维护。
(4)区建管委负责协调落实粮食供应的运输保障。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应急指挥等工作。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7)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及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及时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8)各街道负责积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区指挥部;按照区指挥部的指示配合做好粮食供应保障、网点秩序协调等应急处置工作。
(9)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区指挥部的指示配合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3.2.4 (特急状态)响应
(1)区粮储局负责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确定居民粮食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规定居民凭户籍管理证或身份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零售网点购买。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市、区相关工作要求,实行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3)区公安分局负责粮食供应网点现场秩序及治安维护。
(4)区建管委负责协调落实粮食供应的运输保障。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应急指挥等工作。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的行为。
(7)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及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及时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8)各街道负责积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区指挥部;按照区指挥部的指示配合做好粮食供应保障、网点秩序协调等应急处置工作。
(9)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区指挥部的指示配合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3.3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负责本区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信息发布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
3.4应急处置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要向区政府提出处置终止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四、后期处置
4.1 及时总结
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施本预案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4.2 应急资金管理
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经费支出情况,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监督有关要求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4.3 应急能力恢复
在应急状态结束半年内,督促社会责任储备企业及时补充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4.4 奖励和处罚
对在粮食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粮食应急状态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上海市粮食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加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应急准备和应对能力。
5.1.1结构数量
按照《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粮粮﹝2021﹞118号)要求,按本区常住人口人均每天消费0.35千克成品粮和0.05千克成品食用油,按照3天的消费量建立区级责任储备,即成品粮0.7万吨,食用油0.1万吨。
5.1.2粮食库存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区粮储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和应急准备的监督检查。
5.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区粮储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5.2.1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本区粮食应急零售供应需要,合理布局网点,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区粮储局负责选择认定“放心粮油”供应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便利店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2.2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3粮食应急书面协议
区粮储局应当与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及时掌握有关企业动态。区粮储局建立区级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后,将粮食应急企业名单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和供应。
5.3 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由区粮储局报请区政府列入年度预算,加强本区粮食零售供应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 通信联络
粮食应急工作的区有关部门,应向区粮储局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障通信畅通。
5.5 监测预警
5.5.1日常市场监测
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内粮食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5.5.2灾情和突发事件监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粮储局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本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本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六、保障措施
6.1 资金人员保障
区政府保障本区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区粮储局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同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到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队伍应急状态的实战能力。
6.2 信息化保障
区政府要加强粮食应急能力建设,建设区级粮食应急信息化调度平台,实时掌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产能、库存、价格、销售动态等信息。
6.3 培训与演练
区粮储局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区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重特大突发事件情景构建,定期开展综合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粮食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七、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区粮储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根据情况实施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各街道及相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区域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区粮储局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粮储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粮储局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