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虹口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9日
虹口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等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指挥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现场指挥部
2.6 专家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指挥与协调
4.5 医疗卫生救助
4.6 环境监测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4.10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与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救援装备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7.5 预案管理
虹口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妥善处置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
影响范围,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属地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响应。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整合全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和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理念、技术和装备,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
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实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
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 指挥机构
本区成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地点设在区城运中心,负责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需要时可授权,区指挥部成员由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为:
(1)研究部署、指挥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3)定期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4)完成区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5)完成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专项工作。
2.4 工作机构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及街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3)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5)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区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区指挥部各组成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2.5 现场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6 专家机构
区指挥部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 建立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监测体系,区应急局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企业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3.1.2 区指挥部要与本区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跟踪监测和收集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研判。
3.1.3 区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信息,要及时上报。
3.1.4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预案。
3.2 预警级别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本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视情况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3 预警行动
3.3.1 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先期处置,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3.2 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应急机构可先行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立即报告。
4.1.2 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城运中心,并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区城运中心应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1)一般事故,上报至区应急局和专项监管部门。
(2)一般以上事故依照法律逐级上报。
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 要加强与毗邻区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区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即时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4.2.2 区应急联动中心接报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按照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
当突发事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指挥部、区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的方案上报区政府。
4.2.3 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4.3.1.1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灾难。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区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应急局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区应急局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在上级响应部门未到位之前,由区指挥部组织先期处置。
4.3.1.2 响应级别的调整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及时提升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区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
4.3.2 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
(1)接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影响程度。
(2)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必要时派出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安全和稳定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政府,同时负责通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机构或请求增援。
(5)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6)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3 区有关部门的响应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通报或报告后,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发生
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别,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4.4 应急指挥与协调
4.4.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应急增援或保障。
4.4.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主要包括:
(1)启动本部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决策建议。
(3)组织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
(4)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4.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件)发生。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5 医疗卫生救助
4.5.1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院前急救,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院前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5.2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收治
工作。
4.6 环境监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由区生态环境局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地区域空气、水源等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可请求防化部队增援。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1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
4.7.2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民防办等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群众的疏散防护,具体为:
(1)迅速组织力量划定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疏散事故现场的群众。
(2)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和程序,并落实具体部门负责实施。
(3)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监测事发地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污染洗消。
4.9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组织、动员、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4.10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4.11 信息发布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处置的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情况,力求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区政府新闻办予以指导、协调并做好舆情管控。
4.12 应急结束
4.12.1 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响应等级权限,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12.2 现场处置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总结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总结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经区政府授权的区应急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1.1 建立健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 区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有关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指挥部报送有关信息。区指挥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医疗卫生、核与辐射、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6.3 救援装备保障
区政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由区公安分局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6.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警戒和控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及其周边的交通、治安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必要时,由区指挥部商请武警三支队予以协助。
6.7 物资保障
建立本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
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6.8.1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程序予以安排。
6.8.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预留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6.9 社会动员保障
事故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区指挥部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为其提供必要保障。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指挥部建立安全生产专家、技术等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2 培训
7.2.1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各专业应急机构及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区指挥部负责指导。
7.2.2 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自身特点,强化实战训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按法定要求,开展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 区指挥部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4.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管理
7.5.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区政府有关部门与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5.2 预案修订
区应急局根据法定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区政府审批。
7.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区应急局:承担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区公安分局:配合、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维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3.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平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重大项目工程;以区级重要商品储备为依托,会同区商务委等区有关部门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区科委:指导、督促园区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5.区教育局:督促学校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区民政局: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困难人员实施生活救助等措施。
7.区财政局:根据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必需的经费。
8.区建设管理委:协调电力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所
需的电力保障;负责建筑、燃气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建筑、燃气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指导静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9.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0.区国资委:指导区国资委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国资委监管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2.区市场监管局: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
13.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文化旅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文旅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14.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现场媒体服务管理工作。
15.区民防办:负责地下工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协助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侦检、评估,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与参与现场处置。
16.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安全的应急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抢救人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17.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施属地管理,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并提供相应保障。
18.事故发生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即时处置;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
虹口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联动机构
2.3 指挥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现场指挥部
2.6 专家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专业处置措施
4.5 区域隔离与防备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理赔
5.4 调查评估
5.5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培训与演练
7.3 奖惩
7.4 预案管理
虹口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及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运行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不明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处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规范、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或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 指挥机构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其工作职责和处置程序,参照《虹口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2.4 工作机构
区应急局是主管本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预防,收集、研判相关信息,并向区政府报告。
(3)组织编制、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4)组建专家组,制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辅助队伍。
(5)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指导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7)承办市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现场指挥部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局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6 专家机构
区指挥部负责组建安全生产专家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突发事件进行监控和分析。
3.2 预防
3.2.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根据本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识别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
3.2.2 侦检技术准备。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性质,为专业救援队伍配备和补充先进的侦检技术装备。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检测队伍,合理配备、统一调用检测设施设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提供定性和定量的侦检服务。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危险化学品编号、品种、数量,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隐患,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局、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要立即做好处置准备。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事件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口头上报,在1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一旦发生一般级别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区指挥部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4.1.3 区应急局要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先期处置:
(1)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了解并掌握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要及时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的方案,上报区政府。
4.2.3 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上报。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等级划分
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和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我区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
4.3.2响应等级调整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响应等级与实际级别密切相关,但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相应等级。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视情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4 专业处置措施
除《虹口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响应措施外,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并充分有效利用救助队伍。
4.4.1 陆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由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区民防办、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紧急封锁事故现场,迅速疏散现场人群,转送受伤人员。
(2)发生有毒或易燃蒸气泄漏,在确定水气接触安全的前提下,建立水幕、排除火种。
(3)查明泄漏品种,获取有关安全、卫生与环境信息。
(4)实施堵漏、转移、中和等措施,必要时,根据现场条件估算下风向防备距离。
(5)协助相关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6)清除残余的危险化学品,确保公共安全。
4.4.2 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
由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区民防办、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不同类型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正确选择扑救路
线、扑救方法,尽快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定爆炸安全距离。
(3)协助相关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4.4.3 地下交通危险化学品事故
由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区交通委、区民防办、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协同实施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开辟安全通道,安全疏散人员。
(2)对有毒烟气的出口区域实施警戒隔离。
(3)调集有关部门实施有效救援。
(4)协助相关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员疏散与防备工作。
4.4.4 不明危险化学品事故
处置措施参照上述执行。具体由区应急局负责,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单位及其他部门配合,区指挥部负责协调。
4.5 区域隔离与防备
一旦有毒气体、烟雾扩散并可能波及事故发生地周边区域和下风向区域时,要实施紧急隔离和防范。
4.6 应急结束
4.6.1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指挥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件已得到控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4.6.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通报区指挥部,经区指挥部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具体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要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以及民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5.3 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5.4 调查评估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经区政府授权的区应急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5 信息发布
负责事故处置的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 应急保障
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队伍、交通、经费、物资、科技等保障,按照《虹口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
案》和本区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7.2 预案培训与演练
7.2.1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纳入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并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2.2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联动单位适时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各综合性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7.3 奖惩
7.3.1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7.3.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管理
7.4.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编制与解释。
区政府有关部门与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4.2 预案修订
区应急局根据法定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区政府审批。
7.4.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区公安分局:配合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处置力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不明危险化学品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配合、协助疏散危险区域及可能受危害区域内的人员和重要物资;对事故现场和人员疏散区域实施警戒和治安管理;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等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或调查处理。
2.区消防救援支队:在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配合下进行现场处置;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3.区民防办:协助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侦检、评估,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参与现场处置。
4.区卫生健康委: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点;做好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和院内收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统计收治入院伤病员人数;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护应急预案。
5.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
测;测算危险化学品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结果,提出疏散与防备区域的应对与控制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数据参考;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与消除提出处置意见;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预案。
6.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参与制定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技术方案;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7.区建设管理委:为疏散撤离人员调度车辆等运输工具;协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8.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现场媒体服务管理工作。
9.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损坏道路、水、电、燃气等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10.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属地响应,及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